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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销售代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6 12:00:2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销售代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如何申请办理航空资质?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可证书


2、如何办理航空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销售代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申请办理航空资质?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可证书

但是,目前的申请程序耗时过长,审批程序过于繁琐,申请过程往往要等待3~5个月半年甚至一年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现我们开展快速申请航空一类和二类铜牌业务,我们可以在2到2个半月完成您的资质申请。后续我们还有BSP、年检、到期换证等服务。 如果您已向中航协递交资料,但还没有申请成功也可与我们联系,无论您的公司在哪里,或者在您的申请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遇到问题,我们都可以帮您解决。我们已经为100多家公司成功申请了航空资质,成功率100%,而且您没有任何风险。 针对“航空铜牌”即一级航空销售代理资格的审批相关事宜,我公司提供全国关于航空铜牌的咨询和代理申请服务。“航空铜牌”是指销售代理企业取得由认可单位:中国航空运输协会(CATA)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China Civil Air Transport Sales Agency Services—CERTIFICATE)。销售代理企业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 全国范围服务!如果您公司需要申请航空铜牌的材料或已经提交遇到困难我司可为您提供代办和咨询建议,帮助您完成审批手续。竭诚为您代办国际国内货运/客运航空铜牌! 申请资格认可须知: 销售代理资格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 (一)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是指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危险品除外)。 申请资格认可证书的企业,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从事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从事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内资企业除外的企业,申请认可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一类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以及二类货物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外商投资及其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外资企业不得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或从事销售代理经营活动。 (3)香港、澳门、台湾企业申请销售代理资格的,其投资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或近期审计报告; (四)经济担保证明文件(含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电信设备、营业设施清单,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详细地址、办公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内外照片)。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还应提供货物仓储场所证明文件 (七)至少三名销售代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八)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及各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如何办理航空销售代理资格证书

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程序

第十七条 中国航协及其地区代表处实施的资格认可事项,包括申请书样式、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认可期限等,应当对外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销售代理资格应当使用中国航协统一制定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申请表。

第十九条 一类、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应当向地区代表处提出,由地区代表处进行初审。

资格认可申请经地区代表处初审合格后,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由中国航协决定是否准予颁发资格认可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认可申请表;

(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验资报告或近期审计报告;

(四)经济担保证明文件(含担保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信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六)电信设备、营业设施清单,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详细地址、办公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内外照片)。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还应提供货物仓储场所证明文件;

(七)至少三名销售代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企业投资方签订的股东投资协议及各股东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或者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二十二条 地区代表处接到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格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或者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地区代表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认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国航协进行复审。

中国航协应当在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并制作资格认可证书及相关牌照。

申请人不符合销售代理资格认可条件的,地区代表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认可决定,告知不予认可的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申请人对不予认可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中国航协申请复议,复议决定为中国航协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资格认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销售代理企业对分支机构的一切经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销售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另行申请办理销售代理企业分支机构的资格认可证书。

销售代理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三)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四)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供原所在地区代表处的书面意见;

(五)电信设备、营业设施清单,企业住所、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包括详细地址、办公营业用房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场所内外照片)。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格的,还应提供货物仓储场所证明文件;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至少三名销售代理人员相应岗位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中国航协颁发的资格认可证书,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代理活动。

销售代理企业选择互联网进行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应当按下列事项向中国航协备案:

(一)互联网网站名称和域名;

(二)网站性质、应用范围和所需主机地址;

(三)服务器或代理服务器的详细信息及其他书面材料。

通过互联网开展销售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航空物流企业是否有特定的资质许可要求?

航空物流企业有特定的资质许可要求。

国际航空运输资质前提要求:1.

注册资金,从事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从事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从事货运业务的其实缴的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人民币三百万。2.

证书,要求具备3本民用航空销售代理资格岗位证书,有国际国内及客运货运之分。3.

担保,要求有一家具备资格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资格包括:不能含有外资成份,注册资金必须大于或者等于被担保公司,曾经不能有做过担保(除非注册资远远大于被担保公司),担保期限必须在4年以上且承担连带责任。

国际航空运输运价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执行;没有协定、协议的,参照国际航空运输市场价格制定运价,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公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代理客货运输销售业务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销售代理业),是指受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委托,在约定的授权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为处理航空客货运输销售及其相关业务的营利性行业。

(二)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经营运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企业。

(三)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以下简称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企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运输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第四条 空运销售代理业按照代理业务范围,分为下列两类:

(一)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际航线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

(二)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经营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第五条 管理空运销售代理业,遵循下列原则:

(一)满足社会需求,方便公众,合理布局销售代理网点;

(二)保护正当竞争,促进提高服务质量。第六条 销售代理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立条件第七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第八条 销售代理人的注册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五十万元。

销售代理人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或者一个营业分点,应当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五十万元。

兼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的销售代理人,其专门用于销售代理业务的资本数额应当符合上列要求。第九条 销售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营业条件:

(一)有固定的独立营业场所;

(二)有电信设备和其他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民用航空运输规章和与经营销售代理业务相适应的资料;

(四)有至少三名取得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从业人员。第十条 外国法人或者外国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具备本规定各项设立条件的,经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的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第三章 审批登记程序第十一条 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经营二类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向营业机构所在地的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空运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简历及销售业务人员名册;

(四)营业设施和电信设备情况;

(五)验资证明;

(六)经济担保证明;

(七)航空运输销售人员相应业务合格证书的影印件;

(八)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经营一类空运销售代理业货运销售代理业务的,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认可证书》影印件。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符合从事空运销售代理业的条件的,民航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

空运销售代理业务经营批准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要求代理在中航鑫刚担保金担保什么

经济担保。

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由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994年注册成立的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和原首都机场担保有限公司合并重组成立的国有企业,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公司是以信用担保为主要业务的专业担保机构,主营业务包括:航空销售代理担保、资格认可担保、工程类担保、履约担保等。

关于《民用航空销售代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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