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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城市ppp审核要点?

作者:Anita 发布时间: 2023-03-05 00:11:20

简介:】一、PPP项目涉及的法律体系复杂
PPP项目不仅仅涉及到PPP监管政策体系,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规划与供给法律体系、土地招拍挂等土地市场法律体系、土地登记

一、PPP项目涉及的法律体系复杂

PPP项目不仅仅涉及到PPP监管政策体系,还涉及公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土地规划与供给法律体系、土地招拍挂等土地市场法律体系、土地登记与属权法律体系、国有资产交易法律体系、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产业投资法律体系、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投融资法律体系、增值税所得税等法律体系、工程发承包与施工法律体系、工程勘查设计法律体系、企业资质与管理法律体系等等。

如果是交通项目,还包括公路法律体系、轨道交通法律体系、航空法律体系;如果是能源与环境项目,还包括输配电法律体系、碳排放交易法律体系、光伏发电法律体系、热电联产法律体系等等。

因此,PPP项目合同审核应当重视的是“全面体检”,保收益、防风险。



实践中我们也遇到过一些奇闻,一个投资人关于“未入库项目到底能不能招标”的法律问题,咨询的不是律师,偏偏到出现问题之后才想起让律师准备打官司,而PPP项目中法律问题比比皆是,是不是非得等到出现问题了才知道请律师打官司。

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在一个存量项目转PPP的项目中,政府方在进行交易架构设计时,关于“交易架构是否合规?是否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如何修改交易架构”等问题,咨询并不是律师,更没有让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就招标了,导致多次流标被叫停,最终是投资人的律师进行项目风险排查时向政府方提出了该问题。

其实,律师越早介入商业活动、争议过程,越能帮助委托人规避风险、固定事实、明晰权利义务内容,进而将纠纷解决在它真正爆发前。在外行看来,轰轰烈烈地为委托人打赢官司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但在内行看来,润物细无声的“保健”式法律服务才能让委托人支付的法律成本与收益(或为委托人减少的损失)形成最佳的性价比。

政府方或者投资人,有必要让律师对自己的投资方案、合同文本或要支付的款项等在真正落地之前进行“法律体检”,排查隐患。



二、合同审核应该体系化

简单地说就是认识到风险所在,并规避之,要对合同进行“体检”,需要建立合同审查的思维,审查的角度包括:

(一)主体合格性;

(二)内容合法性;

(三)条款实用性;

(四)权益明确性;

(五)合同严谨性;

(六)表述精确性等。



对于律师而言,对于PPP合同,除了上述合同审查要点思维外,还需要:

(一)根据委托人所提供的要求及相应背景资料,判断标的性质、交易方式、交易期限等合同条款能否最大限度实现委托人的交易目的;

(二)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及所提交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以确保委托人的交易安全,并审查委托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提示法律风险;

(三)如果项目情况需要且委托人同意,我们还应当对交易相关内容展开深入的尽职调查和全面的法律调研,以了解项目的真实情况及法律环境;

(四)当委托人在交易中的地位允许时,合同条款是否已经通过对生效时间、履行阶段等控制,达到分散风险、掌握主动的目的。



接下来,我就从每个角度,作一个简单性的描述,对于PPP合同可能出现的风险,更详细的在我原来的解答及文章中有。



三、对主体合格性的审查

对于有资格要求的交易(如采砂、售电等),应当审查或提醒注意合同各方当事人从事该交易所应具备的各类法定条件,以确保签订及履行该合同的合法性以及能够得到全面的法律保护。除此之外:

(一)对于需要许可方能从事的行业,应审查相关方是否具备相关的生产或经营等方面的许可手续;

例如:项目公司进行售电,是否已经办理了相关证件等合规性手续,有谁办,办理期限如何,未办理的责任分担等。

(二)根据交易内容及当事人的情况,某些交易需要审查提供标的物的一方是否具有合法的处分权;

例如:政府方是否有权将公路资产免费提供给项目公司使用、或者注入项目公司中等问题。

(三)对于经办人,应当审核其授权委托权限或代理权限与交易内容是否相适,明确其与被代理方情况是否相符。合同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核对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联系地址,以及是否具备从事相关交易所必需的资格等。

例如:在PPP项目中,特别是各方签字人是否是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如果不是,则需要提供相关授权委托书。



四、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根据不同层面的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法律对于合同内容、审批手续等方面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查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据法律及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一)审查合同条款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是否涉嫌存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无效、免责条款无效、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况;



