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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员执照怎么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8 19:18:10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安全员执照怎么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2、航空安全员执照是什么?


3、如何考航空安全员执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安全员执照怎么考》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第二章 职权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缺和财产的安全。第七条 航空安全员职责是:

(一)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

(二)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

(三)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

(四)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

(五)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

(七)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第八条 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

(二)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

(三)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

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第三章 编制第三章 编制第九条 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由民用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民用航空空勤人员定额定员标准确定。第十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视航空安全员的人员编制情况,由本企业飞行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对其进行具体管理。第四章 录用和技术等级第十一条 航空安全员的政治条件和身体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

航空安全员应当按规定进行体格检查,检查合格的,予以颁发《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见习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转为航空安全员,由民航总局公安局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第十三条 航空安全员的职业技能等级分为一、二、三级,其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另行制订。第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职业技能等级的鉴定按国家和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航空安全员的录用、任命、晋升、调离,应当征求本企业保卫部门的意见。第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的工资、飞行小时费、劳保及福利待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航空安全员的年龄限制,男性不得超过50岁,女性不得超过45岁。第五章 训练第十八条 新招收的航空安全员必须按照民航总局公安局和科技教育司批准的培训大纲,经过专业训练,并考核合格后转为见习航空安全员。第十九条 航空安全员每两年脱产复训一次,时间不得少于20天。训练标准由民航总局公安局与科技教育司制定。第二十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训练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或保卫部门组织实施,训练时间每月不得少于12小时。第二十一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应当对航空安全员的业务技术水平每年进行一次考核,作出鉴定,并建立航空安全员业务技术档案。对考核不合格的,由民航总局公安局收回其航空安全员执照。第二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的训练经费,列入空勤人员训练费用项目。第六章 勤务派遣第二十三条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根据航空安全保卫工作需要和民航总局公安局及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的指令,派遣航空安全员登机执行任务。第二十四条 航空安全员的日常勤务派遣由航空安全员所在单位提出计划报本企业飞行部门批准。

航空安全员执照是什么?

航空保安人员执照是法律文件证据,证明个人可以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的飞机上担任航空安全官。

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扩展资料: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2、身体健康。

3、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

4、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5、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6、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

7、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

8、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毕业证书复印件。

3、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4、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

5、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

6、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7、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航空安全员的职责是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及扰乱性事件。部分兼职安全员还要承担客舱服务工作。航空安全员必须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安全员的具体座位安排,首先是由航空公司和机长根据航班安全等级不同而按照需要确定的,并不一定坐在某一个位置。

航空公司合同制空中安全员在飞机上负责客机机仓内安全事务,目前还有少数航司存在安全员兼乘务员,此类员工在飞机上负责客机机舱安全事物外,还需承担乘务员对乘客的服务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航空安全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空中安全员

如何考航空安全员执照

航空安全员报考条件:

一、年龄:25周岁及以下。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标准:

1.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应聘者,年龄28周岁及以下。

2.具有乘务飞行经验(累计飞行小时满1200小时)应聘者,年龄30周岁及以下。

二、身高:

女:163厘米-173厘米;

男:173厘米-185厘米。

三、体重(kg):

女:[身高(cm)-110] *90%~[身高(cm)-110];

男:[身高(cm)-105] *90%~[身高(cm)-105]。

四、视力:

女:矫正视力0.5以上;

男:裸眼视力0.7以上(C字表视力标准)。

五、素质条件:

1.一般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对于综合条件优秀的成人教育(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应聘者可适当放开,报名时须提供《教育部学历电子注册备案表》。

2.具有良好的英语口语水平。

3.普通话发音标准,口齿清晰,表达流利。

4.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动作协调、形象气质佳。

5.男性应聘者须通过体能考核,体能考核项目及标准参照民航局相关政策执行。

6.具有乘务飞行经历、医护经验或持有小语种相应等级证书的应聘者,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六、其他

1.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

2.本人及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符合空勤人员背景调查相关要求。

3.符合空勤人员体检相关要求。

扩展资料:

航空安全员,又称飞行安全员,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不同于飞行警察(空警),航空安全员是航空公司职工,而空警是警察,是公务员。

工作职责:

航空安全员的职责是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处置机上非法干扰及扰乱性事件。部分兼职安全员还要承担客舱服务工作。航空安全员必须在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航空安全员历史背景:

197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在国际航班上派遣安全员,组建了航空安全员队伍,执行安全保卫任务;

1982年,国务院批准在国际和国内主要干线航班增配安全员;

1983年,中央根据当时国内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保证空防安全的需要,决定将机上安全员工作改由武警承担;

1987年,国务院再次批准民航组建航空安全员队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民用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管理与监督。

航空安全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申请和权利行使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负责航空安全员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颁发与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具体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执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二)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是对执照申请人和持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应有的水平,胜任航空安全员工作;

(三)局方,是指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四)教员,是指民航总局授权的具有航空安全员教员资格的人员。教员按照民航总局授权执行理论或基本体、技能教学;

(五)考官,是指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实施本规则要求的执照理论考试或者基本体、技能考试的人员。考官由局方的监察员、或者民航总局委任的航空保安考官担任;

(六)理论考试,是指航空保安专业理论方面的考试,该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

(七)基本体、技能考试,是指在地面上或飞行模拟舱中进行的非理论方面的考试;

(八)实习飞行,是指在具有教员资格的航空安全员监督指导下实施的实际飞行。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营的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

航空安全员在行使相应权利时必须随身携带执照。第六条 除执照持有人未满足本规则和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相应训练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第七条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在航空器上担任航空安全员的人员,必须持有按《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颁发的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并且在行使执照所赋予的权利时随身携带该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按照《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执行。第八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在航空器上履行航空安全员职责:

(一)在饮用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药物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规定的现行体检标准时;

(三)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九条 本规则规定的考试应当由民航总局指定人员主持,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考试科目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划分。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民航总局确定。

考试合格者由考官出具考试合格证明。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2 个日历月。

考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等违纪行为。第十条 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按本规则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伪造或篡改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第三章 执照的管理第十一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 周岁;

(三)男性身高1.70-1.85 米,女性身高1.65-1.75 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未受刑事处罚,通过局方规定的背景调查;

(六)持有现行有效的Ⅳb 级体检合格证;

(七)在申请执照前6 个日历月内必须完成由教员按照民航总局规定的训练大纲实施的初任训练,并通过相应的理论考试和基本体、技能考试;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民航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照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本规则规定的执照。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

(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第五条 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第六条 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第二章 执照的管理第七条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

(二)身体健康;

(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

(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

(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

(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

(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八条 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要求的体检合格证复印件;

(四)航空安全员初任训练合格证明;

(五)客舱应急训练合格证明;

(六)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民航背景调查规定出具的申请人背景调查证明;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地区管理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第十一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为其颁发航空安全员执照。

地区管理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二条 航空安全员执照由地区管理局局长或者其授权人员签署颁发,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第十三条 申请人在获得航空安全员执照后方可进行实习飞行,实习飞行不少于60小时。实习飞行结束后,由教员实施考核,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实习飞行考核报告。

实习飞行应当自获得执照之日起180日内完成。第十四条 申请人实习飞行考核合格的,地区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实习飞行考核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其执照进行实习飞行考核签注。第十五条 申请变更执照姓名的,申请人应当向颁发执照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并附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更名前后的身份证等复印件。

申请变更工作单位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向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执照持有人有效执照、有效体检合格证和现工作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

申请人符合条件的,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执照变更手续。

关于《航空安全员执照怎么考》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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