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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维修执照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0 13:13:1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维修执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飞机维修的三个证书是什么?


2、飞机维修执照报考条件


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维修执照》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飞机维修的三个证书是什么?

飞机维修工程师分为机身和航电两类,有A,B,C三种执照:A类为技工执照、B类为航线维修工程师执照、C类为基地维修工程师执照。

需要《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飞机维修工程师简介

飞机维修工程师是飞机的保养师、维护师,他如同医生一样,运用自己娴熟的技艺为飞机诊治一个又一个疑难杂病,为飞机的安全飞行提供了坚实的后盾保障,是安全的捍卫者。

飞机维修工程师主要负责检查飞机各组成部分、装备、零件的齐全;负责飞机的维修工作,确保航行安全飞机维修专业具有很强的行业特殊性,从业门槛高,人员待遇好。

其一般要求飞机维修专业或相关机电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要持有CAAC(已改为CCAR)飞机维修基础执照,并且要有飞机维护工作经验。此外具备基础执照及相应机型授权者则为用人单位优先考虑。

飞机维修执照报考条件

虽说中国民航规章是以美国民航规章为蓝本发展而来的,但二者在某些方面还是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区别的。本文将围绕FAA和CAAC对飞机维修人员的不同要求展开讨论。

FAA对飞机维修人员的相关要求包含在Title 14 of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14 CFR)part 65,以下简称14CFR65部,CAAC对飞机维修人员的要求包含在66部中。

CAAC对飞机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员的要求如下:

(a)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 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4)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FAA对飞机维修人员的要求如下:

通常来讲FAA只会给美国公民以及美国居民颁发飞机维修人员执照,但有时FAA也会给根据需要给美国以外的,涉及在美国注册的飞机的运营以及持续适航的飞机维修人员执照,以证明他们满足FAA的相关要求。

1.Be at least 18 years of age.

至少年满18周岁

2. Be able to read,write,speak,and understand the English language.(Note : If the applicate will be endorsed “valid only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能够读,写,说,理解英语。(如果申请者不能够满足以上要求并且是被美国承运人雇佣的,在美国以外地方工作的,执照上将声明该执照仅在美国以外有效)

3. Have passed all the required tests (written,oral,and practical)within the preceding 24months from application.

申请者应该在自申请之日起的24个月之内通过所有要求的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口试,实操考试)

4. Possess and demonstrate the appropriate knowledge and skill for the certificate rating being sought.

申请者必须能够掌握并证明拥有获取执照评级的知识和技能

以上是FAA与CAAC关于飞机维修人员的基本要求,写的比较简略,还望大家包含。后续我将对FAA对维修人员的要求做进一步的讲述。比较的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给是那些有心考取FAA执照的人一点有益的帮助,一个是给大家一个关于中国飞机维修执照发展趋势的借鉴。作为世界上最强的民航实体,美国的民航规章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什么用

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的,用于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1、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2、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3、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4、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 ME-PH

扩展资料:

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通过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3、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近2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6、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航维修执照r3需要考几个模块

三个模块

根据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分为三种类型,分别是理论笔试、口试、和基本技能考试。

申请相应执照和资格证书,需参加的考试类型包括: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需参加笔试及基本技能考试;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需参加培训和笔试考试。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参与抢修和临时修理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外籍或者地区维修人员可以通过该航空营运人的申请直接获得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批准。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包括下列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第四条 民航总局统一颁发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的考试、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总局可以按照职责权限授权有资格的单位或者部门实施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第五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含义如下:

(一)涡轮式飞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二)涡轮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涡轮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三)活塞式飞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固定翼航空器;

(四)活塞式直升机,是指装有活塞式发动机的旋翼航空器;

(五)上岗资格,是指在相应的工作范围内具有独立从事维修工作的能力,经所在维修单位批准有权在相应的技术签字,但不具有签字放行资格;

(六)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是指民航总局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批准其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的机构;

(七)民航总局认可的培训机构,是指未获得民航总局颁发的培训单位资格证书,但民航总局按照规定的程序认可其培训结论的培训机构;第六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将证件保存在最接近其通常行使证件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民航总局或者其授权人员的检查。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第七条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可以经培训、考试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和航空电子两个专业。

航空机械专业包括机体、发动机、部分电气和部分电子专业,其英文代码为ME;

航空电子专业包括电子和部分电气专业,其英文代码为AV。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一)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TA;

(二)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PA;

(三)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TH;

(四)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PH。第八条 持有航空机械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与持有航空电子专业执照的维修人员具有整机维修放行资格。第九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后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三)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第十条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的培训和考试应当按照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颁发的培训大纲进行。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的培训可以采用下列三种形式:

(一)参加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二)参加航空营运人或者独立维修单位组织的培训班;

(三)自学。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通过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组织的考试。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笔试和口试成绩70分(含)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考试期间有任何作弊或者其他未经许可行为者,取消该次考试资格,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关于《通用航空维修执照》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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