1、合同无效情形口诀:损国损人损公益、违禁合法掩目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53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可申请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54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或合同的生效、变更、转让、解除,是否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交易需要企业章程或上级企业、相关权利人的授权,以及依法需要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依法登记等前置条件;

例如:特别是涉外的项目,往往需要商务部、国家发改委等国家部门审批。



(三)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与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特别是与规范相关交易的单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



(四)审查合同中所用的法律术语、技术术语是否与标准的解释或通常的理解相同;

这一点在实践中往往存在,有的合同口语化严重,对于一个词也没有作定义,与法律规定的也不一致,这往往导致操作起来有扯皮。



五、对条款实用性的审查

根据PPP项目的行业性质、交易特性、相对人情况等,审查合同对于容易发生的争议是否已经设定实用性条款。主要包括:

(一)合同中是否已经结合交易的特点、背景并基于通常的判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或争议进行了充分的预见,以维护委托人利益、提升交易的安全性;



(二)合同中明示或隐含的管辖等条款,是否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交易安全、便于委托人行使权利;例如:合同中往往约定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我们往往协商改为贸仲。



(三)合同条款的设置是否便于交易、便于追究违约责任,并适合合同各方的实际情况。触发机制、处理措施、违约责任三段是否完整。



六、对权益明确性的审查

应注意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以避免当事人因权利义务不明而丧失权益或导致损失。此类审查包括可识别性、可衡量性,主要包括:

(一)履行内容范围是否明确、具体,以及是否可以识别、衡量质量并可以履行;

(二)各阶段应履行的内容、先后顺序、时限等约定是否明确、具体,相关的权利义务归属是否明确;

(三)自行处理争议的程序中,时限、工作内容、责任方是否明确、具体,需要选择的争议解决机构是否已经明确、有效;

(四) 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以及违约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是否具备可识别性、可衡量性;

(五)合同如有附件,其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是否与合同正文冲突,以及合同中是否已规定冲突解释顺序。



七、对合同严谨性的审查

应在审查合同时,注意合同是否由于逻辑思维的严谨性不足而导致权益无法保护。主要包括:

(一)对于具体权利义务的列举,是否由于严谨性不足而存在产生较大争议的可能性,或合同中未对这种可能的情况约定判断标准和解决方法;

(二)是否存在由于术语或关键词不统一而造成的条款冲突,或由于表述不一致而影响权利义务的明确性;

(三)对于合同中约定禁止的行为,是否具有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以及类似的缺乏相应条款配合的合同条款;

(四)对于篇幅较长的合同,或内容较为复杂的合同,应注意某些概念会由于使用场合的不同而发生内涵及外延的变化,避免由此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变化。



八、对表述精确性的审查

在审查中应关注由于文字表述不当而对权利义务的影响,但在常规性审查中,对于不规范的表述方法只要不影响权利义务性质,可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逐一列明。主要包括:

(一)对于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存在严重影响交易目的实现或合同履行的语言歧义,即同一语句存在不同的语意解释方式;

(二)在合同条款的表述语句中,履行义务的主体、内容、对象是否明确,代词的指代关系是否明确,或通过合同前后条款是否足以确定;

(三)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语法及标点符号是否规范、准确,是否容易因语法或标点符号不规范、不准确造成权利义务无法判断或不明确;

(四)合同中的术语、特定用语、对于同一事物的表述方式,在不同的条款中是否完全一致;

(五)不同层级条款序号的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或习惯,各层序号是否连贯并显示出明确的层级,以及页码是否连贯。



九、PPP项目中一般的风险点

再次强调,对PPP项目进行“法律体检”时,需要根据上述关键点依次进行审核,全方位思考修改。

特别提示:首先要审核项目的合法性,纯内资的项目应根据投资规模以及用地规模查明各级政府审批权限,项目在核准前一般应获得土地、规划、环保、水土保持、文物、矿藏和军事等相应级别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利用外资的项目,还应就资本项目和行业准入获得外汇管理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复。



(一)PPP经营权

1、是否已经在协议中明确政府授予PPP经营权的依据,即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单独立法。

2、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作为《PPP项目合同》政府方签约主体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注意审查该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授予PPP经营权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授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授权或其持有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才可被接受。

3、定义条款:合作期起算日与开工期的定义,是否存在冲突导致起算日期不一致。运营日起始时间定义:对于多个子项目组成的项目包,如果确定其运营日,是否独立进入运营,何时进行付款。生效日的定义,是否含了前提条款。



(二)履约保函条款

1、保证期限。项目发起人往往要求项目投资人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建设期提供履约保函,保证期限涵盖项目的建设期或延至试运营期。

