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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公告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1 17:38:1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14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公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2、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2014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公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有哪些扶持政策

(一)稳妥推进低空空域开放——让通航飞机飞得上天

空域问题是制约我国通用航空发展的核心问题。目前,国家空管委办公室正牵头开展深化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按照《全国空管系统“十二五”规划》,财政资金应着力于解决低空空域开放中涉及空管保障的关键问题:

1.民航空管领域。一是在远离管制空域的小型机场(起降点)新建约100个通航飞行服务站(FSS),提供空域申报、飞行计划、航行情报、气象、通航咨询、告警以及维修补给等服务。二是开展通勤航空试点空管保障工程。

2.军航空管领域。由中央财政公共预算和发改委基建投资共同安排军航空管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建设低空空域监视管理系统,在各级军航管制中心配置飞行服务管理终端,在体育、公安、武警等行业新建空管业务综合信息系统,制作和发布全国低空航图等。

此外,建议对低空空域开放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科研培训、宣传教育等方面继续加大投入。

(二)鼓励通航机场等设施建设——让通航飞机落得下地

开展通航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不能包打天下。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通航机场(起降点)建设领域。国家正在会同中国民航局研究从民航发展基金中设立专项资金,对企业和个人投资建设通航机场(起降点)、固定运营基地(FBO)、维修基地(MRO)等设施设备,给予一定的投资补助。

(三)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让通航企业赚得到钱

通航企业是通用航空的运营主体,培训通用航空市场,重点是改善通航企业的市场运营环境,增加企业收入,补贴成本支出,激发企业的内在活力,具体措施包括:

1.航空作业补贴。采取作业小时补贴的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应急救援、农林牧渔等公益性作业项目,并适当兼顾部分盈利能力较差的工业服务项目。财政补贴与平均作业价格挂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2.鼓励驾照培训。根据培养渠道和执照类型,对企业和个人开展通航飞行员商业执照培训给予一定补贴,为通航企业提供更多的飞行专业人才。

短期来看,通过上述财政政策支持,可以加快培育通用航空市场,促进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协调发展;长期来看,通用航空的发展主要依靠市场机制解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从战略性新兴产业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研发投入机制和用户补贴机制,加快飞机发动机、航电设备等核心技术的国产化,鼓励通航企业使用国产飞机,使通用航空产业成为继汽车产业之后又一个能大力拉动国内需求的新兴支柱产业。

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资金可免所得税吗

对于符合财政性资金要求的专项资金是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通用航空的行业管理,促进通用航空安全、有序、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航空企业,以及使用限制类适航证的航空器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从事私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航空运动训练飞行、航空运动表演飞行、个人娱乐飞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航空俱乐部(以下简称航空俱乐部)的经营许可管理。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动的主管部门。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筹建通用航空企业、购租民用航空器从事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在批准的经营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经民航总局批准通用航空企业可经营境外的通用航空业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项目划分为以下三类:

(一)甲类陆上石油服务、海上石油服务、直升机机外载荷飞行、人工降水、医疗救护、航空探矿、空中游览、公务飞行、私用或商用飞行驾驶执照培训、直升机引航作业、航空器代管业务、出租飞行、通用航空包机飞行;

(二)乙类航空摄影、空中广告、海洋监测、渔业飞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类飞机播种、空中施肥、空中喷洒植物生长调节剂、空中除草、防治农林业病虫害、草原灭鼠,防治卫生害虫、航空护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类未包含的经营项目的类别,由民航总局确定。

抢险救灾,不受上述三类项目的划分限制,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批准设立通用航空企业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以及发展通用航空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通用航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符合保障飞行安全的要求。第二章 经营许可条件和程序第七条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设立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的负责人除具备相应的航空专业知识外,还应当在航空部门或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经验;

(三)注册资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经营不同类别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其购置航空器(含空中作业专用的设施、设备)使用的自有资金额度应满足本规定附录二的要求;

(五)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符合适航标准的两架(含)以上民用航空器;

(六)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专业训练,取得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并具备规定条件的空勤人员;

(七)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的基地机场及其相应的基础设施;

(八)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符合作业质量要求的设施、设备;

(九)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实施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包括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第九条 申请筹建甲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审批。

申请筹建乙、丙类经营项目的通用航空企业和航空俱乐部的,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报民航总局备案。第十条 申请人筹建通用航空企业或航空俱乐部,应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书面声明保证其材料的真实有效性。筹建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筹建申请书;

(二)筹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所在地区通用航空市场的需求情况;

2.拟经营的项目和与其相适应的机型、作业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可行性;

3.航空人员的来源及培训渠道;

4.作业技术质量的可靠性;

5.经济效益预测分析;

(三)筹建负责人的资历表和身份证明;

(四)两家以上投资筹建的,应当提供各股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其中投资方为企业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投资方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有外商投资时,申请人应按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的规定,办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交通运输局主要管什么

主要职责:

第一条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深化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江山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衢州市委和江山市委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牵头推进交通强市建设。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政策,优化主要通道布局,统筹区域、城乡交通发展。负责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衔接。

(二)组织拟订并实施公路、水路等专项规划、政策和标准。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民用机场专项规划。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综合改革。负责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行政审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综合交通产业发展,负责交通运输业培育。

(三)负责统筹协调综合交通建设,协调安排项目建设时序。指导公路、水路、民用机场建设。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负责公路、水路、地方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

