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无人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
一、无人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民用航空器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和有关债权证明。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并区别情况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占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定的占有条件;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和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日期;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有关权利登记证书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注明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回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相应地注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的权利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出具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注销证明书;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类及定义?
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
四、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适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立法、定标。根据航空法,统一制定颁布各种与安全有关的适航标准、规章、规则、指令和通告等安全性要求。
二是颁发适航证件,在民用航空器的研制、使用和维修过程中通过审定和颁发各种适航证件来检验执行程度或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三是监督检查,使维修单位和个人始终自觉地满足适航标准、规定和要求。
五、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的原则?
(1)以人为本、加强预防。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3)多方联动,快速反应。建立和完善联动协调制度,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军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形成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机制。
六、不属于民用航空器的是?
不属于民用航空器的是军用、警用、海关用航空器。
军用航空器是涂有国籍和军用标志并由军人驾驶的属国家武装力量组成部分的国家航空器。平时未经别国特别许可不得飞越别国领空或在别国领土降落,对违反本国法律和规章的外国船舶有权进行紧追,在公海上对涉嫌从事海盗、贩卖奴隶、未经许可的广播等行为的外国船舶或其他嫌疑船舶有权进行临检。
战时具有交战资格,有权在本国领水和公海上对敌国船货或破坏中立义务的中立国船货进行捕获。
七、民用航空器上的控制装置是
飞行控制装置在驾驶舱里面,机舱内灯光等控制面板在客舱
八、中国的民用航空器的国际标志是?
是B加上编号。
世界上每个国家的民用航空器(飞机是航空器的一种)都有国籍标志,并要取得国际民航组织的认同。中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成员国,根据国际规定,于1974年选用“B”作为中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凡是中国民航飞机机身上都必须涂有“B”标志和编号,以便在无线电联系、导航空中交通管制、通信通话中使用,尤其是在遇险失事情况下呼叫,以利于识别。
九、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是?
中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之间有一个短横线“-”。
中国大陆地区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格式为B-XXXX(编号为四位数字);香港澳门地区为B-XXX(编号为三位字母);台湾地区为B-XXXXX(编号为五位数字)。
我国大陆地区的国籍和登记标志按照第一位数字对航空器用途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0字头号段:滑翔机,气球
2字头号段:大型喷气运输机
3字头号段:小型喷气、螺旋桨式运输机
5字头号段:波音飞机
6字头号段:空客飞机
7字头号段:旋翼机,固定翼小型飞机
8字头号段:农用飞机号段,固定翼公务机、教练机
9字头号段:一些小型固定翼飞机,飞艇和教练机
十、民用航空器的三证是什么?
民用航空器的三证是指哪三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的规定,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航空器都必须有国籍登记证、适航证、无线电电台执照。
航空器三证:
1)国籍登记证明:航空器所在国适航司登记注册,是航空器的国籍身份标志。
2)航空器适航证,是用于确定航空器是否处于适航状态。
3)无线电电台执照,确定航空器无线电台是否在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