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培训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学航空轨道,哪个培训机构好?
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3、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培训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学航空轨道,哪个培训机构好?
- 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 3、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 4、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
- 5、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 6、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学航空轨道,哪个培训机构好?
1、北京泛美国际航空学校
北京泛美国际航空学校有限公司(下称“泛美航校”),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资本为7770万元。在飞行院校中首家全面采用当今欧美发达国家最先进培训大纲,首家全程采用英语、使用外文原版教材进行教学;首家由国外专业人士担任飞行训练高层管理者,首家全部由外籍教员从事飞行训练。中国第一家全面通过CCAR-141部审定的飞行院校,也是中国第一家在全面借鉴当今最先进欧美式培训大纲和教学、运营体系的基础上,针对中国各类型客户及参训者个性化要求,设计推出全系列飞行培训服务产品的飞行院校。在石家庄、包头和邯郸设立了飞行训练基地。
2、上海东方航空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飞行教官均为资深专业飞行员,拥有6000—16000小时不等的骄人飞行经历;机务人员都担任过多种进口飞机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公司所有专业技术人员都取得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华东管理局颁发的专业上岗证。现用于教学的飞机有:美国产固定翼CESSNA-172R型教练机、并将选用直升机及其他较为先进的机型用于教学培训及城市服务。随着公司的发展,三年内公司各类飞机将增加到8—10架。现以上海市龙华机场、江苏南通机场和江苏常州机场作为本场和转场训练基地,并拥有多条转场飞行的航线供学员和飞行爱好者选择飞行。同时,我公司可为客户提供航线申请、飞行计划、航拍、后期制作等一条龙服务,并有经验丰富的飞行员执行航拍任务。
3、海南航空学校有限责任公司
海航航校拥有强大的师资队伍。飞行教员涵盖固定翼、直升机和高性能三类机型;地面课程教员涵盖航空理论和航空英语。海航航校选用先进的钻石系列单发DA40D飞机、双发DA42飞机、单发DA20-C1飞机、施瓦泽269C-1直升机、法国Cabri G2直升机和豪客800XP高性能飞机组成训练机队,机队规模超过50架。同时,还配备DA系列训练器。
4、北京雁栖湖飞行俱乐部
北京雁栖湖航空俱乐部是雁栖湖飞行顾问有限公司主办的民间航空体育运动组织,俱乐部有各类超轻型飞机、动力伞、动力三角翼等飞行器,可以满足兴趣不同的航空爱好者需要。俱乐部具有良好的地面设施。俱乐部地处雁栖湖东侧,占地110亩,有3600平方米沥青跑道一条。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会议室、教研室、休息室、娱乐室一应俱全,能够为航空爱好者提供完美的服务。
5、广东白云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白云通航现有15架机队规模,其中美国赛斯纳C-172R型四座固定翼飞机 2架,初教六固定翼飞机4架,美国R44四座轻型直升机2架,R22两座轻型直升机5架,美国斯威森300CB型两座直升机 2架。
6、国家体育总局安阳航空运动学校
学校现有各类飞机、直升机26架, 包括“运五”飞机8架、“初教六”飞机8架、赛斯纳C172R飞机2架、T206H飞机2架、罗宾逊R22直升机5架、R44直升机1架。其中16架“运五”、“初教六”飞机均为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生产。
7、大同航空训练基地
大同航空运动学校拥有机场面积1300米×550米,除有900米×35米混凝土跑道外,其余均为土质坚硬的草坪场面,有滑行道和停机坪,适合于中小型飞机和多种初级类航空器活动。现有机库2800平方米,可存放飞机和滑翔机数十架;油库容量200吨,设有指挥塔和导航台,备有十余辆飞行保障用车。大同航校目前拥有运十二飞机2架,运五飞机4架,初教六飞机6架,国产及进口滑翔机30余架,热气球、动力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多架以及相应的救生伞等安全辅助用具。
8、东方航空公司训练中心
以上海龙华机场、江苏南通机场和江苏常州机场作为本场和转场训练基地,以美国固定翼赛斯纳172R型教练机为主。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空中交通管制员岗位培训管理,加强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空中交通管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空中交通管制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统一管理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一)预计培训时间: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所需的计划时间,预计培训时间不包括岗位熟悉时间和进行各种检查所用的时间;
(二)追加培训时间:由于受训者本人的原因,超过预计培训时间而未完成培训,需要增加的培训时间;
(三)工作技能检查:在培训过程中,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水平所进行的评估;
(四)执照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执照要求的各工作岗位标准所进行的评估;
(五)资格检查:对受训者的知识和技能是否达到特定工作岗位标准及能否独立上岗工作所进行的评估;
(六)岗位熟悉时间:使受训者了解特定岗位的工作职能和工作方法所花费的时间。岗位熟悉不能取代岗位培训;
(七)岗位培训教员:被指定并有资格在岗位培训期间指导受训者的人;
(八)岗位培训教材:根据本单位实际工作所需知识和技能编写的用于岗位培训的教学材料;
(九)培训主管: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的领导;
(十)培训组:由岗位培训教员和受训者组成的小组;
(十一)受训者:在培训期间接受培训的见习管制员、管制员或其他准备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人员;
(十二)见习管制员:完成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接受岗位培训的人员;
(十三)暂停培训: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限制(不包括受训者能力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需要暂时停止的培训;
(十四)继续培训:在暂停培训后,由于教员、设施、经费或受训者身体条件重新具备,可以继续按计划实施的培训;
(十五)终止培训:由于受训者自身因素限制,即使追加培训时间,也无法完成培训计划,应当终止的培训。第二章 岗位培训第五条 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与资格。受训者完成院校的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后,方可参加岗位培训。第六条 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分为区域、进近、塔台、总调、管调和报告室。各岗位培训大纲应当按附件一《区域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附件二《塔台和进近管制岗位资格培训大纲》和附件三《总调、管调、报告室岗位资格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岗位培训按性质分为上岗前培训、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第七条 岗位培训方式通常包括课堂教学、模拟操作和实地操作三部分。
岗位培训由基层培训主管负责。基层培训主管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五《岗位培训实施时间表》制定相应的岗位培训实施计划。并在岗位培训完成后填写本规则附件七《岗位培训评估报告表》。第一节 上岗前培训第八条 上岗前培训是培养符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要求的专业人才,全面了解空中交通管制的概况,特别是本地区的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协议、规定和各部门的协作关系,为岗位技能培训和今后的发展奠定基础的培训。上岗前培训的方式主要是课堂教学,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第九条 上岗前培训的内容如下:
(一)本地区空中交通管制现状、管制协议、特殊规定、气象特征、所用设备情况;
(二)本地区有关机场的地理位置,通信导航设备的种类及位置;
(三)航空器性能;
(四)国内、国际航图的判读;
(五)全国情报区、管制区的划分;
(六)程序管制和雷达管制的异同点;
(七)进程单的填写方法;
(八)航空电报的编发规定;
(九)外国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定;
