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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4 08:25:4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航空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2、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3、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航空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制定的。

其他法律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飞行基本规则等等(涉及的法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简述民航法的发展历史

您好!所谓通用航空,指的是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图1)。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历程

我国通用航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12年航空界先驱冯如驾驶自制的飞机在广州燕塘进行的飞行表演。这次飞行表演距离1903年12月17日美国莱特兄弟首次完成世界上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动力飞行仅有不到十年的时间,表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起步较早,航空事业发展的序幕也由此拉开。

1931年6月2日,浙江省水利局租用的德国汉莎航空公司的米赛什米特M18-D型飞机,在钱塘江支流浦阳江36公里河段进行的航空摄影,是大陆首次进行的通用航空商业活动,标志着我国通用航空事业迈入了新的阶段。

建国之后,我国通用航空事业得到了迅猛发展。1951年5月22日,应广州市政府的要求,民航广州管理处派出一架C-46型飞机,连续两天在广州市上空执行了41架次的灭蚊蝇飞行任务,揭开了大陆通用航空发展历史的新篇章。1952年大陆组建立了第一支通用航空队伍——军委民航局航空农林队,拥有10架捷克制爱罗-45型飞机,职工60余人,当年飞行总量为959小时,专供通用航空生产作业的机场或起降点约40个。此后,在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以农林业飞行为主的14个飞行队,后来又成立了专为工业、农业、海上石油等服务的通用航空公司,大陆通用航空业的规模逐步壮大。

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现状

我国通用航空业无论从作业完成情况还是运营能力和市场发展状况看,均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

1)通用航空生产作业情况: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年作业飞行小时数达到109570小时,自1996年以来,年平均增长速度超过11.7%;

2)通用航空运营能力状况:

·机队规模:截至2007年,我国通用航空飞机达到813架(含教学训练、机场校验飞机、直升机),创历史最高水平

·飞行员资源:截至2006年底,民航全行业持有有效飞行驾驶员执照的飞行人员共16031人,其中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6901,商用驾驶员执照的775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373人。

·机场数量: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共有通用航空机场68个,临时机场(起降点)329个。

3)通用航空活动主体状况:截止到2006年底,中国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为69家,此外,已批准筹建通用航空企业30家。已办理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2 家,自然人2个,全行业从业人员近8000人。

4)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76号)的规定,目前中国通用航空经营项目分类如下:

分类具体项目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

5)通用航空市场发展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通用航空市场也得到了迅猛发展。据统计,近十年来,我国通用航空市场规模扩大了将近1倍,2006年达到了17.9亿元人民币(表1)。于此同时,通用航空市场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传统通用航空经营项目(航空摄影、航空探矿、人工降水、航空护林、飞机灭蝗、农林化飞行等)的份额在逐步下降,已经由1996年以前的75%以上降至40%以下;而新兴作业项目(石油服务、公务飞行、医疗救护、培训飞行等等)的市场需求则逐年增长,到2006年市场份额已上升至60%以上。

表1:2006年通用航空市场状况

项目名称分类用户单位供求方式市场规模经费来源航空摄影、航空探矿工业航空大陆基础地理信息、国土资源信息主管部门招投标约2.5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石油服务工业航空大陆及外国石油公司招投标约8.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电力服务、作业工业航空大陆电力总公司招投标约0.7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航空护林农林业航空林业护林防火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人工降水农林业航空气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2.8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播种农林业航空相应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飞机灭蝗农林业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约0.3亿元人民币财政投入农林化飞行农林业航空农户签订合同约0.4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公务飞行、出租飞行、医疗救护、空中游览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1.1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飞行驾驶执照培训通用航空运行具体客户签订合同约0.6亿元人民币市场支付

6)通用航空法规体系:

近年来,我国在《民航法》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有关通用航空市场准入、运行标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初步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通用航空法规体系(图3)。

