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总部所在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航总局投诉电话打不通怎么办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总部所在地》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民航总局投诉电话打不通怎么办
- 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怎么样?
- 3、中国国际航协电话是多少
- 4、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章程
- 5、中国处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哪个业务区?
- 6、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民航总局投诉电话打不通怎么办
中国民航总局投诉电话打不通,可以拨打12326。2019年3月3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冯正霖宣布,2019年3月15日起将启动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
2019年3月,“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正式开通。以后,旅客在乘机出行过程中向航空公司、机场投诉后,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就可以拨打“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电话进行反映。
12326电话特别针对的是旅客在投诉过程中得不到航空公司机场的回复,拨打12326后,民航局将负责监督,保证找得到门、找得到人、找得到答案。
扩展资料:
《公共航空运输服务消费者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构包括
1、民航局
2、民航局消费者事务中心(以下简称“消费者事务中心”)
3、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
第十三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本办法的投诉受理范围;
2、投诉人应当为消费者本人。消费者委托他人投诉的,被委托人应当出示书面委托证明;
3、投诉人及被委托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4、投诉对象应当是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被投诉企业”;
5、有具体的投诉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6、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1年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民航总局-公众留言-投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12326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怎么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是1994-05-21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册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号中国数码港大厦3层301-305。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110000X00009611Y,企业法人张保建,目前企业处于迁出状态。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京办事处的经营范围是:实施国际航协代理人计划、管理有关结算和培训业务的联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收取费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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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协电话是多少
北京市朝阳区 望京北路1号中国数码港大厦3层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8571 9999
传真:(010)8571 9900
中国国际航协即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北亚地区办事处(北京办事处)。
IATA北亚地区办事处(北京办事处)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成立于1945年, 英文全称为 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 中文简称为国际航协。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的全球航空公司的行业协会,是全世界最有影响力的航空运输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执行总部位于瑞士的日内瓦。目前拥有240家会员航空公司,遍及全世界126个国家,承载全球84%以上的国际航空运输。
我国现有20 家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会员航空公司。另外本地区会员还包括高丽航空和蒙古航空。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在航空运输各领域拥有众多的产品和服务项目,以及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不间断地为会员航空公司和航空伙伴企业提供包括客货运输、财务管理、培训、咨询、出版物和航空运输安全及安保等诸多方面的服务。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北亚地区办事处,(前身为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成立于1994年4月15日。从最初仅处理中国代理人事务,迅速成长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五大地区办事处(北亚、亚太、欧洲、 美洲、非洲与中东办事处)之一,主管北亚地区所有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相关事务。
国际航协北亚地区办事处现包括: 金融与分销服务(FDS), 机场旅客货运及安保服务 (APCS), 安全与航行事务(SFO) ,会员与对外关系(MER), 市场与商务服务 (MACS)五大部门,服务于北亚地区(包括中国大陆、港澳台及蒙古与朝鲜)。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官方网站为: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简称:中国航协。英文译名: CHINA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缩写:CATA。
第二条 本协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民用航空公司为主体,由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自愿参加结成的、行业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和航空运输企业的合法权利,为会员单位之间及会员单位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接受民航总局的业务指导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十一)中国民航总局委托承办的其它业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略
会员
第七条 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协会履行有关手续;
(四)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和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有关信息和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事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二年不缴纳会费,经催缴仍不缴纳的单位或已经依法注销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会徽;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采用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依次轮流担任。
(一)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协会工作。
(二)协会有必要设名誉理事长和顾问时,由理事会聘任。
(三)遇有必要递补理事时,由理事会确定人选,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确认。
(四)理事已离退休或准备调离原工作单位,会员单位可推荐新的人选,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五)协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办事机构组成,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影响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报理事会决定(必要时提名兼职副秘书长,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协会的其它日常工作。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或其它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章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9月9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处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哪个业务区?
中国处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TC3业务区
1、一区,包括所有北美和南美大陆及与之毗连的岛屿,格陵兰、百慕大、西印度群岛和加勒比海群岛、夏威夷群岛(包括中途岛和帕尔迈拉),所属城市有纽约、芝加哥、洛杉矶等。
2、二区,包括欧洲全部(包括俄罗斯联邦在欧洲的部分)和与之毗连的岛屿,冰岛、亚速尔群岛、非洲全部和与之毗连的岛屿、阿森松岛和地处伊朗伊斯兰共和国西部并包括其在内的亚洲部分,所属城市有莫斯科、巴黎、伦敦、柏林等。
3、三区,包括除二区已包括部分的亚洲全部和与之毗连的岛屿,东印度群岛的全部、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与之毗连的岛屿、以及除一区所包括之外的所有的太平洋岛屿。所属城市有北京、东京、上海、香港等。
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的组织机构
中国航协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领导职务。秘书处下设综合人事部、财务部、研究部、市场部、培训部、交流部6个部门。分支机构有航空安全工作委员会、通用航空分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会、航空油料分会、飞行乘务员委员会、航空食品分会、法律委员会、收入会计工作委员会、海峡两岸航空运输交流委员会和航空货运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在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和新疆分别设有代表处。
关于《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总部所在地》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