(十)专机保障的有关规定。第二节 资格培训第十条 资格培训是使受训者具备在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工作的能力,并获得独立上岗工作资格所进行的培训。资格培训的预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指导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三条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并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定》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
航行情报人员管理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的岗位培训。第四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名词含义如下:
培训主管:航行情报机构负责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的人员。
培训教员:持有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有资格,或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在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期间对受训人实施岗位培训的人员。
受训人:在航行情报机构工作期间接受航行情报岗位培训的人员。
追加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在规定的培训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内容或达不到培训目的,需增加岗位培训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停止培训:由于受训人本人的原因,即使进行追加培训,仍无法完成培训或无法达到培训目的而采取的处理措施。
培训合格:系指受训人经过岗位培训,达到预期培训目的而采取的鉴定。第二章 培训种类第五条 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划分为岗前培训、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第六条 岗前培训是指经过航行情报基础教育,进入航行情报工作岗位之前的培训。
岗前培训应当使受训人熟悉本地区、本部门航行情报工作的概况,建立安全观念,了解有关航行情报工作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规范,熟悉与各相关业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和总的工作流程。第七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取得在特定的航行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应当使受训人掌握在航行情报岗位进行独立工作时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航行情报工作人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三年进行一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根据受训人和航行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九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十条 下列部门和机构对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负有实施和管理的职责:
(一)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
(三)除本条(一)和(二)项规定之外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第十一条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制定有关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的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编写航行情报人员岗位资格培训大纲;
(四)组织航行情报部门领导和航行情报检查员的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五)组织航行情报人员的出国培训和国际技术交流;
(六)管理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规定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岗位培训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的岗位培训管理文件;
(二)检查指导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三)组织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业务提高培训及新技术培训;
(四)组织编写本地区岗前培训大纲和教材;
(五)管理本地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六)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第十三条 其他设有航行情报部门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二)管理本机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档案;
(三)组织有关的培训和技术交流。第四章 培训主管和培训教员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部门和机构的航行情报部门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本部门或机构的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主管,负责规定的岗位培训工作,编制岗位培训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培训主管应当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持有民航总局签发的有效航行情报员执照并在航行情报系统工作五年以上,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职能部门的培训主管还应当具有较强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2016)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第六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基础培训第八条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了解掌握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而进行的培训,是进入岗位培训和获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前提条件。第九条 基础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实施。
基础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0小时,可以在学历教育期间完成。管制、签派等相关专业培训合格的学员转入民用航空情报专业学习的,基础培训时间可以适当减少,但不得少于200小时。第十条 参加基础培训的受训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身体条件;
(二)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心理素质和能力;
(三)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备一定的英语基础。第三章 岗位培训第十一条 岗位资格培训是指为受训人掌握必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取得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独立工作的资格而进行的培训。
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0小时。第十二条 业务提高培训是对民用航空情报员提高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业务提高培训每2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应当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根据受训人和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第十三条 新技术培训是指为掌握民用航空最新的科学技术、技术标准或者设备使用而进行的不定期培训。第十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完成后,应当通过相应的考核。第四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
