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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飞机类别和级别的定义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2 02:44:3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飞机类别和级别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飞机怎么分类?


2、民用航空分为哪些类别?各自有什么作用?


3、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飞机类别和级别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飞机怎么分类?

民用航空飞机的种类: 1. 按飞机的用途划分,有民用航空飞机和国家航空飞机之分。国家航空飞机是指军队、警察和海关等使用的飞机,民用航空飞机主要是指民用飞机和直升飞机,民用飞机指民用的客机、货机和客货两用机。

2. 按飞机发动机的类型分,有螺旋桨飞机和喷气式飞机之分。螺旋桨史飞机,包括活塞螺旋桨式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式飞机,飞机引擎为活塞螺旋桨式,这是最原始的动力形式。它利用螺旋桨的转动将空气向机后推动,借其反作用力推动飞机前进。螺旋桨转速愈高,则飞行速度愈快。喷气式飞机,包括涡论喷气式和涡论风扇喷气式飞机。这种机型的优点是结构简单,速度快,一般时速可达500-600英里;燃料费用节省,装载量大,一般可载客400-500人或100吨货物。

3. 按飞机的发动机数量分,有单机(动机)飞机、双发(动机)飞机、三发(动机)飞机、四发(动机)飞机之分。

4. 按飞机的飞行速度分,有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之分,亚音速飞机又分低速飞机(飞行速度低于400公里/小时)和高亚音速飞机(飞行速度马赫数为0.8-8.9)。多数喷气式飞机为高亚音速飞机。

5. 按飞机的航程远近分,有近程、中程、远程飞机之别。远程飞机的航程为11000公里左右,可以完成中途不着陆的洲际跨洋飞行。中程飞机的航程为3000公里左右,近程飞机的航程一般小于1000公里。近程飞机一般用于支线,因此又称支线飞机。中、远程飞机一般用于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又称干线飞机。

我国民航是采用按飞机客坐人数划分大、中、小型飞机的,飞机的客坐人数在100座以下的为小型客机,100-200座之间为中型客机,200座以上为大型客机。航程在2400公里以下的为短程客机,2400-4800公里之间为中程客机,4800公里以上为远程客机。但分类标准是相对而言的。

民用航空分为哪些类别?各自有什么作用?

民用航空的类别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二者各自的作用如下:

1、公共航空运输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较少,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2、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为工业、农业、航空科研和探险、航空体育运动及飞行训练等领域提供航空活动,甚至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

民用航空由3大部分组成

1、政府部门

即中国民用航空局,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涉及国家主权和交往的事务多,要求迅速的协调和统一的调度,因而几乎各个国家都设立独立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民航事务,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来负责管理。

2、民航企业

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

3、民航机场

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众服务设施。因此,机场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众服务的事业性质,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

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民用航空

民航飞机分为几类?是不是有A、B、C、D等类划分!!

1、按飞机发动机的类型划分。可以分为螺旋桨飞机和喷气式飞机。

2、按飞机的发动机数量划分。可以分为单发动机飞机、双发动机飞机、三发动机飞机、四发动机飞机。

3、按飞行的飞行速度划分。可以分为有亚音速飞机和超音速飞机、高超音速飞机。亚音速飞机又分低速飞机(飞行速度低于400公里/小时)和高亚音速飞机(飞行速度马赫数为0.8-0.9)。多数喷气式飞机为高亚音速飞机。

4、按飞机的航程远划分。可以分为近程、中程、远程飞机。远程飞机的航程为11000公里左右,中程飞机的航程为3000公里左右,近程飞机的航程一般小于1000公里。近程飞机一般用于支线,因此又称支线飞机。中、远程飞机一般用于国内干线和国际航线,又称干线飞机。

5、按起飞方式划分。可以分为直升飞机和固定翼飞机。直升飞机可以垂直起降,速度较低,航程较短;固定翼飞机需要跑到助飞,飞行速度快,距离远。

6、按起飞着路地点划分。可以分为水上飞机、水陆两用飞机和陆上飞机。我国“鲲龙”AG600就是水陆两栖飞机。

至于飞机A、B、C、D等级划分,主要针对飞机的飞行速度而来区别的,与飞机型号不相关。

参考资料

民用飞机作为一种运人载物的交通工具,特别强调其安全性、经济性和舒适性。对旅客来说,保证旅客在飞行中的生命安全是最首要的要求。

民用飞机可以随时转为军用。海湾战争期间,美国曾动员民用飞机用于军事运输。预警机、加油机等军事用途飞机也往往由民用飞机改型而成。

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民用航空运输在速度和运力2个方面都有非常大的进步。作为民航运输的承载者,飞机自身也经历了长时间发展演变和多次技术革命,不断引入航空科学技术的最新成果,并不断适应世界航空运输业发展变化的需求。

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通用航空业完成通用航空作业飞行总量达到13.9万余小时,同比增长12.9%。其中工业航空作业飞行总量约6.4万小时,同比增长20.7%;农业航空作业飞行总量2.8万余小时,同比增长7.2%;

其他作业飞行总量约4.8万小时,同比增长6.9%。2011年,通用航空飞行达45.5万小时,同比增长16.3%,其中生产作业飞行增长16.9%,预计2012年将同比增长1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通用航空飞机的数量及飞行作业市场增长迅速,但与此同时,我国的通用机场数量却没能保持同步增长,远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通用机场及通用航空临时起降场点286个,其中颁证机场及起降场点43个,未颁证机场及起降场点243个。而美国同期共有近2万个通用航空机场,巴西有近2500多个通用航空机场,我国通用机场已远远落后于美国和巴西,通用机场和临时起降点的不足限制了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民用飞机

民用飞机A,BC,D,E,F是如何分的?

