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院》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 4、中国民航大学考研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好不好啊?
- 5、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
- 6、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待遇和北京公务员比较哪个待遇高?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民航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和发挥民航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民用航空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中国民用航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民用航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在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技术基础工作;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民用航空建设,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测试方法和新设计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或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民用航空重大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在推动民用航空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基础技术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六)阐明自然现象、特性、规律,在学术上有新见解,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公认,并确认有较大实用价值的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理论成果。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三等,并分别发给荣誉奖和相应的奖金。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5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二等奖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35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三等奖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 2000元
进步奖奖状、奖励证书
项目的等励等级,应根据技术(或学术)水平、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另订。第五条 凡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或任务来源于民用航空局而由非民航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只在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要求的,项目完成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其他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六条 申报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鉴定,并有明确的鉴定结论。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项目完成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按《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民航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应有的附件。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民航局科教司。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人非职务研究成果,可直接报送。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由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评审、批准和授予,其办事机构设在民航局科教司。第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由民航局在生产发展基金中开支。第九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对已经获过奖励,后又评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而且提高了奖金额的项目,奖金只发给其差额部分。
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对该项科技成果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晋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中国民用航空局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在授奖前应在《中国民航报》上公布。在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如果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民航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裁决;二个月内无异议的,即行授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第三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第四条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 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第六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第七条 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其机构设置、人员组成和中方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自境外租赁的民用航空器,承租人符合前款规定,该民用航空器的机组人员由承租人配备的,可以申请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是必须先予注销该民用航空器原国籍登记。第八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第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的权利。第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
(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
(二)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三)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第十二条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簿。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事项,可以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第十三条 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五条 国家所有的民用航空器,由国家授予法人经营管理或者使用的,本法有关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第十六条 设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器抵押权设定后,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转让他人。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九条 下列各项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一)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
(二)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
前款规定的各项债权,后发生的先受偿。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奖励办法(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民航科技进步,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民航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三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是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完成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开发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成果;
(三)标准、计量、劳动和环境保护等为社会公益服务的科技成果;
(四)企业管理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等优秀著作;
(六)自然科学理论成果。第二章 申请第四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奖励范围;
(二)通过符合规定的技术鉴定或者其他形式的技术评价;
(三)已获得本单位技术改进一等奖或者二等奖。但是,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完成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不在此限。第五条 申请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本规定附件二的要求填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并提交应用证明和技术评价证明。第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应当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申请奖励。第七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在完成该项目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下列人员:
(一)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主要设计者;
(二)直接参与项目的开发与管理,并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三)直接参与项目的实施,并在应用或推广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四)科技和管理专著、科技教材或科普图书的作者;
(五)在标准、软科学以及自然科学理论研究等成果中做出重要贡献者。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15人,二等奖不得超过9人,三等奖不得超过7人。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应当以贡献大小排序。第八条 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目时所在的单位,并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除软科学研究成果外,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不作为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请。
每个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应当按其实际贡献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一等奖不得超过7个,二等奖不得超过6个,三等奖不得超过5个。第九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定一次,申请时间是当年1月1日至3月31日。用邮寄方式寄出的,以邮戳日期为准。第三章 评审第十条 民航总局设立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科委),负责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民航总局批准。
民航总局科委召开会议评审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时,到会的民航总局科委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五分之四。
民航总局科委可根据当年申报奖励项目的专业需要,特邀部分非申报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评审员参加评审会议,其人数不得超过科委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特邀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员具有表决权。
民航总局科委的办事机构设在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科技进步奖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进行评审:
(一)遵循科学、公正的评审原则,依据申请奖励项目的技术(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创新程度、推动民航科技进步的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本规定附件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范围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二)总项目中的子项目成果曾获科技进步奖的,在评审总项目时,应当剔除单独获奖的子项目;
(三)就同一技术内容,后申请奖励的项目,其水平必须高于已评过奖的方可再行评奖;
(四)到会评审人员和评审会议工作人员是所申请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的,在对该项目进行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担任评审员的,不计入到会人数;
(五)评审时,必须经过认真、充分讨论,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投票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一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三等奖项目应由到会评审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国民航大学考研学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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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码:h238
中国民航大学(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位于天津市,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的一所以培养民航高级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主的高等学府,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教育部共建高校,是教育部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天津市...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CCAR-359SE)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促进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或者个人取得的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的鉴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四条 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实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航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并组织实施。第二章 鉴定范围第六条 民航总局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组织鉴定,但第七条规定的内容除外:
(一)企事业单位完成民航总局科技项目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
(二)企事业单位立项取得的重要应用技术成果,以及企事业单位在民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取得的重要成果;
(三)民航以外单位根据民航使用要求自行研制的新产品。
民航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鉴定,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对下列民航科技成果,民航总局不组织鉴定:
(一)获得国家专利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二)已转让实施的民航应用技术成果;
(三)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性民航应用技术成果。第三章 鉴定组织第八条 民航科技成果鉴定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根据科技成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委托民航总局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具体主持鉴定。第九条 对民航科技成果可根据其特点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是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对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讨论和答辩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是指由有关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无需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第十条 检测鉴定,必须委托国家或民航总局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实施。必要时,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可以会同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有关专家,组成检测鉴定专家小组进行综合检测评价。第十一条 会议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会议的到会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到会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第十二条 函审鉴定,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应聘专家人数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函审组专家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一致意见通过。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建立民航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
(二)对某一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能够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第十四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由民航总局科技教育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主持鉴定的单位从民航总局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或者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专家库中挑选。鉴定委员会成员中可有不超过人数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骨干。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确定和聘请鉴定专家。
民航科技成果的基层完成单位、课题组顾问、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第十五条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民航科技成果实事求是地进行评价,做到科学、客观、公正。
参加鉴定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保守秘密。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待遇和北京公务员比较哪个待遇高?
北京民康科技技术学院比北京公务员待遇略高一些,他们的待遇不一样,一个是政府,一个是高科技企业,企业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科学技术研究院》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