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航空产业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最新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6-20 16:48:05

简介:】一、无人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

一、无人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 无人驾驶航空器”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驾驶航空器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依据《民航法》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最大空机重量为 250 克以上(含 250 克) 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航空喷洒(撒) 、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载客类和载货类经营性飞行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的经营性飞行活动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经营性飞行活动。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 (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颁发及监管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许可证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 中完成实名登记;

(三)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 ;

(四)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申请: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被驳回,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后被撤销,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的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

根据民航局发布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措施,属于社会层面,目的在于采集信息。经营许可是依据《民航法》设立的一项行政许可,属于经济层面,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无人机进行实名登记仅仅是获得经营许可的一个必要非充分条件,有了经营许可证的无人机企业才能开展无人机经营飞行活动。

三、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答,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是用于侦探和跟踪,警备的警用的专用设备!必须有相关部门专人负责管理,迂有紧急任务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使用!

四、民用航空器登记管理的原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工作,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

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第四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抵押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本条例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的相应文件。

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应当自援救或者保管维护工作终了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申请书,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提交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和有关债权证明。

第五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六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占有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民用航空器设定抵押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民用航空器买卖合同或者租赁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第八条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

第九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并区别情况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本条例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应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为数人共有的,载明民用航空器共有人的共有情况;

(四)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日期;

(五)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制造日期和制造地点;

(六)民用航空器价值、机体材料和主要技术数据;

(七)民用航空器已设定抵押的,载明其抵押权的设定情况;

(八)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日期;

(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占有人颁发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占有人、所有人或者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的取得方式、取得日期和约定的占有条件;

(四)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抵押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民用航空器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日期;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颁发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证书时,应当在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国籍、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发生债权的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数额和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日期;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变更时,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权利变更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在有关权利登记证书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注明变更事项;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七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持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和证明文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移;

(二)民用航空器灭失或者失踪;

(三)民用航空器租赁关系终止或者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停止占有;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

(五)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消灭;

(六)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航空器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注销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回有关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相应地注销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上的权利登记,并根据具体情况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出具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注销证明书;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民用航空器权利人。

第十九条 申请人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条例?

无人驾驶航空器必须遵守飞行管理条例,否则会受到处罚。

六、上海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规定,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企业应至少拥有一架无人驾驶航空器,且以该企业名称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信息系统”中完成实名登记;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或经其授权机构认可的培训能力(此款仅适用从事培训类经营活动);投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七、什么是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合格证?

  行业协会对申请人实施考核后签发训练合格证。  根据CCAR-61部规定:申请私用驾驶员合执照需年满17周岁,所以申请无人机驾驶员合格证需年满17周岁。而对于无人机驾驶员的年龄上限,一般情况下没有限制。

八、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规定显示:对于已经拥有无人机的单位和个人,需在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如果未按规定实施实名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使用将受影响.

《管理办法》指出,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无人机飞行) 相关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戒。统《管理办法》对无人机驾驶员的处罚款额最低200元,最高5000元,处罚规则如下:

在室内或拦网内等隔离空间飞行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在成年人的陪同下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不得飞行无人机。无人机驾驶员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违反该规定的无人机驾驶员,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违规操控无人机飞行的驾驶员,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无人机改装、系统破解等服务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2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改装、破解无人机或者篡改无人机产品标识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九、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分类及定义?

工业航空:包括使用航空器进行工矿业有关的各种活动,具体的应用有航空摄影、航空遥感、航空物探、航空吊装、石油航空、航空环境监测等。在这些领域中利用了航空的优势,可以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如果没有航空提供便利的交通和后勤服务,很难想像出现这样一个行业。其他如航空探矿、航空摄影,使这些工作的进度加快了几十倍到上百倍。

农业航空:包括为农、林、牧、渔各行业的航空服务活动。

十、民用爆破安全管理条例?

本题所称的民用爆破安全管理条例, 应该是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程序,提升管理水平,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修订了《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09年12月8日发布。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