7)通用航空行业管理机构现状

目前民航行业管理体系为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两级政府部门,实行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三级管理(图4)。其中,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派出机构。民航地区管理局包括,民航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和新疆地区管理局,共7个。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共33个。

8)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虽然经过长期的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已经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相比,中国通用航空的差距还较为明显(表2、表3、图5)。

表2:中国通用航空与通航发达国家比较

中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巴西面积(万平方公里)9609631000770851人口(亿)132.990.3260.21.89国民生产总值(十亿美元)26001320013007801100GDP增长幅度10.7%2.9%2.8%4.6%3.7%通航飞机数量707224000310181111710310通航飞机年飞行小时9190127000000450000016950001500000运输航空飞机和通航飞机比例1:0.671:321:611:341:24通用航空机场数量2171998317004612498

表3:通用航空中美比较

项目中国美国飞行总量约26万小时(包括作业11.4和院校训练约14.6)2770.5万小时,累计飞行小时占民用飞机总飞行小时的80%。私人飞行占33%,训练飞行占15.6%,公务飞行占11.2%。运营主体

数量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企业为74家,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登记的单位14家,自然人2个。1.5万家公司拥有自己的通用航空飞机进行公务航空,约2.5万架通用航空飞机由个人驾驶进行商业飞行,约10万架飞机为私人使用。飞行员

数量持商用驾驶员执照的通用航空飞行人员2237人,私用驾驶员执照的1409人。近70万名飞行员,其中通用航空飞行员约59.7万人机队规模801架(飞机677架,直升机124架)22.2万架(其中飞机18.2万架,直升机9159架)机场数量通用航空机场、临时起降点共有398个(其中,通用航空机场69个、临时起降点329个)18000个可供通用航空飞机、直升机起降的机场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通用航空业已经呈现出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体系不断完善、管理机构也日趋成熟。而且,在可以预见的未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通用航空的需求也将日益增加,这种增长趋势也仍将继续。但是,从整体来说,目前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水平与世界先进国家的水平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实力,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业,才能满足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早日成为令世界瞩目的航空业大国。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六条 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空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八)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九)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七)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八)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九)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弱弱的问句,AOPA到底是什么机构

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AOPA-China)是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IAOPA)的中国分支机构,是IAOPA在中国(包括台

湾、香港、澳门)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于2004年8月17日在中国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业务指导,代表中国私

用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利益,接受国际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监督、指导及相关规章约束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及相应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及相应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实施辖区内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第五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符合通用航空发展政策;

(三)符合科学规划、市场引导、协调发展的要求;

(四)保障飞行及作业安全。第六条 开展以下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

(一)甲类 通用航包机飞行、石油服务、直升机引航、医疗救护、商用驾驶员执照培训;

(二)乙类 空中游览、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航空探矿、航空摄影、海洋监测、渔业飞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电力作业、航空器代管,跳伞飞行服务;

(三)丙类 私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护林、航空喷洒(撒)、空中拍照、空中广告、科学实验、气象探测;

(四)丁类 使用具有标准适航证的载人自由气球、飞艇开展空中游览;使用具有特殊适航证的航空器开展航空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培训、航空喷洒(撒)、电力作业等经营项目。

其他需经许可的经营项目,由民航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保障业务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八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主营业务为通用航空经营项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名称应当体现通用航空行业和经营特点;

(三)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

(四)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的航空人员;

(五)设立经营、运行及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完成通用航空法规标准培训,主管飞行、作业质量的负责人还应当在最近六年内具有累计三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工作经验;

(七)有满足民用航空器运行要求的基地机场(起降场地)及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的作业设施、设备;

(九)具备充分的赔偿责任承担能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等保险;

(十)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

(二)申请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一年内再次申请的;

(三)申请人因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被撤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后,三年内再次申请的;

(四)申请人收到不予许可决定后,基于同样事实和材料再次提出经营许可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企业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申请,按规定的格式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关于《国际航空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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