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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法的发展历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4 15:21:1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法的发展历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急!现已颁布的关于通用航空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2、2通用航空法的价值冲突如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法的发展历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急!现已颁布的关于通用航空的政策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章全是有关通用航空的,除此之外,还有《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民航通用航空作业质量技术标准》等等

2通用航空法的价值冲突如何解决?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通用航空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为: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需由权力机关做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通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规范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活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通用航空,是指除军事、警务、海关缉私飞行和公共航空运输飞行以外的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第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飞行管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实施管理,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相关飞行保障单位应当积极协调配合,做好有关服务保障工作,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创造便利条件。第二章 飞行空域的划设与使用第六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使用机场飞行空域、航路、航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四)飞行活动性质;

(五)其他有关事项。第八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在机场区域内划设的,由负责该机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二)超出机场区域在飞行管制分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分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三)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划设的,由负责该管制区飞行管制的部门批准;

(四)在飞行管制区间划设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批准。

批准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部门应当将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报上一级飞行管制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单位。第九条 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负责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临时飞行空域的使用期限应当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的性质和需要确定,通常不得超过12个月。

因飞行任务的要求,需要延长临时飞行空域使用期限的,应当报经批准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

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完成后,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其申请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即行撤销。第十一条 已划设的临时飞行空域,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其他单位、个人因飞行需要,经批准划设该临时飞行空域的飞行管制部门同意,也可以使用。第三章 飞行活动的管理第十二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实施飞行前,应当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按照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 飞行计划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飞行单位;

(二)飞行任务性质;

(三)机长(飞行员)姓名、代号(呼号)和空勤组人数;

(四)航空器型别和架数;

(五)通信联络方法和二次雷达应答机代码;

(六)起飞、降落机场和备降场;

(七)预计飞行开始、结束时间;

(八)飞行气象条件;

(九)航线、飞行高度和飞行范围;

(十)其他特殊保障需求。第十四条 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

通用航空复兴法 给我些网站也行 最好专业的 如果还有美国其他关于通航发展的计划等 就太感谢啦

The General Aviation RevitalizationAct of 1994,国内一般翻译为通用航空振兴法。

上世纪80年代是美国通用航空大幅缩减的十年。1979年美国生产和交付的通用航空飞机有17000架之多,到1984年降为2600架。这期间对通用航空发展产生十分不利影响的一项政策是《产品责任保险法》。该项法律要求,飞机生产厂家对其产品(包括几十年前生产的老飞机及部件)终身负责(约40年)。与运输航空相比,通用航空的事故率是比较高的,一般事故善后费用都在100万美元以上。这样一来,厂家每年因产品事故官司不断,不堪承受赔偿重负,只好终止一些老型号的生产。另外,每架新飞机都必须承担高昂的保险费用。据说,赛斯纳公司80年代中期新飞机价格中20%~30%是产品责任保险费用。由于这项法律的实施,新生产的飞机价格上升,影响了新飞机的供应,造成通用航空飞机机队快速老化。

在经历了严重滑坡之后,美国政府重新考虑通用航空的发展,经过几年多方面的努力,1994年克林顿总统签署《通用航空振兴法案》,把通用航空飞机生产厂商对其生产的飞机及部件产品负责的年限定为18年,这法案一出台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一些停产的机种恢复了生产、飞机交付数量上升、新机种不断涌现。从而拯救了通用航空制造业。与此同时,世界正值经济迅速发展时期,特别是美国,使通用航空重新勃发生机。

美国通用航空业的诞生,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特征,有调动社会力量办航空这样让我们们借鉴的先进经验,也有历史上对妇女和有色人种歧视导致通用航空兴旺的奇葩。

关于《民用航空法的发展历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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