按照航空器的进近速度划分等级

航空器速度直接影响仪表飞行程序的各种机动飞行所需要的空域和能见度。为了对仪表飞行程序提供标准化的基础,根据最大允许着陆重量的着陆形态下失速速度的1.3倍,将航空器分为五类:

A类:指示空速小于169千米/小时(91海里小时)

B类:指示空速等于169千米/小时(9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224千米/小时(121海里小时)

C类:指示空速等于224千米/小时(12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261千米/小时(141海里小时)

D类:指示空速等于261千米/小时(14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07千米/小时(161海里小时)

E类:指示空速等于307千米/小时(161海里小时)或以上,但小于371千米/小时(221海里小时)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修订部分)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1991年4月9日第13/1号)

兹对一九九零年八月八日第13号局令发布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修订部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修订部分)

一、第六条(二)项(4)目改为: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第十一条增加第五项:

(五)某些特殊类别的航空器,如滑翔机、载人气球、最大起飞全重不大于500公斤的超轻型飞机、其他非常规的航空器,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的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符合有关适航标准中适用的部分适航要求,或民航局认为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符合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三、第十二条第(四)项改为:

(四)通过对比法来确定同一型号后期产品的适航性和(在适用情况下)噪声特性所必须的其他资料。

四、第十二条第(五)项取消。

五、第十五条改为:

具有下列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对于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飞机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则可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六、第十五条第(三)、(四)、(六)项改为:

(三)申请人编制的飞行手册草案(仅适用于航空器)及持续适航文件,已得到民航局批准;

(四)如为专业用航空器,应符合第23、25、27、29部适航标准中相应航空器类别的适航要求(不适用条款除外)和民航局认为按专业用途的使用限制运行时,没有不安全的特征和特性;

(六)如为军用产品在执行本规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申请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提供鉴定验收资料和实际使用记录来证实具有实质上相同的适航性水平。若符合适航标准的适用条款,会使申请人负担过重时,民航局可同意不必符合某些适用条款,但必须利用军方使用经验证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规定相应的使用限制,以便保证飞行安全。

七、第十八条改为:

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航空器或运输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必须提供一名持有相应驾驶员执照的人来进行本规定所要求的飞行试验。

八、第十九条第(一)项改为:

(一)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通勤类航空器或运输类航空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报告,说明试验所用仪器的校准,以及试验结果修正到标准大气条件下的有关计算和试验。

九、第二十条增加如下内容:

在民航局认为必要时,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将型号合格证提供民航局检查。

十、第二十二条第四项改为:

(四)可获得该产品的更换用的零部件设计批准。

十一、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中删去开头的“航空器”。

十二、第二十四条中删去“第31部31·82”。

十三、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改为:

(二)民航局对型号设计大改批准方式有二种:

(1)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可修正型号合格证及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2)对型号合格证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可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

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

第二十九条题目为:要求的设计更改

(一)型号合格证及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收到民航局按规定发出的适航指令时,必须:

(1)按民航局的要求,提出相应的设计更改方案供民航局批准;

(2)根据民航局对该设计更改方案发出的设计更改批准,向有关使用人和所有人提供更改的说明性资料。

(二)虽然目前没有不安全状态,但民航局或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认为根据使用经验对该型号进行设计更改,将有利于产品的安全性。此时,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应向民航局提交相应的设计更改资料,经民航局批准后实施。持有人应将设计更改的资料提供给该型号产品的所有使用人。

十五、第三十一条作如下更改:

第三十一条的题目为:适用的要求

(一)项中的“型号合格证”改为“型号合格证的修正”

(二)项中的“型号合格证”改为“型号合格证的修正”,删去“补充型号合格证更改”。

十六、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三)项:

(三)型号合格证的修正或补充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对于型号设计的每项更改,必须满足本规定的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要求。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

(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第三条 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第四条 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第五条 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但报告已由使用人按本条规定向民航局提交,则上述批准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三)项所述的任何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须遵循本条(一)、(二)和(四)项规定向民航局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及航空器的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浆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在使用中由于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个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套的发电机系统或液压系统的完全失效。

(四)报告应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确认存在后48小时内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产品型号;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第六条 申请豁免

(一)任何受适航标准中有关适航条款约束的法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可以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适航标准中的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1)希望豁免的适航标准及其具体条款;

(2)申请的原由,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单位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及所持证号码。

(三)民航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经过评审,必要时广泛征求意见后,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其申请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关于《民航飞机类别和级别的定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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