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区别?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主要包括:(一)非法劫持航空器;(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四)强行闯入航
一、扰乱行为和非法干扰行为区别?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主要包括: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一)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五)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六)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七)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八)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九)扰乱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为。
二、什么行为是非法诉求?
01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2
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3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4
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5
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6
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07
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8
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09
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010
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12
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非法行为有哪些?
违法行为如下:
1、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2、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3、酒后驾驶驾驶机动车;4、破坏铁路封闭网。
违法行为又称“无效行为”。不合法行为的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与客观上不合法行为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该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犯。主观上的过错指故意或过失两种主观状态。
四、非法录音包括哪些行为?
非法录音包括以下行为:
1. 在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在私人场所或通讯设备上录制音频内容。
2.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他人的谈话或录音中进行录音。
3. 在未得到事先许可的情况下,在商业或政治活动中进行录音。
4.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偷偷录制讲座或会议。
5.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庭或法律程序中录音。
6. 在隐私受到保护的情况下,在医疗设施或精神卫生场所中进行录音。
7.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在家庭、婚姻或个人争议中进行录音。
8. 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教育机构或学校中进行录音。
总的来说,未经许可的录音行为会涉及到隐私和版权问题,可能导致法律后果。因此,在进行录音时应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五、非法狩猎罪是什么行为?
我国刑事规定,非法狩猎罪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该行为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
六、非法侵占耕地是什么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绚私舞弊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具有两个特点:
1.法律责任必须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既是土地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又明确规定负法律责任的才负法律责任,否则不负法律责任。
2.具有国家强制性。追究土地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基于行政管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不受当事人的意志左右,不存在调解或协商,无须考虑当事人的意愿,被处罚人在限期内既不起诉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的,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大类。
行政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制裁方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没收,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②罚款;③限期拆除;④责令履行义务,即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责令交还土地等。
行政处分亦称“纪律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行政法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土地违法行为包括: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②非法占地,③非法批地;④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的其他有关费用,尚未构成犯罪的;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⑥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不划入,且拒不改正的;⑦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⑧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2000年3月2日,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共涉及3个条款,4项罪名: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82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②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③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非法营运行为怎么认定?
认定非法营运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一种经营行为,二是车辆属于非营运车辆,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非经营性道路运输,是指为本人生产、生活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或者不收取报酬的道路运输。
客运:
(一)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四)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货运: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八、船舶非法扣留属于哪种行为?
如果船舶上处于主要控制地位的人员意图利用船舶对另一船舶进行非法扣留占领行为
九、医院有非法行医行为,如何举报?
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
如果你确定是非法行医,可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举报。
十、什么讲是非法律行为?
法律约束之外的行为。如人情往来,资助生活困难的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