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营牌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gj是哪个航空公司?
2、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3、gj是什么航空公司
4、民航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营牌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gj是哪个航空公司?
- 2、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 3、gj是什么航空公司
- 4、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gj是哪个航空公司?
gj是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
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2013年12月29日客运首航,是以杭州萧山国际机场为主运营基地的浙江省唯一的本土总部型客货综合公共运输航空公司,拥有国内国际、客运货运全牌照航空运输资质。
公司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民航强国”等战略,持续推进规模和品质建设,致力于打造世界一流航空集团。
公司发展规模:
2019年10月16日,公司正式成为杭州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唯一的官方航空客运服务合作伙伴,公司将以服务保障亚运会为契机,全面对标国际,谋划高质量、集团化、智慧化、国际化四大发展愿景,建基地、搭平台、造生态。
全力做强做大航空主业和高端服务业,构建飞机维修、培训康养、信息科技、航空食品、金融服务等航空服务全产业链,打造世界一流航空集团。
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各地规矩不太一样,近年来管理越发严格,在北京,民航牌照车辆是不能驶出机场隔离区的,按照相关规定,其他机场也应该如此,但也有允许隔离区外机场终端区内小范围行驶的情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
公布 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
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 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
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
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
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
第五条 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
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
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
可证。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
2),报中国民航局。
第八条 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
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3.技术说明书;
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
5.使用、维修说明书;
6.试验、试用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
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
11.试生产工作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
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
知生产单位。
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
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
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
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
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
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
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
第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持民航生产许可证
的生产单位质量保证系统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审,指出不足,并督促生产单位整
改。经整改无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车辆或地面专用设备后,
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有权退货,追回货款;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
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
手续。
gj是什么航空公司
gj是浙江长龙航空公司,gj是浙江长龙航空的IATA代码。
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9日,是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浙江省首家和唯一的本土客,货运航空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杭州。2011年4月19日长龙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成立,2012年8月9日成功首航。
2013年2月16日,长龙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同年7月26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正式颁发的客运经营许可证。2013年9月13日,浙江长龙航空公司正式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会员证书,标志着长龙航空加入国际航协,成为其正式会员,其IATA代码是gj。
扩展资料
2016年6月28日浙江长龙航空公司开通杭州=岘港首条国际客运航线。至此浙江长龙航空公司拥有国内国际客运货运全牌照运营资质。2013年12月29日,长龙航空顺利完成客运首航,正式投入客运航班运营,实现了从纯货运到“客货并举”的华丽转身。
长龙航空标识是从新石器时代至今一直作为中国文化象征的龙,长龙航空标识造型是以中国传统剪纸艺术中的“飞龙在天”形象为设计元素,造型整体呈现为抽象的英文“China”的首字母“C”,标识用色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喜庆祥和的颜色中国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长龙航空有限公司
民航牌照车辆可以上路吗
各地规矩不太一样,近年来管理越发严格,在北京,民航牌照车辆是不能驶出机场隔离区的,按照相关规定,其他机场也应该如此,但也有允许隔离区外机场终端区内小范围行驶的情况.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3月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19号
公布 1997年1月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
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
第三条 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
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
产。
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
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
第五条 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
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
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
可证。
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
2),报中国民航局。
第八条 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
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3.技术说明书;
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
5.使用、维修说明书;
6.试验、试用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
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
11.试生产工作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
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
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
知生产单位。
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
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
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
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
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
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
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
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
第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持民航生产许可证
的生产单位质量保证系统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审,指出不足,并督促生产单位整
改。经整改无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三
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车辆或地面专用设备后,
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有权退货,追回货款;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
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
手续。
关于《航空运营牌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