2、保证人。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提供的履约保函的保证人一般是项目投资人委托的银行机构或项目发起人认可的公司或者组织。如有数个保证人针对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义务同时提供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是否约定了保证份额。如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则视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担保方式。

保证担保方式可分为:见索即付保函担保(独立担保)和传统的保证担保。按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传统的保证担保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需注意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对于在“对外担保”中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但在“对内担保”中对独立担保尚无明确规定。但见索即付保函因具有方便、高效、降低保函索赔成本等特点,而更易于被接受。

4、传统的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代偿的安排;保证责任的解除;免责条款;争议的解决;保函的生效。

若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的保函,应在代偿的安排中明确约定,保证人要求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应能足以证明被保证人违约,以免保证人因缺乏足够依据而无法判断被保证人是否违约,从而无法确定其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应注意,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在法律上其拥有被保证人所有的抗辩权,但保证人在保函中明确放弃某种抗辩权的除外。

5、见索即付保函应包括以下条款:保证金额;担保基础合同项下主债务义务和责任;见索即付条款;保证期限



(三)项目融资条款

重点审查项目融资完成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具体包括:融资文件的正式生效、公司获得融资资金的所有先决条件是否得到满足、贷款人是否据此发放贷款等。



1、融资文件

在PPP项目合同签订时或签订后,应检查项目融资文件,并检查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是否已满足。融资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1)基本贷款协议;

(2)担保文件;

(3)采用银团贷款的贷款人间协议(如有);

(4)贷款人与借款人签署的其他融资文件。



2、基本贷款协议

应审核基本贷款协议的完备性,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融资金额和目的;

(2)利率和还本付息计划;

(3)付给安排行、代理行和贷款人的佣金和费用(如有);

(4)贷款前提条件——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核准)文件(包括地方政府支持函)、董事会决议、项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人财务报表和法律意见书;

(5)对借款人的账户监管措施;

(6)陈述和保证——关于借款人的合法存续情况和还款能力,有关文件的授权签署,所有项目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7)借款人实施项目的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照项目核准(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运营;

(8)限制性条款——借款用途限制,对项目投资人变更的限制,对分红和资产处理的限制;

(9)违约事件:监督、检查违约行为的权力;对项目的接管;加速还款;实现担保权;

(10)贷款人的项目核查权力:项目里程碑进度,试运行,竣工验收或拒收;

(11)借款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按阶段提交项目投资及实施情况报告;

(12)贷款人对保险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3、担保文件

项目融资中的贷款人有时需要项目公司针对其贷款提供担保,并将其作为发放贷款的先决条件,我们应针对以下担保文件进行审核:

(1)对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资产设定抵押;

(2)对动产、应收账款(包括项目收费权)及账户权益设定质押;

(3)项目文件规定的权益的转让,如建设合同、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履约保函、项目保险、被许可的权益;

(4)销售合同、照付不议合同、使用和收费合同;

(5)采购合同的转让,包括能源、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合同;

(6)项目投资人拥有的项目公司股权的质押;

(7)有关担保的通知、同意、承认、背书、存档和登记。



4、其他

(1)项目资本金是否约定清楚,其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如何衔接。

(2)项目公司融资,是否要求社会资本方承担连带责任。

(3)项目公司融资期限是否合理,一般为60+30天,即60天为限,经申请可延30天,并审核其搭配的违约责任是否可接受。

(4)是否明确了项目融资的前提条件,需要政府方提供项目立项等手续、纳入PPP管理库等,具体应以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求的资料为准。



(四)土地条款

1、征地拆迁是否也作为PPP的内容,其合规性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取得

(1)项目发起人应以合法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保项目公司在经营期内为项目用地的权利人并独占性地使用土地。

(2)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来源分为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目前多以划拨方式取得,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正逐步实行有偿使用。

(3)如果项目发起人以出让方式向项目投资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



3、项目土地用途

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项目建设和运营,而不能从事其他与项目无关的任何经营性活动,否则将面临被收回该部分土地的划拨使用权的法律风险;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明确如无政府事先书面同意,亦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该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和抵押亦应依法进行。



4、项目土地使用权抵押

(1) 如项目用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以项目用地进行抵押融资牵涉划拨用地抵押问题,划拨用地使用权一般不得用于抵押。

(2)如政府允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时,在进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前,应评估土地价值,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应补缴土地出让金。



