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建国以来民航史上发生过哪些重大空难事故?
2、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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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国以来民航史上发生过哪些重大空难事故?
盘点中国建国以来民航史上发生过的重大空难事故。
▷1982 年 12 月 4 日:一架伊尔 -18B 从长沙至广州,在广州白云机场坠毁,机上旅客 58 人,机组 11 人,其中旅客 5 人罹难。
▷1988 年 1 月 18 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 -18-222 号飞机执行北京至重庆航班任务时在重庆机场附近坠毁, 108 人全部罹难。
▷1988 年 10 月 7 日:山西航空公司一架伊尔 -14P 执行旅游观光飞行时,在山西临汾坠毁。机组 4 人 , 旅客 38 人 , 地面 人共 44 人罹难,旅客幸存 4 人。
▷1989 年 8 月 15 日: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一架上海至南昌的 An-24 飞机因二号引擎故障,在起飞过程中坠毁, 34 人罹难。机组幸存 人,旅客幸存 4 人。
▷1990年10月2日:一个名叫蒋晓峰的男子登山厦门航空飞往广州白云机场的波音737航班,在飞行途中他闯入驾驶室,威胁飞行员将飞机开往台湾,飞行员没有按照他的要求,按照飞行航线继续飞往广州,蒋晓峰试图袭击飞行员没有得逞,在飞机降落时,撞上了另一架波音737后起火,造成128人遇难。
▷1992 年 7 月 31 日:中国通用航空公司由南京飞往厦门的 GP7552 航班 755 号雅克 -42 型飞机起飞滑跑途中冲出跑道,在距机场约 600 米处失事。 107 人死亡, 19 人受伤。
▷1992 年 11 月 4 日: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波音 737 — 523 号飞机执行 3943 航班任务,由广州飞桂林,在广西阳朔县杨堤乡土岭村后山粉碎性解体, 141 人遇难。这是中国民航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空难。
▷1994 年 6 月 6 日:西安6.6空难。1994年6月6日,西北航空公司B2610号飞机由西安飞广州,起飞后不就,飞机在空中失控,坠毁在西安市长安县鸣犊镇,机上160人全部遇难无一生存。后经调查,是飞机自动驾驶仪安装坐上有两个插头相互插错,导致飞机在遇到外界气流干扰时,反复偏航滚动,最终导致机毁人亡的惨剧。
▷1997 年 5 月 8 日:南航5.8空难。南航B2925航班由重庆江北飞往深圳黄田,飞机在降落时遭遇暴雨,第一次降落时连续发生三次弹跳,导致飞机严重受损。随后飞行员复飞,第二次降落时,飞机下降过快导致无法控制最终坠毁在跑道上。最终爆炸解体。机上74人中35人死亡。
▷1998 年 月 16 日,中国台湾“中华航空公司”一架 A300-600 客机在台北机场降落时撞入附近建筑,共造成机上 196 名乘员和地面 7 人丧生。这也是台湾地区有史以来的最大空难。
▷2000 年 4 月 15 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CA129 北京 - 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机上共有 155 名乘客和 11 名机组人员,确定死亡人数为 122 人,失踪 6 人,幸存者 38 人。
▷1999年2月24日,温州瑞安空难。西南航空的一架TU-154从程度飞往温州,在温州瑞安上空1200米高空以俯冲方式坠毁。造成机上61人全部遇难。事故调查结果是维修人员用了不符合规定的自锁螺母。
▷2002年4月15日,国航釜山空难。中国国际航空129号航班,由北京飞韩国釜山,飞机在临近目的地时,遭遇到了恶劣天气和机场设备故障,最终导致客机撞山坠毁。机上166人中有129人不幸遇难。
▷2002年5月7日,北航的一架麦道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造成乘客103名机组人员9名全部遇难。此次空难是由乘客张丕林纵火导致。
▷2004年11月21日:包头11.21空难。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坠入包头市南海公园并发生爆炸。机上47名乘客机组6名以及地面2人全部遇难。
▷2004 年 11 月 1 日: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飞往上海市的 MU5210 航班 ,在起飞后不久坠入机场附近南海公园的湖里。包括 47 名乘客、 6 名机组人员在内的机上 53 人全部罹难,同时遇难的还有2名地面工作人员。
▷2010 年 8 月 4 日 :哈尔滨至伊春的 VD8387 班次定期客运航班任务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 30 号跑道进近时距离跑道 坠毁,机上有乘客 91 人事故造成 44 人遇难, 52 人受伤。
▷2022年3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客机在执行昆明——广州航班任务时,于梧州上空失联。目前,已确认该飞机坠毁。机上人员共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机组9人。民航局已启动应急机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的调查及相关工作。
由国务院组织,民航总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工作参照本规定。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由其他国家或地区组织,我国参加的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民用航空器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和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统称事故)。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是指民用航空器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航空器损坏的事件。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是指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车辆、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 万元以上或导致人员重伤、死亡的事件。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统称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未构成飞行事故或航空地面事故但与航空器运行有关,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
严重飞行事故征候,是指航空器飞行实施过程中几乎发生事故情况的飞行事故征候。第四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事故和事故征候发生。第五条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事故调查组织独立进行,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或事故征候发生无关,但在事故或事故征候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问题。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第六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的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重伤,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死亡或重伤公民所在国的要求,允许其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如有关国家无意派遣国家授权代表,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在我国登记、运营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地区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我国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参加他国或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在我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国进行调查。
(四)运营人所在国为我国或由我国设计、制造的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境内的,如果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一)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2.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3.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1.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2.通用航空事故;
3.航空地面事故;
4.事故征候;
5.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中国国内发生过哪些空难事故?
