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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飞天公司告敦煌市政府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8 04:19:0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敦煌飞天公司告敦煌市政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西藏航空有限公司的藏航历程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敦煌飞天公司告敦煌市政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西藏航空有限公司的藏航历程

2010年3月31日,西藏航空有限公司获中国民用航空局的筹建批复,正式获准筹建。获准筹建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7日正式在西藏自治区工商局注册成立。

2010年8月19日,西藏航空订购空中客车A319飞机及融资签字仪式在拉萨举行。首批订购的3架高原适航的成熟机型A319均经过特殊改装,具有卓越的高高原飞行能力。一时间,西藏航空再次成为了媒体关注的焦点。西藏航空也再次用自己的选择向世人证明,作为世界首家以高高原为基地的航空公司,对于安全方面投入的不遗余力。

2011年3月24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决定入股西藏航空,占31%的股份,并给予西藏航空大力支持、陆续选派了优秀的管理干部、最高标准的飞行教员、优秀的工程技术人员加盟西藏航空。

2011年5月4日,经过局方批准,西藏航空有限公司举行运行合格审定正式申请会,这标志着西藏航空已经完成筹备工作,正式进入审核阶段。

2011年5月23日,在民航局领导的指导下,公司举行了全员安全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为公司的安全运营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1年6月21日,西南管理局为西藏航空颁发了《维修许可证》表明了西藏航空具备了CCAR145部的维修单位资格。

2011年6月22日,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正式确定了以徐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严伟副董事长、成义如首席顾问为核心的管理团队。

2011年6月26日,西藏航空首架飞机接机组正式启程前往德国汉堡接机。在试飞机组对飞机进行了各项严格的性能测试之后,西藏航空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波与空客公司代表签署了最终交付文件。7月1号,西藏航空首架客机准时从德国汉堡起飞,飞往祖国怀抱,飞往拉萨贡嘎机场。这也是西藏航空对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的一次献礼。西藏的人们也终于迎来了第一架自己的飞机。

2011年7月5日,对于每一名西藏航空人来说,都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为西藏航空颁发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2011年7月22日,民航西南管理局为西藏航空颁发了《运行合格证》,表明西藏航空具备了正式启航的条件。曾被业内称做“空中禁区”的西藏终于拥有了自己的航空公司。

2011年7月26日西藏航空拉萨营业部开始对外售票。

2011年7月26日10时26分,西藏航空首架航班正式起飞,其首航航线为拉萨至阿里,这也标志着世界首家高原航空公司正式投入运营。

2012年9月21日,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选举了以成义如同志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严伟同志为公司副董事长兼常务副总经理、程辉同志为执行董事的管理团队。

2012年9月24日,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召开干部职工大会。原中共西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副主席秦宜智同志宣读了由冉仕平同志任西藏航空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的任命。

2012年9月30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常务副主席郝鹏同志一行视察西藏航空有限公司。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一、制定本规章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后,面对航空运输市场的巨大需求和航空运输业发展的新机遇,地方、部门纷纷要求开办航空公司。为此,国务院于1985年5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明确了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基本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1985年10月,我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使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审批程序具体化。1993年1月,我局又发布了《开办航空运输企业审批基本条件和承办程序细则》,对开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审批的基本原则、应具备的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等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上述相关规定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提供了基本依据,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

原有的有关规定由于制定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或90年代初期,已不能满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需要。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内航空运输的长足进步,民航发展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目前,航空运输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大多数航空公司进行了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多家航空公司股票在境内外上市,投资主体由单一走向多元;三大航空运输集团组建完成,航空公司间实施了多种形式的联合重组;《公司法》、《民航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施行,政府管理航空运输业的方式方法需要变革。所有这些,必然带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条件、程序等的一系列变化。再者,《民航法》第92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第93条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的施行,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有鉴于此,以《民航法》以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民航规章,规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对于完善《民航法》的配套规章体系,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纳入规范化和制度化轨道,对于引导、推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科学运营、规范运作,对于贯彻行政许可法,政府依法加强行业管理、实施宏观调控和规范航空运输市场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二、本规章涉及的几个主要问题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共7章70条,主要涉及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的关系。

在运行许可和经济许可的关系上,贯彻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分开的思路,本规章主要侧重在规定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经济性条件,以把运行许可与经济许可分开。一是在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与经营许可条件上,不对空勤、维修、签派、通信、航空安全等专业人员作具体规定。考虑到《民航法》的要求以及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条件的完整性,规定对航空器和专业技术人员只是提出了原则要求(第7条第(1)、(3)项)。二是简化许可手续。不要求申请人提交运行合格审定中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管理手册。三是在经营许可证和运行合格证的关系上,明确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规定完成运行合格审定,经审定合格后方可投入航线航班的运营(第28条),使经营许可与运行合格审定形成有机衔接的关系。

(二)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准入门槛、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数量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条件包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数量要求等内容。由于航空运输业是资本密集、科技密集的行业,利润率不高,又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为了保证航空安全、提高服务质量,避免随意申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对申请人提出较高的要求。对此,要具体落实到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航空器的数量要求等条件上。

