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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不属于航空人员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23-06-17 17:03:20

简介:】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内容?考专业知识和行测。山航的机务工程师主要工作,是完成飞机一般例行维护和相关准备工作。参与飞机部件的拆装工作,完成一种(含)以上机型的航线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内容?

考专业知识和行测。

山航的机务工程师主要工作,是完成飞机一般例行维护和相关准备工作。参与飞机部件的拆装工作,完成一种(含)以上机型的航线维护工作,报告飞机故障缺陷,参与完成生产指令工作。

中国民航局制了《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依据《规则》,给通过执照的基础部分考试的机务维修人员颁发证书,来评定其从业资格。

机械考的内容有:机务执照考试包括笔试、口试,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不含口试和基本技能;及格标准均为70分。其中笔试考试范围共分有十三个模块,而且规定只有先通过笔试,才可参加口试。以《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为标准,配套有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专用系列教材和考试题库。教材较为全面地涵盖民用航空器维修的基础与专业和基本职业技能知识。

专业分五个:航空机械专业涡轮式飞机、活塞式飞机、涡轮式直升机、活塞式直升机,以及AV航空电子。

二、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通过率?

1,通过率?现在已经没有这种说法了,口试、实做还能搞平衡,但是笔试是完全电脑考试,题库自动抽题,当场提交出分,过就是过,不过就是不过,没有什么人数概率可言。

2,民航规定,本专业两年实际工作经验以上(合同生效开始),非本专业三年实际工作经验以上,可以开始报考基础执照考试。通过笔试、口试、实做后申请执照,普遍时间为三年后可拿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怎么考?

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的考试方法如下:

1.注册:

首先在www.skyexam.com 考管中心主页上进行个人注册,注册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因所有信息都将反映在执照上。

2. 报名:

注册过的考生,可以选择合适的`考点和考试时间的考试计划进行报名。注意:只能在相同的考试类型的考试计划内报名,如:笔试考试计划,只能报考笔试。

3. 报名审核:

报考信息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被考管中心审核。考生登陆后可以察看审核结果。

4. 交费:

报考信息被审核通过后,与考点联系交费, 见公告栏里的“各考点考试交费方式汇总”。

5.安排考场:

考点管理员收到考试费后会安排考场,考生登陆后可以查询考场安排。

6. 领取准考证:

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到考试现场领取准考证,等待进入考场。

7. 考试:

考生持准考证、身份证经工作人员验明证身后,在指定座位坐好,输入准考证号。

  

四、毕业生怎样才能考取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是规章呀。 147部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66部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作为机务考到飞机维修基础执照是基础,然后147可以给你培训机型。 66要改革了,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等新66出来在看就行,听说英语要考哦。

五、民用航空器维修执照是什么职称?

答: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六、军用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区别?

1、军用的大型运输机主要要解决的问题是能够装载重型的军用装备,同时在恶劣跑道环境下正常的起降,所以军用大型运输机它在结构强度上要求更高,在油耗上、在航程上、在乘坐的舒适性上它都要付出代价。

2、民用飞机清一色都是用下单翼,它不存在恶劣跑道的问题,所以它可以把发动机吊舱放的更低,这样机舱内更加舒适更加安静。同时民航客机它更多考虑油耗大航程,可以高强度频繁使用。

3、军用运输机更注重货舱空间、结构强度和良好的起降性能,而民用大飞机则更注重经济性和舒适性。

七、什么单位负责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第66.3条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八、如何区分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航空器的应用比较广泛。在民用上,可完成货运、客运、农业、渔业、林业、气象、探矿、空中测量和空中摄影等方面的任务;在军事上,它可用于、反潜、运输兵员、武器和作战物资;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还可用于警务、海关、援救等。因此,按照用途,航空器可以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九、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登记国管辖吗?

在我国受。

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航空器为国外设计型号并且是该型号航空器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时,民航局应把该航空器已在本国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设计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若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与其他《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签署了关于登记国责任转移的协定,从其规定。

十、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原则?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参加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家的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故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调查原则。事故调查应当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他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调查原则。事故调查不但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其他问题。

第五条 事故等级按照《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93)确定。

第二章 事故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 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1.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3.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二)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所辖地区范围内发生的下列事故:

1.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2.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3.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第七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第八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制图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第九条 涉外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在中国登记、经营或者由中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代表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二)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内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四)由外国设计、制造,在中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委派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二)事故调查组组长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专业调查小组,分别负责飞行、航空医学、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适航和维修、失效分析、飞行记录器译码分析、公安保卫、运输、机场等方面的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指定一名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专业调查小组组长,负责本小组的调查工作。专业调查小组组长接受事故调查组组长的领导。

(三)事故调查组应当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四)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

(二)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

(三)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

(四)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一)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

(二)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三)决定实施和解除对事故现场的监管;

(四)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六)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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