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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其范围如何界定?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2-05-22 16:35:49

简介:】 5月28日下午,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李克强指出,新形势下,要

5月28日下午,两院院士大会、中国科协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李克强指出,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我国人力人才资源丰富的优势,增强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强化基础研究,筑牢科技创新的基石。注重战略引领,推动关键领域取得更多创新突破。激发企业创新活力,落实好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等政策,促进产业升级。

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研发成功与否是问题的关键,如果不成功就要列到成本中去。在没成功之前企业是可以把相关费用进行归集的。成功的就可以加计扣除。不成功(就是国家不承认)直接列支成本费用中,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制造业始终是实体经济中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制造业发展水平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水平,是国家实力的重要体现。制造业是一个可以赋能其他行业和中小企业的行业。通过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的方式,能够激发制造业企业在创新方面的主体作用,进而以企业的科技创新推动国家的高水平自立自强。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现就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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