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191号令内容
2、飞机托运不能带香水么
3、中国民用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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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191号令内容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119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
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
(1991 年8 月22 日公布,2001 年2 月26 日
第一次修订,2003 年6 月16 日第二次修订)
CCAR-97FS-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19 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R2)的决定》,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局长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六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2)的决定
为了使我国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
与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取得一致,进一步提高民用航空
安全水平,决定对2001 年2 月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
号令发布施行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做如下修订:
一、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 类
精密进近灯光系统,其中跑道灯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
端灯;II、III 类精密进近应当使用II、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
统,跑道灯在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还应当增加跑道中
线灯和接地带灯。”
二、第一百条修改为“有跑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跑道,
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
三、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
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
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
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 款修
改为:“表1-2 中规定的全套目视设备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720
米至900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
灯和跑道末端灯;中等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为420 米至
719 米的高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跑道边灯、跑道入口灯和
跑道末端灯;基本目视设施包括跑道标志,灯长小于420 米的高
光强/中光强进近中线灯,任何长度的低光强进近灯,跑道边灯、
跑道入口灯和跑道末端灯。”
2001 年2 月26 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98 号令发布施行
的《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R1)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重新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CCAR-97FS-R2)的决定》的说明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R1)(以下简称《规定》)发布以来,对制定机场运行最低标
准,规范航空器的机场运行,对航空公司的机组飞行、签派放行、
运行控制,对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场区域实施管制,提高运行
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中国民用航空有关航空器运
行的规章的逐步完善,在运行过程中发现本《规定》个别条款和
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有的表述不明确。现将对《规定》修订的
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规定》的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夜间飞行,对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要求表述不确切。缺少对III 类精密进近灯
光系统要求。
关于对I 类精密进近对跑道灯的要求,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
件十四《机场》规定的跑道灯仅包括跑道边灯,入口灯和跑道末
端灯,对跑道中线灯没有要求。但建议:
1、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上应设置跑道中线灯,特别是当跑道
系供高速着陆飞机使用或当跑道边灯之间的宽度大于50M 时应
当设置;
2、拟供在跑道视程低于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起飞的
跑道必须设置跑道中线灯;
3、拟供在跑道视程等于或大于400M 左右的最低标准条件下
供起飞速度极高的飞机起飞用的跑道,特别是当跑道边灯之间的
宽度大于50M 时,应当设置跑道中线灯。
对II、III 类精密进近,要求使用II、III 类精密进近灯光
系统,跑道灯在I 类精密进近灯光系统的基础上必须设置跑道中
线灯和跑道接地带灯。
二、《规定》的第一百条在表述上不太明确,原意为:“有跑
道边灯而无跑道中心线灯的机场,如果跑道边灯不工作,则所有
各类运行只允许在白天进行;”是和《规定》的第六十三条相互
补充的。
三、《规定》的第一百零一条与《规定》“附件一”中表1-5
的标准以及其他航空规章不一致。因此把第一百零一条修改为:
“如果跑道中线灯不工作,I 类精密进近着陆最低标准为跑道能
见度(VIS)或跑道视程(RVR)800 米,对非精密进近着陆最低
标准无影响。II、III 类精密进近跑道中线灯必须工作。
四、《规定》附件一“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第1.2.2 款对
目视设施的表述比较简单,现对目视设施标准做了详细的说明。
飞机托运不能带香水么
可以托运的。
可限量携带的物品及其数量如下:
白酒2公斤(包装完好);发胶、衣领净1瓶(350毫升),摩丝、发亮剂1瓶(350毫升)、香水500毫升,杀虫剂1瓶(350毫升),空气清新剂1瓶(350毫升),以上累计不超过1000毫升或1公斤;打火机(充有可燃气体或燃料油)5个,安全火柴5盒。
无论国内还是国际航班:
瓶子的容量(注意是瓶子的容量而不是剩余液体的容量)每件不超过100毫升的香水,必须放入可已开启的透明塑料袋,经安检人员检查后方能上飞机。
每件超过100毫升的液态物品,必须放入行李箱免费托运。
以下为托运的小常识:
1、托运行李上限,持成人或儿童客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
2、持头等舱机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一件物品,每件物品的体积不得超过20×40×55厘米。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
3、液体不可随身携带,可以办理托运。托运数额为两瓶白酒的数量。各机场如有不同规定以机场为准。
扩展资料:
2017年6月1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11届理事会第6次会议批准修订《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
2017年3月底,美国、英国等相继采取措施,禁止中东和北非一些国家的航班客舱携带便携式电子装置。2017年4月24日至28日,危险品专家组工作组开会审议缓解安全风险的额外措施,建议修订《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强调运营人在安全风险评估中应考虑运行环境改变的潜在影响,防止托运行李中含有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遭受损害或意外启动。
空中航行委员会认为附件19《安全管理》已有安全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没必要强调运营人在安全风险评估中考虑运行环境改变的潜在影响。专家组认为,在附件17《航空安保》中明确实施安保措施之前考虑到潜在的安全影响非常必要。因此,航委会建议目前不修改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安全风险评估规定。
本次修订《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没有增加新的要求,其目的是防止托运行李中含锂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装置可能在航空器货舱中带来的危害,从而确保安全。本次修订作为2017-2018年版《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的增编,而非将其整合到2019-2020年版的修订中。增编于2017年7月1日开始适用。
理事会批准了空中航行委员会的建议,并要求空中航行委员会和多学科货运安全组继续审议技术细则的实施及对简化手续的影响。
参考资料:中国民用航空局_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细则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 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
(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
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
(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
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
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
(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
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
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
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
(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
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
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
(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
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
(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
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
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
(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
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
(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
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
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
(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
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
(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
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
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
(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
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9安全的定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