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是企业准入市场的一个基本“门槛”。不同行业的企业均有不同的注册资本要求。《民航法》第93条规定,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同时《公司法》也规定,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航空运输业属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定行业,注册资本只能由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民航总局规章无权规定。但由于《民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尚未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作出具体的数量规定,所以,本《规定》中对注册资本沿用了《民航法》的规定,即应当有“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第7条第(4)项)。

对新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器的最低数量要求,既要满足其合理排班、正常周转的需要,具有经济合理性,又不至于带来盲目引进飞机的弊端。3架航空器符合这样的要求,是比较合适的。不仅如此,3架航空器这一最低数量的要求,还能使那些规模较小、专业化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得以设立,有助于形成大中小合理配置的完善的航空输企业体系,更好地拾遗补缺、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为了防止申请人拼凑成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并可能带来的随意中断经营情况的发生,在航空器的要求上,明确了不得湿租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9条第(2)项)。

(三)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

考虑到航空运输行业的特殊性,以及在经营许可前,企业组织机构建立、运力购租、人员招录、航空器登记、办理各种证照等有一个相应的过程,否则申请人难以满足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条件、手续要求。其次,为保证航空安全,企业应当在取得经营许可证前把民航总局的各项要求及手续落到实处。因此,设置筹建认可阶段更符合行业实际及企业申办的可操作性。

(四)关于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随着民航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商在我国参与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会越来越多。为了更好地吸引外资发展我国民航业,需要对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予以规范。本规章根据《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明确了外商投资组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要求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规定了外国投资者参与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五)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许可程序和许可的公开性要求。

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程序上,由于地区管理局对当地的航空运输市场状况了解得更为具体,应充分发挥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审核作用;同时,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比较方便。因此,在规定中明确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地区管理局进行初审,作为总局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的条件之一。初审完毕后,地区管理局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民航总局,由民航总局作出决定(第13、23条)。

为进一步体现许可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定要求地区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报来的材料后,即由地区管理局负责把申请材料在民航总局网站上公布,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没有重大异议的情况下,总局先作出初步决定置于民航总局网站,供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查阅和提出意见。在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有重大异议的情况下,申请人若要求听证,总局按照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后作出初步决定,并由民航总局将其公布在总局网站上,再次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然后由总局作出决定(第14、24条)。这样做,有利于充分征求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敦煌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厅已启用吗?

6月4日下午,伴随着香港至敦煌UO2992次航班平稳抵达敦煌机场,169名入境旅客在T2航站楼国际联检厅顺利通关,敦煌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厅启用。

UO2992次航班由香港快运航空公司执飞,这也意味着2018年香港到敦煌的旅游包机正式开通。敦煌机场海关筹备办公室主任岳宏辰介绍,敦煌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厅采取了单一方向、减少选择点的流线设计,依次为国际出发值机大厅、出发联检厅、国际候机厅、到达联检厅、行李提取大厅,旅客进入办票大厅后只有向前一个方向,不需选择即可到达安检厅,极大地方便了游客快捷办理出入境手续。“

敦煌以世界文化遗产莫高窟和沙漠奇观鸣沙山月牙泉闻名世界,每年都有大批中外游客前来敦煌参观。近年来,敦煌作为丝绸之路重要节点城市对外开放步伐不断加快,2015年敦煌机场航空口岸获批,成为甘肃省继兰州中川国际机场后第二个国际航空口岸。

来源:央广

中国唯一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

中国唯一一家破产的航空公司是东星航空。

东星航空简介:

有限公司由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东星航空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也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其主要经营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局下发明传电报,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2009年8月东星航空被裁定破产。2011年5月9日,东星航空起诉民航局停飞决定不当致其破产,案件在广州开庭审理。

东星航空停飞事件:

2009年3月14日晚,各大航空公司突然接到紧急通知,称东星航空航班于2009年3月15日停飞一天,所有持有东星航班机票的旅客由各公司负责承运。虽然停航只通知了一天,但究竟何时才能重新起飞,谁心里都没有底。

事件背景:

(IATA代码:8C;ICAO代码:DXH;呼号:EASTSTARAIR)由中国东星集团有限公司下属湖北东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湖北美景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成的。2005年5月16日在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省人民政府的支持下,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筹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4家获准筹建的民营航空公司。是华中及中南地区第一家民营航空公司。东星航空主要经营是航空干线客货运输业务。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已开通深圳、广州、上海、海口、杭州、桂林、重庆、西安、沈阳、天津、青岛、大连、常德、三亚、香港、澳门等航线,2007年获批准执行地区及国际航线。与中华航空公司共享代码合作经营经香港转飞台湾的航线。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决定自3月15日0时起,暂停东星航空公司航线航班经营许可。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已紧急协调相关航空公司临时代飞及旅客的退票、改签等事宜,东星航空公司停飞的航线均由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飞行,尽量不给旅客的出行带来太大影响。

关于《敦煌飞天公司告敦煌市政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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