(四)负责协调推进综合运输发展。推进陆港、空港、信息港等联动发展,指导多式联运和运输结构优化。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管理工作。指导地方铁路、轨道交通(含地铁)运营。负责公共汽车运营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五)负责公路、水路、民用机场行业和职权范围内的港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市管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依法承担各类船舶、船用产品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国省道、县道、航道网络运行监测和协调。指导乡道、村道等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六)负责提出全市交通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资金使用。提出公路、水路和民用机场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提出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交通有关规费政策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交通运输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交通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交通科技项目,推进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负责综合交通大数据管理,牵头构建数字交通服务体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指导公路、水路行业和港口及其岸线生态保护及修复、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等工作。

(八)负责港口管理。负责港口规划、港口岸线使用和港口项目投资管理。指导港口物流发展,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

(九)负责民用机场地方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民用机场项目建设。承担民航涉地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民航行业管理外的通用航空管理。

(十)负责全市国防交通和交通领域军民融合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

优化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机制,构建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体化格局。推动交通运输“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强化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现代化。坚持整体政府理念,优化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体系,推进简政放权,规范审批服务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信息化技术支撑,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优化营商环境,方便群众办事,全面提升企业和群众改革获得感和满意度。推进交通运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降低物流业成本。进一步增强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与交通运输业的深度融合,大力培育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着力构建水陆空多元立体、互联互通、无缝衔接、安全便捷、绿色智能的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一、填报说明:

1、《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是对民航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财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统计的定期统计表,反映民航运输企业的经营状况。

2、《航空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统计表》(航综统23表)为年报表,要求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个从事民用航空定期或不定期航空运输业务的企业,以年为统计报告期,向民航总局统计部门报送,抄报民航地区性管理机构。通用航空公司或企业报送办法见航综统5表“填报说明”。

3、表中有关数据由各航空公司财务部门向本单位统计部门提供。二、主要指标解释:

1.航空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指航空公司所从事的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生产和其他经营业务收入。航空运输业务收入包括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专包机收入以及代理手续费收入等。

国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

国际航线运输业务收入是指航空公司在国际航线上承运旅客、货物、邮件的业务收入。

通用航空收入是指航空公司执行通用航空任务所取得的业务收入。

2.主营业务成本:指航空公司在从事的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中耗费的成本总额。其中:

(1)运输成本:指航空公司在执行航空运输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空勤工资和费用:指报告期内用于支付空勤人员工资和其它费用的支出。包括:空勤人员的工资、津贴、伙食费和制装费等。其中,飞行小时费单列。

航空油料:指报告期生产飞行过程中,航空煤油、航空汽油、航空润滑油消耗的价值量(含地面加油费)。不包括航空附属油料(如甲醇、酒精等)、车辆用油和其它各种油脂。

保险费:指报告期内支付的飞机保险费用。

经营租赁费:指报告期内向国内外出租人支付的飞机租金。

机上服务费:指向机上旅客提供的餐食、礼品等项费用的开支。

(2)维护和大修理费:指为保持飞机、发动机以及零部件处于完好状态支出的维修费用和计提的大修理费的分摊费用。

(3)折旧费:指报告期计提的飞机、发动机折旧费。

(4)起降费:指航空公司向机场缴纳的飞机起降过程中的全部费用。

3.销售费用:指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4.营业税金及附加:批应由运输、通用航空等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5.主营业务利润: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活动而获得的利润。航空公司的主营业务利润是运输、通用航空等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扣减其成本以及销售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后的利润额。

6.管理费用:指企业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8.投资收益:指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或发生的损失。

9.利润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盈亏总额,反映企业最终的财务成果。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其中:营业利润指主营业务利润加其它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补贴收入指企业按规定应取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它补贴收入。投资收益指投资收入减投资损失后的余额。营业外收入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营业外支出则指与企业主营业务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该指标当数额小于零时,即为亏损,用“-”号表示。

10.应交所得税:指企业报告期内应交纳的所得税。

11.净利润:指企业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12.已交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指企业报告期内,按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已上交的从企业运输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用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的基金。

13.资产负债率:指企业所负债务与其资产的比例。计算公式:

 负债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万元)

14.资本金利润率:指报告期内实现的利润与企业投入的资本金之比,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的获利能力。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资本金利润率(%)=------------×100%

资本金总额(万元)

15.速动比率:指报告期内企业速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之比,表明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付流动负债的能力,用百分比表示。计算公式:

流动资产(万元)-存货(万元)

速动比率(%)=-------------------×100%

流动负债(万元)

其中速动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偿付流动负债的那部分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流动资产的指标解释见《资产负债统计表》(航综统27表)“主要指标解释”。

16.营运收入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与营运收入之比。衡量企业营运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营运收入利润率(%)=--------------×100%

 营运收入(万元)

17.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报告期内企业实现利润与成本费用之比,体现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万元)

成本费用利润率(%)=--------------×100%

 成本费用总额(万元)

18.吨公里收入:指每运输吨公里所获取的营运收入。计算公式:

 运输收入(万元)

吨公里收入(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通用航空可按换算吨公里计算,下同。

19.吨公里成本:指每运输吨公里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计算公式:

 主营业务成本(万元)

吨公里成本(元)=-----------------

运输总周转量(万吨公里)

关于《2014年通用航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公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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