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局一级体检合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飞行员的八项能力鉴定
2、民航Ⅰ类体检标准飞行员体检
3、航空2级体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局一级体检合格》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飞行员的八项能力鉴定
仅供参考:民航总局第101号令 CCAR-67FS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你到网上找下,CAAC官方网站就有。
主要如下:
67.17〔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
(a)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
(1)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执照;
(3)领航员执照和领航学员合格证;
(4)飞行机械员执照和飞行机械学员合格证。
(b)航空人员执照申请人在申请取得下列执照时或执照持有人在行使下列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1)飞行通信员执照和飞行通信学员合格证;
(2)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执照;
(3)私用驾驶员执照。
(C)以培养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他学生驾驶员在申请执照时或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C分部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67.101〔适用性〕
符合本分部所规定的所有条件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方可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
67.103〔一般条件〕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105〔精神科〕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107〔神经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109〔循环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111〔呼吸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113〔消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115〔传染病〕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传染性疾病。
67.117〔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67.119〔血液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121〔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引起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不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123〔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125〔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127〔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129〔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131〔听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67.133〔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67.135〔远视力〕
(a)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行使执照权利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不合格。
67.137〔近视力〕
取得Ⅰ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67.135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民航Ⅰ类体检标准飞行员体检
第一章 Ⅰ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可能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
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异常;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3)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6)恶性肿瘤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良性肿瘤;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障碍;
(2)精神分裂症;
(3)物质滥用或物质依赖;
(4)人格障碍或行为障碍;
(5)情感障碍;
(6)严重的神经症。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
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 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
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
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
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
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
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12.〔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
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
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3.〔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4.〔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影响交流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
病或功能障碍。
15.〔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
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
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
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
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 2 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
的谈话声。
16.〔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
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
术或创伤后遗症。
17.〔远视力〕
(a)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 0.7 或以上,双眼
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对未矫正视力和屈光度无限制。如果
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2)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
镜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镜。
(b)为满足本条(a)款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
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2)镜片佩戴舒适;
(3)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
矫正镜度数相同的备份普通矫正镜。
(c)屈光不正度数高的,必须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d)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 0.1,必须对眼及其附属器
进行全面检查。
(e)任何一眼有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
后遗症不合格。
18.〔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 30-50 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
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
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
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 17 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
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航空2级体检合格证怎样转为一级体检合格证
民航二级体检属于私照飞行员,民航一级体检是商照飞行员体检,所以你只能重新去民航局规定的13家民航医院申请飞行员Ⅰ级体检标准,但是目前来讲,飞行员Ⅰ体检标准暂时不接受个人体检申请。所以你必须挂靠一家航空公司,让航空公司去给你申请。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法律分析:(1)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制定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体检鉴定程序要求和体检合格证的管理规定,负责全国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2)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办理本地区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对本地区体检鉴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3)民航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疑难或者特殊病例的体检鉴定、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体检鉴定(以下称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体检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研究等任务,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机构实施技术支持、指导,并受民航局委托对体检鉴定机构进行技术检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一)心脏听诊有杂音;(二)频发期前收缩;(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乘务员体检标准是哪些
乘务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持有Ⅳa级体检合格证。
Ⅳa级体检标准;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心理品质不良,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精神病,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人格障碍,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癫痫,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心肌梗塞,心绞痛,冠心病,严重的心律失常,心脏瓣膜置换,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心脏移植。
收缩压持续超过155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毫米汞柱(mmHg),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可能导致失能的疝,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病毒性肝炎,梅毒,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痢疾,伤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及其他消化道传染病的病原学检查阳性,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抗原阳性。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严重的月经失调,肾移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前庭功能障碍,言语或发音障碍,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视野异常,色盲,夜盲,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行使执照权利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度数相同的备份矫正眼镜。
扩展资料
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合格。
暂时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但体检医师认为通过补充医学资料,进行短期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可以满足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暂时不合格。
不合格,经过辅助检查和体检鉴定,申请人身体状况不符合本规则附件A相应类别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的体检鉴定结论为不合格。
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的3个工作日内,体检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暂时不合格结论通知书,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
。
在暂时不合格的体检鉴定结论作出后90日内,申请人按照体检医师的要求补充相应医学资料,接受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并接受体检医师的单科检查的,体检机构应当作出相应体检鉴定结论。
超过90日未进行补充相应医学资料、进行相应疾病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重新申请体检鉴定。重新进行体检鉴定时,体检医师不得以同一原因再次作出暂时不合格结论。
体检鉴定不合格结论作出后,体检机构应当签署体检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报告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备案。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关于《民航局一级体检合格》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