5、土地问题关系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是否有相应条款予以说明。



(五)涉及到费用的条款

所有涉及到项目公司或投资人承担的费用,是否已经明确表示产生的费用计入总投资。运营期产生的费用,是否已经明确纳入运营成本。



(六)项目建设条款

1、招标方式。协议中应规定项目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方式采购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服务等。



2、技术标准。协议中应明确项目工程建设所需满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约定技术变更程序和未满足标准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3、工期。协议中应明确重大里程碑计划和项目完工日期,并约定何种情形下可以延长工期以及工期延误时的补救和惩罚措施。



4、质量。协议中应明确项目所应满足的质量标准,并要求项目公司建立完善的质量管控体系,落实项目质量责任人。



5、 安全和文明施工。协议中应明确工程建设过程的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并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



6、由于项目建设涉及到工程招投标体系,以项目公司作为业主建设单位,采用招投标或者自行进行项目施工,相关条款的风险点就不展开了。例如:

(1)合同价款的性质(暂定价或可调价、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价款的调整条件和方法;价款调整的依据;固定总价时的包干范围和风险包干系数;固定单价时的工程量调整依据、计量方法及适用单价。

(2)工程变更、设计修改、方案变更、材料代用、合理化建议的处理程序、责任、费用承担及价款结算。

(3) 竣工结算的前提条件、依据、结算(含施工总承包人单方结算、发包人审核结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价)的期限、程序和审核费用的承担方式;结算争议的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逾期审核的违约责任等。

(4)工程转包的禁止;发包人同意专业工程施工分包的范围;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确认和处理程序;违约责任。



(七)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1、运营维护主体。对PPP项目的具体运营与维护主体可以是项目公司本身;可以是项目公司的股东(即项目投资人)。

在项目公司及其股东没有运营与维护经验或没有能力的情况下,运营与维护工作也可通过签订运营维护合同分包给独立的运营维护商。此时,应注意明确运营维护商的资质要求。



2、运营维护商提供服务的范围和责任

(1)运营维护商提供项目服务的范围:政府方为运营维护商是否指定了提供运营服务的区域范围;在合作期内,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商是否应只对政府方或其指定范围的用户提供服务;在紧急情况下,为满足公众利益之需求,是否要求运营维护商提供应急服务或履行其他社会公益性义务等。

(2)运营维护义务:运营期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的分担;运营项目设施应达到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安全标准和产品(如有)标准等是否明确;运营期内,政府方的监督检查措施是否落实。

(3)项目公司与用户间关系的处理。注意在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用户就项目设施服务提出投诉的受理方和处理程序。



3、政府方的监督

(1)明确政府方对于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工作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的权限、程序、措施和惩处手段。

(2)PPP项目合同中应明确是否允许政府方及其代表在不影响正常作业情况下进入项目设施以监察设施的运营和维护的权利和条件。

(3)PPP项目合同可设定主动提交定期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运营报告、财务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等)的制度,以对应于接受项目发起人监督的被动方式。



4、项目公司的权利

(1)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合同相对方协助向政府申请税收优惠。

(2)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按照规定对其提供公共服务进行补贴。

(3)项目公司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4)在重要的法律变更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向合同相对方要求获得合理补偿。

(5)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根据协议约定的界面建设和维护运营PPP项目所需的配套基础设施。

(6)在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合同相对方在项目所在的同一地区内不再批准新建同类项目与其竞争。

(7)合同相对人对项目公司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时,其监督检查工作不得妨碍项目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八)付费条款

1、政府支出责任的费用

(1)是否约定了政府方有义务将本项目纳入中期财务规划,以及每年纳入财政预算。



(2)是否明确了政府方对于将PPP项目纳入财政部PPP项目管理库的义务,及其违约责任。



(3)是否明确了政府付费的公式、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公式,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是否已经明确了收费标准

运营补贴支出根据PPP项目建设成本及合理利润、运营成本及合理利润,同时按照不同付费模式进行合理测算。即:当年运营补贴支出=建设成本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资本金及利润+年度可用性付费融资资金及利息)+年度运营成本及利润-年度使用者付费收入。

运营补贴支出测算主要包括财政部指引方法、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等三种方法,我不推荐财政部公式,从目前的政策分析,推荐等额本息方式。

A、财政部指引方法:

当期支付金额=PPP项目全部建设成本[1]×(1+i)×(1+年度折现率)n÷N+年度运营成本×(1+i)

其中:i为合理利润率或实际融资利率;n为折现年序数,取1,2,3……;N为财政运营补贴年限;下同。

B、等额本金法: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资本金部分或融资部分÷N+[PPP项目资本金部分或融资部分-PPP项目资本金部分或融资部分×(n-1)÷N]×i

