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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业具备什么样的特点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8 17:08:1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业具备什么样的特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分为哪些类别?各自有什么作用?


2、什么是民用航空


3、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业具备什么样的特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分为哪些类别?各自有什么作用?

民用航空的类别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二者各自的作用如下:

1、公共航空运输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在运输量方面和其他运输方式比较少,但由于快速、远距离运输的能力及高效益,航空运输在总产值上的排名不断提升,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和国际交往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越来越大的作用。

2、通用航空包罗多项内容,范围十分广泛,可以为工业、农业、航空科研和探险、航空体育运动及飞行训练等领域提供航空活动,甚至完成许多以前无法进行的工程,如海上采油。

民用航空由3大部分组成

1、政府部门

即中国民用航空局,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8年3月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涉及国家主权和交往的事务多,要求迅速的协调和统一的调度,因而几乎各个国家都设立独立的政府机构来管理民航事务,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来负责管理。

2、民航企业

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运输企业,即常说的航空公司,它们掌握航空器从事生产运输,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

3、民航机场

机场是民用航空和整个社会的结合点,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众服务设施。因此,机场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众服务的事业性质,因而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

以上资料参考:百度百科-民用航空

什么是民用航空

民用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从事除了国防、警察和海关等国家航空活动以外的航空活动。

民用航空活动是航空活动的一部分,同时以“使用”航空器界定了它和航空制造业的界限,用“非军事等性质”表明了它和军事航空等国家航空活动不同。《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已于2005年8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民用航空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对商业航空的客运和通用航空的通勤、公务飞行来说,还要求准时和舒适。民用航空由下面的3大部分组成:政府部门、民航企业、民航机场。

民用航空由哪三大部分组成?

由政府部门、民航企业、民航机场三大部分组成。

1.政府部门

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来负责管理的,其下设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空管司、飞行标准司、国际司、机场司、人教司等职能机构来进行政府部门的管理。

2.民航机场

机场也是一个地区的公众服务设施,既带有赢利的企业性质,同时也带有为地区公众服务的事业性质,世界上大多数机场是地方政府管辖下的半企业性质的机构。

3.民航企业

指从事和民航业有关的各类企业,其中最主要的是航空公司,是民航业生产收入的主要来源。其他类型的航空企业如油料、航材、销售等,都是围绕着航空公司开展活动的。

基本简介

20世纪50年代以来,民用航空的服务范围不断扩大,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部门。商业航空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客货运输量的迅速增长,定期航线密布于世界各大洲。

由于快速、安全、舒适和不受地形限制等一系列优点,商业航空在交通运输结构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它促进了国内和国际贸易、旅游和各种交往活动的发展,使在短期内开发边远地区成为可能。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民用航空业(以下简称民航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民航业的改革和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分别简称《规定》和《目录》)及有关民航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民航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包括民用机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禁止外商投资和管理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一) 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军民合用机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分二类项目:

1.民用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停机坪、助航灯光;

2.航站楼。

(二)鼓励外商投资现有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

允许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或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但不得从事涉及国家机密的作业项目。

(三)“航空运输相关项目”包括航空油料、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和其他经批准的项目。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一)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二)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三)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第五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在同等条件下,对具有国际先进经营管理水平的外国同类企业予以优先考虑。第六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外商投资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为工业服务的通用航空企业,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

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有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和航空油料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第七条 外商投资的合营企业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第八条 外商投资的民用机场企业,其航空业务收费执行国家统一标准,非航空业务收费标准由企业商请当地物价部门确定。

外商投资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必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第九条 外商投资建设民用机场所需使用的土地,按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有关机场用地管理规定,办理土地评估及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第十条 投资建设民用机场的外商,可优先投资经营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民航业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项目)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技术改造项目) 在征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限额以下的项目,由民航总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外经贸部审批合同、章程。

外商投资航空运输相关项目中的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按《规定》和《目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民用机场项目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依次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通用航空企业在合同、章程获得批准后,向民航总局申领或变更企业经营许可证,向外经贸部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民航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发行外资股和以其他方式吸收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项目)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事项,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及其地区管理机构,依法对外商投资民航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民用航空业的支柱是什么

航空运输。

航空运输的连接,它有利于开发新的市场,能够促进出口,增加竞争,既增加国外的竞争,同时也增加国内市场的竞争。国内的竞争和消费都会受到刺激,在这一个领域中享受到很大的好处。它不仅仅针对全球贸易和出口,我前面谈过,它还有利于国内的产品和服务的发展,能够促进内需的消费。因此,它能够有一些工作在这个方面具有竞争的优势,这是因为他们在竞争中得到了锻炼,这样他就能够降低价格,降低成本,不管是产品和服务都是一样。这样的话对这些公司在贸易中又有利,同时他要把国内市场向外国竞争者开放,而最终能够使国内的消费者受益,因为他们可以更便宜地购得产品和服务。连接性也被认为在全球上对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航空业采取创新措施,现今的行业目标是在到2050年将其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从目前的2%降至零排放。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也公开表示,他们非常认真地看待气候变化的挑战。航空公司携手合作制定了四大支柱战略,以管理航空业造成的气候变化影响:第一个支柱侧重于改进技术,涉及飞机和可持续替代燃料的创新。第二个支柱涉及基础设施效率;改善空域管理和机场设施。第三个支柱是运营改进。它的目标是提高飞机操作、飞行路线的效率和优化流程。第四个支柱是与基于市场的减排体系相关的经济措施。

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鼓励、支持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促进民用航空业快速健康发展。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符合国家和民航产业发展政策,有利于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第三条 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内投资主体包括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

国有投资主体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授权的国有资产投资机构、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其他国有经济组织。

非国有投资主体是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共航空运输;

(二)通用航空;

(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

(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

(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经营、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及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实施监督管理。

民用航空业在放宽投资准入的同时,对各类民用航空企业的管理政策实行同等待遇。第二章 投资准入第五条 国有投资主体和非国有投资主体可以单独或者联合投资民用航空业。但本规定有明确限制的,应当符合其要求。第六条 对国内投资需要特别管理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持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第七条 民用运输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鼓励各国内投资主体多元投资。但是纳入民用航空发展规划的国际枢纽和区域枢纽(以下简称枢纽机场)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民用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战略机场)应当保持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者国有相对控股。其中,国有相对控股应当由单一国有投资主体及其控股企业相对控股。第八条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投资建设或者运营民用运输机场的,应当同时符合国家有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的规定。第九条 一家民用运输机场、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5%。

前款所述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全货运航空公司,不得控股或者相对控股。

前两款所述关联企业不包括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十条 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枢纽机场或者其共用航站楼,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有共用航站楼和停机坪的机场可以在符合机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投资建设、运营、拥有或者租用专用航站楼和停机坪。第十一条 一家枢纽机场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本机场范围内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

枢纽机场中,一个机场只有一家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该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及其设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并且不得相对控股。一个机场已有一家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投资建立或者参股另外的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企业不受投资比例限制。

前两款所述机场航空燃油储运加注设施,是指航空燃油专用卸油站、场外场内航空燃油专用储油库、场外航空燃油专用输油管线、机坪航空燃油管线、航空燃油运输车、加注车、机坪加油系统及航空加油站等。第十二条 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主要由中央政府投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投资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之外的其他民用航空业领域。第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民用运输机场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民用运输机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兼任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民用航空业具备什么样的特点》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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