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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知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1 16:40:2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知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事故征候?


2、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区别


3、民用航空器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知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事故征候?

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引自2012年3月1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4.17条明确指出:空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区别

民航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区别如下

事故征候就是差点出事。

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就是差点出事,不安全事件就是已经发生的不安全事。

事故征候(civil aircraft incident)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不构成事故但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分为运输航空严重事故征候、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引自2012年3月1日《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 )。

《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1)4.17条明确指出:空中航空器操纵面、发动机整流罩、各种舱门、风档玻璃脱落、蒙皮揭起或张线断裂,属于运输航空一般事故征候。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第五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第六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关于《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知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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