中国国内发生过以下空难事故:
1:1982年,中国民航三叉戟,桂林阳朔撞山空难;
2:1982年,中国民航IL18,广州空难;
3:1983年,中国民航三叉戟,桂林地面撞机事故;
4:1985年,中国民航AN24,济南复飞坠地空难;
5:1988年,中国西南航空IL18,重庆空难;
6:1988年,山西航空IL14,超载坠机意外;
7:1990年,厦门航空737200劫机空难;
8:1992年,通用航空YK42起飞意外;
9:1992年,南方航空B737300阳朔,撞山空难;
10:1993年,中国西北航空BAE146300银川中断,起飞意外;
11:2000年,武汉空难客机坠地时将汉江南岸一泵船撞毁;
12:2002年,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
13:2002年,澎湖附近海域 225人遇难 台湾“中华航空公司波音747”CI611班机在澎湖附近海域坠机;
14:2002年,中国北方航空公司一架麦道82飞机在大连附近海域坠毁;
15:2004年,一架南非小型飞机在湖南省长沙附近失事。飞机上仅有的一名南非籍飞行员遇难;
16:2004年,一架阿塞拜疆货机在新疆乌鲁木齐机场附近坠毁;
17:2004年,一架歼七军用飞机在训练返程中因遇雷雨发生故障,在距武汉市区约80公里处坠毁。
18:2004年,一架执行航拍任务的直升机在浙江余姚玉石园附近坠毁;
19:2004年,由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飞往上海市的MU5210航班,在起飞后不久坠入机场附近南海公园的湖里;
20:2009年,津巴布韦AVIENT航空公司MD-11型飞机执行浦东至吉尔吉斯斯坦比什凯克马纳斯货运包机任务,北京时间8:21该机在浦东机场35R跑道起飞过程中冲出跑道,发生燃油泄漏并起火;
21:2010年,河南航空有限公司B3130号ERJ-190支线客机飞机执行VD8387哈尔滨—伊春航班任务,在距伊春林都机场跑道690米处场外提前接地坠毁;
22:2022年3月21日,东航一架波音737客机于广西梧州上空失联并坠毁。机上人员132人,其中旅客123人、机组9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百度知道、重大新闻、中国新闻网、网易新闻)
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包括委托事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的民用航空器事件技术调查及相关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器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征候(以下简称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二)航空器严重损坏;
(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本规定所称征候,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未构成事故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安全的事件。
本规定所称一般事件,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航空器损伤、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征候的事件。第四条 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具体划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候分类及等级的具体划分按照民航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六条 事件调查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独立原则。调查应当由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客观原则。调查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三)深入原则。调查应当查明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保障、人员培训,以及行业规章、企业管理制度和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四)全面原则。调查不仅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当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件发生无关,但在事件中暴露出来的或者在调查中发现可能影响安全的问题。第七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做好调查经费的保障,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勘查设备、绘图制图设备、危险品探测设备、便携电脑、防护装备等必要的调查专用设备和装备,并保持设备和装备的正常使用。第八条 接受委托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事件调查能力,明确调查部门和职责,编写调查程序,配备调查员以及现场勘查、调查防护和摄影摄像等调查设备。第九条 事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事件调查给予协助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或者指使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第十条 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或者指定的人员负责事件调查信息的发布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者透露事件调查信息。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第十一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规定,组织、参与事件调查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件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在我国境内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各派出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事故中有外国公民死亡或者重伤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应当允许死亡或者重伤公民所在国指派一名专家参加调查。
有关国家无意派遣授权代表的,组织事件调查的部门可以允许航空器运营人、设计、制造单位的专家或者其推荐的专家参与调查。
(二)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派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由他国或者地区组织的调查工作。
(三)我国为航空器登记国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的,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四)我国为运营人所在国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事故、严重征候时,但事发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或者地区境内,且航空器登记国无意组织调查的,可以由我国负责组织调查。
(五)由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事故、严重征候调查,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调查。
(六)根据我国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和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或者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一名授权代表和若干名顾问参加调查。
飞机维修员导致空难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飞机空难是维修人员故意造成的,就肯定会判刑。如果只是维修人员的失误,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本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本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本条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这样一来,造成人员死亡的,既可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也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飞行员构成本罪必须构成以上责任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 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事故与差错》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