(六)从事管制、飞行、签派培训3年以上。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在开展首次培训的1个月以内,将符合培训要求的相关材料及说明提交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地区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民航局备案。民航局将定期公布符合备案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目录。已经备案开展航空情报培训的机构,不再从事航空情报基础培训的应当及时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人员培训工作,加强对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以及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分为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和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在符合条件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组织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划包括岗位资格培训、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和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情报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基础培训和岗位资格培训。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业务提高培训和新技术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第六条 航空情报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本单位航空情报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定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而进行的航空情报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验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民用航空情报培训教材、民用航空情报出版物。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民用航空情报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实践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
(五)在民用航空情报岗位工作或者在民用航空情报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航空情报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航空情报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所需要的民用航空情报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第十三条 开展基础培训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民航局的要求开展培训,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二)按照培训大纲开展培训工作;
(三)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受训人进行考试考核;
(四)适时对已完成的培训工作进行分析并评估,提出改进培训工作的意见,修订培训计划;
(五)按照规定保存培训记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培训工作,加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结合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专业人员和机构。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相应的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管制培训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担任基础培训的院校及其他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机构。第三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以下简称管制培训)分为管制基础培训(以下简称基础培训)和管制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
基础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具备从事管制工作的基本管制知识和基本管制技能,在符合条件的管制培训机构进行的初始培训。基础培训包括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管制基础模拟机培训。
岗位培训,是为了使受训人适应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在管制单位进行的培训。岗位培训包括资格培训、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补习培训和追加培训。
管制培训大纲由民航局统一制定。各管制单位和管制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民航局制定的管制培训大纲并结合培训的具体类别和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要求在申请前完成管制基础专业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执照类别签注应当在申请前完成相应类别的基础培训和资格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申请特殊技能或者工作地点签注应当在申请前根据签注内容完成相应的岗位培训。
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完成设备培训、熟练培训、复习培训、附加培训和补习培训以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规定的经历要求。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辖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工作。第六条 管制培训机构负责基础培训工作的开展。
各管制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管制岗位培训工作的开展。第七条 本规则中使用的部分术语含义见本规则附件一。第二章 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一节 基础培训的组织与实施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并得到认可的管制培训机构,可以从事为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而进行的空中交通管制培训活动:
(一)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和考核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满足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要求的场地和设施。
(四)具有与开展培训种类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模拟设备。
(五)具有符合培训大纲要求的管制培训教材。
(六)具有有效的管制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第九条 从事基础培训的管制教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爱岗敬业,责任心强,乐于教学,对受训人的表现评价客观、公正;
(二)善于总结、概括空管知识与技能,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理论和模拟机教学的技巧和能力;
(四)持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
(五)在管制岗位工作或者在管制培训岗位辅助工作1年以上。第十条 基础培训教员由管制培训机构统一聘任、管理。管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教员聘任情况报民航局和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一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职责如下:
(一)按照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并对教学质量负责;
(二)将培训种类所需要的管制知识、技能传授给受训人;
(三)适时对受训人进行评价,指出不足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每次教学活动结束后,填写教学记录;
(五)对教学效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教学的意见。第十二条 基础培训教员的权利如下:
(一)根据培训情况向培训机构提出培训建议;
(二)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提高培训;
(三)根据受训人培训情况作出通过、暂停、终止其培训的决定。
关于《航空公司培训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