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航空百科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7 22:34:4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


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航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民航规章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结合民航规章制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航规章,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总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民航总局、民航总局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发布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民航规章相抵触。第三条 民航规章只能以民航总局的名义制定,民航总局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规章。第四条 制定民航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 职权和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 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规章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规章起草计划汇总、审查监督等工作,负责与全国人大法制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及规章备案工作。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负责规章的立项申请、起草和组织起草工作。

民航总局空管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在本单位的权限范围内研究执行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的措施和办法,审查本部门依据民航法律、法规、规章起草的贯彻执行的具体制度、规定,提出立法建议。第六条 民航规章应当结构严谨,内容完备,形式规范,条理清晰,用词准确,文字简洁。第二章 立项第七条 民航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需要规定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性收费、行政处罚措施的,应当制定规章。

民航规章所规范的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只能对其相关条款进行细化,或根据相关条款对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规定,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根据民航总局的职责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进行规定。第八条 民航总局实行立法年度制度,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立法年度,按照立法年度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确定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项目。第九条 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认为需要制定、修订规章的,应当在新的立法年度开始前向法制机构提出立项申请。

报请立项时应当说明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规章的基本思路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经办人、拟完成起草的时间等内容。第十条 法制机构负责立项审查。

立项必要性不充分,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不予立项。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制定、修订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协调,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报民航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项目负责人、拟完成时间等。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不能如期完成起草工作的,应当向民航总局领导报告情况,说明原因。第十二条 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法制机构负责对年度立法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通报计划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拟增加的计划外项目,经民航总局领导同意后可以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三章 起草第十四条 规章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规章内容复杂、涉及若干职能部门的,民航总局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部门或者由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或者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所需经费,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起草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其义务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享有的权利以及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得设定有行业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

(三)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还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所规定的管理措施、办事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应当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内容具体、明确、详尽,具有可操作性。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

第一章 总则一、关于修改工作的思路

此次修改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承前启后。修改仍以原规定的内容为基础,尽可能保留其适用部分,对结构只作了适度调整,以利于工作的前后衔接。

2.总结经验。充分总结和吸收了几年来总局特别是业务司局的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对原规定中欠规范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并将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有机结合起来,使立法程序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

3.提高效率。从加强规章起草工作、提高规章草案质量入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审查速度,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出台更多的规章,尽快建立起民航法律体系,为民航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二、主要修改和补充

1.关于规定的名称。

原规定包括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考虑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程序国家已有规定,不属我局规章规定的范畴,而且我们的立法实践主要是民航规章的制定工作。因而本次修改没有再把法律、行政法规的起草作为主要内容加以规定,同时考虑到法律的衔接和本规章的完整性,保留了部分有关内容放在附则中,并据此从结构上做了调整,名称也相应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改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关于法制员的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航的法制工作,民航总局于1995年3月21日印发了《关于建立法制员制度的通知》,总局各司局都相应地设立了法制员。为了充分发挥法制员在立法中的作用,《规定》中明确规定了“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五条)“规章草案经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领导核签、法制员附署后,送交法规政策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第十八条一款)。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送审规章草案的质量,加快立法进度。

3.设立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

依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民航法律体系,使民航各项工作做到有法可依,走上法制化轨道,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按原规定法规草案由审查部门直接上报局长办公会讨论或局长审批的程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要求。局长办公会是定期召开的,而且议程很多,不可能占用更多的时间讨论法规,局长更难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审核。基于这种情况,规定了设立民航总局法规政策审查委员会,并明确了其组成和工作职责(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这是一个具有一定权威性和代表性的组织。该委员会的建立和有效工作,不仅可以适当简化局长办公会和局长审查法规的程序,加快立法速度,同时由于该委员会由总局机关各主要业务司局领导组成,有利于相互协调配合,保证立法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4.关于民航法规的清理和编纂工作。

法规清理和编纂是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原规定附则虽有所规定,但很不完善。本次修改把有关内容列为一章,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清理和编纂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对于加强法规清理和编纂工作,逐步形成完善的民航法律体系,对于更好地宣传贯彻民航法规将起积极的推动作用。第三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第四条 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民用航空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三)符合我国国情和民航实际情况;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五)尽量采用国际标准和国际通常作法。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立法制员,负责组织本部门有关规章草案的拟定,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计划第六条 民航总局编制民用航空立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立法规划和计划,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分别提出关于本部门业务的立法建议,由法规政策管理部门通盘研究,综合协调,拟定规划和计划草案,报民航总局领导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第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需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后应当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公布。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第二十一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见附件一)、年份、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第二十二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第二十三条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一览表

