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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场特种车辆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2 14:02:2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场特种车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南航特种车司机正式工资待遇


2、民航特种车辆有那些?


3、民用机场一般需要哪些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飞机场特种车辆》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南航特种车司机正式工资待遇

机场特种车司机待遇非常不错。我们国家各个飞机场员工待遇水平都是非常高的,如果是正式员工的话,有6000一斤劳务派遣工的话,有五险二金。而且还是非常不错的,待遇水平比一般的工种待遇都要高。

民航特种车辆有那些?

手推客梯车,太阳能手推客梯车,电动客梯车,太阳能电动客梯车,普通机动客梯车,加高客梯车,飞机清水车,飞机污水车,航空冷藏食品车,飞机垃圾车,残疾人登机车等。

民用机场一般需要哪些特种车辆?

按照民用机场特种车辆、专用设备配备(MH/T5002-1996)标准规定,在民用机场所划定区域内,机场场道、机坪、航站楼、航空器和运输服务、应急救援应配备相应品类与数量的特种车辆和专用设备。一般有服务旅客车,飞机保障车辆,场道保证车辆,应急救援车辆等。

航母上都配备什么特种车辆呢?

航空母舰因为体积大、功能全、部署周期长而被人们形象地称为“浮动的海上城市”,而事实也确实如此,航母上的设施齐全程度,已经足以和一座小城市相媲美了。在城市中,各种各样的车辆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而在航母上,同样有各种各样的车辆来维持航母的正常运转,这些车辆被统称为航母特种辅助车。

航母特种辅助车辆最早出现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随着舰载机数量和质量的增加,仅凭航母地勤人员已经无法满足舰载机在航母上的移动,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在陆基机场中拥有地勤保障的车辆便被拉下了海。二战后,随着航空母舰在各国海军中地位的上升,航母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期,而航母特种辅助车辆也相应迎来了全面发展,向着专业化和多样化发展,出现了舰载机牵引车、救援起重车、航母消防车、移动电源车、飞行甲板清理车等多种航母特种辅助车辆。

搬运弹药的叉车,除了自动弹药输送系统外,有时候还需要把弹药用叉车来移动到需要的位置。当然舰载机挂弹也需要特殊车辆。

舰载机牵引车

舰载机牵引车是最早出现在航母上的特种辅助车辆,早期的舰载机牵引车由军用吉普车和农用拖拉机来充当,二战后航母排水量的增加和喷气式舰载机的上舰,对舰载机牵引车的外形、体积和动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先的舰载机牵引车已无法使用于现代化的航母作业,因此出现了专门用于航母作业的舰载机牵引车。

美国海军舰载机牵引车

由于航母机库和甲板面积有限且作业区域划分明确,舰载机牵引车通常具有以下特点:体积小、转向半径小、底盘低、结构简单,因此很多时候我们在电视节目中见到的舰载机牵引车看上去就像一个压扁的纸盒。不过正是这样的设计,才保证了舰载机牵引车能在密密麻麻的机翼下穿梭自如,快速而准确地将舰载机牵引至相应的作业区域。

印度海军舰载机牵引车

救援起重车

航母飞行甲板是世界上最危险的地方之一,在高强度的舰载机起降作业期间,身着各色制服的地勤人员、各种保障车辆你来我往,舰载机起飞与降落作业可能同时进行,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意外——1985年4月,美国海军“独立”号航空母舰在进行舰载机起飞作业时,由于地勤工作疏忽大意,忘了在准备弹射起飞的F—14战斗机尾喷管后升起偏流板,导致其后一架等待起飞的F—14机头直接被吹离甲板,两名一脸懵逼的飞行员果断弹射逃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航母救援起重车出动了。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第三条 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产。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第五条 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2),报中国民航局。第八条 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3.技术说明书;

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

5.使用、维修说明书;

6.试验、试用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

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

11.试生产工作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知生产单位。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第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持民航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质量保证系统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审,指出不足,并督促生产单位整改。经整改仍无效应予已警告、短期吊销或永久吊销生产许可证。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车辆或地面专用设备后,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有权退货,追回货款;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手续。

附录1: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略)

附录2: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略)

附录3: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略)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见附录1)的生产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提高产品质量,搞好服务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机场和生产民航特种车、地面专用设备的单位。第三条 直接为航空运输服务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单位,必须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依据所批准的型号规格组织生产。第四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并不能转让。生产单位因名称、地址改变以及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或暂停前一直有效。第五条 中国民航局基本建设机场管理司具体承办生产许可证的颁发、中止或吊销事宜,并对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实行监督、检查。第六条 生产单位新试制的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必须经半年以上试用,并按规定经省(部)级有关业务主管机构鉴定批准后,方可向中国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第七条 生产单位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书格式附录2),报中国民航局。第八条 申请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必须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

1.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研制任务批准文件和鉴定合格的批准文件;

2.生产图纸(包括安装总图);

3.技术说明书;

4.生产和验收技术标准;

5.使用、维修说明书;

6.试验、试用报告;

7.标准化审查报告;

8.工装、工艺技术文件;

9.零件目录(包括自制、外购);

10.安全、卫生审查报告;

11.试生产工作总结;

12.工厂人员、主要设备、厂房面积及质量保证系统说明。第九条 中国民航局在收到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进行初审,确定该产品是否具备生产条件,并把初审结果,决定是否受理此申请,通知生产单位。第十条 经过审核,认为该产品符合条件,中国民航局应向申请的生产单位发给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的生产许可证(附录3),并通知各使用单位。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只得生产许可证上规定的型号规格产品。第十一条 持有中国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自行决定停止生产,应提前90天报告中国民航局,并及时交回生产许可证。中国民航将此情况通报使用单位。第十二条 未取得中国民航局发给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不得生产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擅自生产的单位,其经济损失自负。中国民航局将通知民航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或停止使用此类产品。第十三条 中国民航局应每二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评审。对持民航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质量保证系统及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评审,指出不足,并督促生产单位整改。经整改无效,可以收留或收回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使用单位收到特种车辆或地面专用设备后,发现生产质量问题,经鉴定后有权退货,追回货款;使用中因产品质量发生事故,其直接经济损失由生产单位负责赔偿。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航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经民航局批准生产此类车辆和设备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年以内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补办手续。

附录1:

^^民航特种车辆、地面专用设备范围

关于《飞机场特种车辆》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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