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空运舱单网上服务系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本人刚接触空运,请问空运主单、分单、舱单、箱单、发票都是什么作用。由谁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空运舱单网上服务系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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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刚接触空运,请问空运主单、分单、舱单、箱单、发票都是什么作用。由谁发制,
主单是航空公司签发的,一般发给向他订舱的货代,主单号可直接在航空公司网站上查询货物状态.分单是货代签发给实际客户的,用于证明货已发出.分单号可用于查询货物状况. 舱单是航空公司用于传输给目的地的内容,箱单发票是发货人编制的,用于报关清关和交与收货人.
舱单是什么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Manifest )指进出境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递交的真实、准确反映运输工具所载货物情况的纸质载货清单。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仓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舱单的形成
是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明细表。它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编妥后再送交船长签认。
传输时限
进境:载有货物、物品的,仓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主要数据。在进境货物、物品运抵目的港前向海关传输原始舱单其他数据。载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原始电子数据
出境: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仓单主要数据;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运抵报告,即后可办理查验、放行手续。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有旅客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出境旅客开始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电子数据。舱单传输人应当在旅客办理登机(船、车)手续后,运输工具上客以前向海关传输乘载舱单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海关手续,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舱单电子数据指运输工具代理人按照海关要求的格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海运和空运载货清单数据。
运输工具代理人指经海关批准向海关传输单电子数据的船舶运输公司、航空公司或者他们的代理公司。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电子数据交换的管理,但来往港澳小型船舶除外。第四条 除不可抗力外,进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抵港后24小时内,出境船舶的代理人应当在船舶离港后72小时内,按照海关的要求将舱单电子数据传送到海关。第五条 进出境船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名称、运输工具编号、国籍、装货港、指运港、提(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集装箱号、集装箱尺寸等。第六条 进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到港前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
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在航空器离港后24小时内将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到海关。第七条 进出境航空器的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海关传输以下舱单电子数据:航班号、进出口日期、装货港、指运港、运单号、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货物名称、货物件数和重量等。第八条 海关收到舱单电子数据后方予接受进口货物的申报和办理出口退税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已向海关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更改的,运输工具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持书面舱单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舱单电子数据的保存期限为3年。第十一条 舱单电子数据应当规范、准确,并与书面舱单的有关内容一致。
向海关传输虚假舱单电子数据,构成走私或者为走私制造条件、提供便利的,海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照规定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舱单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海关可以对运输工具代理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实施。
关于《空运舱单网上服务系统》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