 名称 英文全称两字代码 办公厅 General OfficeGO 航空安全办公室 Office of Aviation SafetyAS政策法规司

Department of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LR

规划发展司Department of PlanningPL 财务司 Department of FinanceFI人事科教司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PE

国际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CooperationIA

 运输司

 Department of Air

 TransportationTR

飞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Flight

StandardFS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Department of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AA

 机场司

 Department of

AirportCA

 公安局 Aviation Security BureauSB 空中交通管理局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TM

附件二:AP、AC封面版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图标略) 管理程序(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司(局、厅、室)

----------------------------------------------------------------------------------------------------------------------

编 号:××-×××-×××-××-××-××

英文 所属规 部门英 顺序 修订

( - - -年份- - )

简称 章编号 文代码 编号 序号

下发日期:××××年××月××日

(文件名称)

附件三:MD、WM、IB封面版式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图标略) 管理文件(工作手册或信息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司(局、厅、室)

---------------------------------------------------------------------------------------------------------------------

编 号:××-×××-××-××

英文 部门英 顺序

( - -年份- )

简称 文代码 编号

下发日期:××××年××月××日

(文件名称)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进行修订,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修改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表格。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ss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管理民用航空工作的政策说明或者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解释。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暂行规定或者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或决定。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从事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或者对民用航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第十条 表格(英文为Chart,简称CH),是各职能部门以表格形式印刷下发的各种申请书、证件或者要求填报的表格等。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计划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列入计划。第四章 规章性文件的制定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前,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草案完成后,应当分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家征求意见。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前,起草部门应当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对草案进行讨论,听取意见。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第十七条 听证会召开前,起草部门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起草人应当首先就规范性文件的编写情况、内容以及对修改意见的处理作出说明,并就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和可行性等征求与会人员的意见。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负责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规范性文件应于下发之日起十天内向体改法规司备案。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难度不大的,可采取简化程序。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修订形式,见附录九;修订建议书格式,见附录十五。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格式和编号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采用16开活页印刷,其中60页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可采用骑马订单行本。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在左边留出装订空间,穿三孔,以便装在活页夹里。开本尺寸,见附录一。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应有封面,封面版式要求,见附录二。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第二十二条 AP、AC、MD、WM、IB的首页格式,见附录三、四、五、六、七;正文编排版式,见附录八。各职能部门在AP、AC、MD、WM、IB、CH中使用的部门简称采用英文名称缩写两字代码,见附件一。

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标准化活动,加强民用航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标准化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四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共同推进的原则。第五条 民航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民航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第六条 民航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标准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制定民航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保障飞行安全、空防安全、生产安全、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保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二)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民航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需要;

(三)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国际交往;

(四)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 民航局依法对民航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第十条 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筹组织管理民航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制定民航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制定、实施民航标准化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三)组织起草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审查、复审行业标准;

(四)组织收集民航行业范围内标准的实施信息,开展标准适用性评价;

(五)管理民航标准化信息工作;

(六)指导民航局各职能部门、民航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七)代表民航行业,组织、参与相应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

(八)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一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管理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计划、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起草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家标准,组织起草、复审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推广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示范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收集与跟踪;

(六)履行民航局赋予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民航标准化基础理论和政策研究,提出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受理并初审行业标准项目的立项申请,提出年度立项计划建议;

(三)初审、复核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草案,参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审查;

(四)负责行业标准的出版、发行;

(五)起草专项基础标准;

(六)负责标准信息资料管理、技术咨询和人员培训工作;

(七)协助民航局标准化管理职能部门和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标准;

(八)组织、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活动,开展技术交流,跟踪国内、外标准化发展动态;

(九)履行民航局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各企业应贯彻落实国家和民航局有关标准化的规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 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民航通用、基础标准;

(二)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标准;

(三)飞行安全、飞行技术、飞行保障、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征候的调查与预防标准;

(四)航空器维修工程标准;

(五)空中交通管理与设备标准;

(六)民用机场管理与设备标准;

(七)民航专用产品标准;

(八)安全保卫标准;

(九)卫生、环境监测、航空医学和劳动保护标准;

(十) 其他标准。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场。
    共 1 条评论
  • 匿名
    2023-10-06 18:40:02
    让人觉得就是邻居朋友。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