C、等额本息法:

当期付费金额=[PPP项目资本金或融资部分×i×(1+i)N]÷[(1+i)N-1]



还有一种现金流倒推法,在这里就不介绍了。



(4)项目投资人可以根据能源、原材料、人员工资的变动以及政策、法规的变更影响等因素,要求调整政府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或者使用者付费项目中的收费标准。



(5)目前金融市场较紧,PPP项目融资部分回报是否按最终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融资协议利率水平据实计算。



(6)是否考虑了运营期内的基准利率变化,当基准利率上调时,是否据实际的调整幅度给予差额补助,注意在协议中明确差额补助的计算公式。



(7)上述公式中的取值定义

A、合理利润率。分为资本金合理利润率和年度运营合理利润率,取值一般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行业投资收益水平、人民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水平、投资建设模式、政府付费方式,同时结合风险分配等因素予以确定。

B、融资利率。项目公司一般利用PPP项目未来收益和稳定现金流量开展项目融资,融资利率按照拟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或贷款合同进行指标取值。一般对PPP项目融资在建设期产生的利息进行资本化处理;建设期利息未进行资本化处理的PPP项目,在运营期根据约定进行支出责任测算。

C、折现率。考虑财政补贴支出发生年份,参照同期地方政府债券收益率审核是否已经合理确定。



(8)估算地方财政承受能力

根据付费条款中政府方提供的公式,计算每年政府方的支出责任。

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查看当地政府的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及增长率,并查看当地已经实施及拟实施的PPP项目,特别是关注需要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项目,估算是否符合10%的红线。



(9)是否有上级专项资金的进入。

一般专项资金在建设期内投入的,按照计量支付原则, 由政府投入的建设补助资金不计算融资费用;

若政府方在运营期拨付了补贴,则根据资金支付时间及金额,相应调减项目运营维护成本,并重新计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10)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标准调整的实施程序,如在某个影响价格的指标变动后多少日内提出调价申请。



(11)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含满足支付条件的证明文件)。



(12)如项目投资人为外商,应提示项目投资人,注意因汇率变化可能引起的兑换损失和收益,并在PPP项目合同中明确由哪一方承担汇率风险。



2、使用者付费项目中政府方的保证

(1)如果项目投资人将其服务出售给项目发起人或政府所属的公用事业单位,项目发起人应促使该公用事业单位与项目投资人签订长期的购买服务协议。该协议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应约定公用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的数量、质量和价格等,如果公用事业单位未能按原定数量、质量或价格购买服务,项目发起人应给予项目投资人相应的补偿。

(2)如果项目投资人直接将其服务出售给社会公众或企业时,应以项目设计的消费量或需求量为标准,如果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项目发起人应给予相应的补偿,如高速公路项目和污水处理项目。



3、违约责任

(1)对于使用者付费项目,如果项目发起人或承诺购买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未能按约定购买服务,或者项目发起人在公众或企业对所提供服务的需要量低于项目设计的最低限度时并且未能按约提供补偿,项目发起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项目投资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标准,政府方一般可以要求项目投资人向项目发起人支付违约金。



(九)移交条款

1、在协议中约定,在项目设施移交时,项目投资人一般有义务解除和清偿任何种类和性质的债务、留置权、动产抵押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担保物权。

2、在协议中约定,在移交上述资料、档案时,应特别注意移交设计图纸、运营手册、运营记录以及与项目运营紧密相关的其他技术资料,以使项目接受人尽快接手项目设施的运营。

3、在协议中明确,在项目移交时如何留任项目接受人所需的项目公司原有员工,以及如何安排项目公司或者其指定的运营维护商为其培养合格的运营维护人员

4、一般审核是否有约定:在移交日之前的一定期限内,项目投资人有义务根据运行规程和设备维护规程,对项目设施进行一次恢复性大修和性能测试。以避免今后纠纷。

5、在协议中约定,对于项目设施的移交,应办理移交验收。

6、在协议中约定,对于移交过程中发现的瑕疵等问题,项目投资人应进行限时整改或补救。

7、在协议中约定,移交验收办理完毕,项目接受人有义务为项目投资人出具《移交验收证书》,以证明项目接受人对接收的项目设施已经验收并交接完毕。



(十)PPP项目合同终止、变更和转让条款



1、终止

PPP项目合同终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因期限届满而终止,因不可抗力事实的发生而提前终止,项目投资人依据约定而提前终止,以及项目发起人依据约定、政策法律变化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原因而提前终止。在这里仅讨论PPP项目合同提前终止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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