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空百科

天津航空被劫机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09 17:45:3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天津航空被劫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有没有从成立至今未发生过空难的航空公司!!所有的!!


2、MH370真相 ,在哪里,到底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天津航空被劫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有没有从成立至今未发生过空难的航空公司!!所有的!!

国泰航空、海南航空和长荣航空。

根据最权威的全球航企安全排名权威机构——德国安全评价机构JACDEC,根据全球60余家主要航空公司的2016年的安全表现,进行了排序,进入安全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航企共有三家航企,分别是荣列首位的国泰航空、海南航空(第三名)和长荣航空(第六名),其未发生过空难。

此次是海南航空第五次进入JACDEC“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榜单前十名,自2015年进入前五名,2016年排名更进一步进入前三,连创中国内地航空安排排名最好成绩。此外海航于2015年12月累计安全飞行小时数超过500万小时,还曾荣获中国民航“飞行安全五星奖”。

扩展资料:

中国内地表现最亮眼的要属以五星服务闻名全球的海南航空,从去年的全球榜单第五跃升至第三名,稳居内地航企首位。

针对春运期间客流量大、各地天气多变和旅客回家心切等各方面特点海南航空制定了专门的保障方案。在海南航空的各项筹备工作中,确保春运期间的民航安全运营依旧是重中之重。此次再度跃升至“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榜单第三名也意味着海南航空已经成为行业安全管理的先行者。

海南航空安全总监魏长荣表示:“安全是民航的高压线和生命线,春运期间民航业也将迎来又一个客流高峰。而海航的首要任务就是将每一位旅客安全地送到家人身边。

参考资料:人民网-海南航空安全排名荣膺全球最安全航空公司前三甲

MH370真相 ,在哪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是否存在隐情

近日,又有人借助MH370大做文章。而有人却对文章提出了质疑,认为《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是一个谣言大荟萃,“调查”的内容完全摘抄自网络,没有实地调研和采访,而更重要的是该“调查”摘抄的网络内容并非官方渠道的正式调查信息,而是来自于网络上的不实谣言。

较真要点

1、“MH370失联是美国为了劫持4位中国籍工程师,让飞思卡尔获得KL-02芯片的专利”,这是一条经过改编的老旧谣言。谣言的最初版本是“MH370失联是罗斯柴尔德的专利阴谋,4位中国籍KL-03发明专利持有者全部失踪,罗斯柴尔德将获得100%(唯一)专利权”。

2、无论是KL-02芯片还是KL-03芯片,它们的专利所有权属于飞思卡尔公司,中国籍专利发明人的生死对专利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另外,几位发明者也不在MH370航班上,并没有失踪或者死亡。

3、KL-02芯片是在中国设计、中国制造的商业级民用产品,并非震惊全世界国防工业的专利。

4、专利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了一个民用产品的专利,而去“劫持MH370”,这样的结论不可信。

查证过程

《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是一个谣言大荟萃,这篇“调查”的内容完全摘抄自网络,没有实地调研和采访,而更重要的是该“调查”摘抄的网络内容并非官方渠道的正式调查信息,而是来自于网络上的不实谣言。较真已经针对文中的航空知识错误进行了查证,此篇将较真“MH370失联是美国的专利阴谋吗?”。

谣言一:“MH370航班上有4位就职于Freescale(飞思卡尔)公司并发明了KL-02微型芯片的中国工程师,MH370失联就是美国为了劫持这4位工程师,让飞思卡尔获得KL-02的专利。”

(文章截图)

较真鉴定:谣言。

1、KL-02芯片的专利所有权属于飞思卡尔公司,中国籍专利发明人的生死对专利所有权没有任何影响。几位发明者也不在MH370航班上。

2、MH370上的确有20名飞思卡尔的员工,其中有8名是中国公民,KL-02芯片发明专利也确实存在,它的公开专利号是US 8650327 B2(下图)。

3、3名与该专利有关的中国人分别是Shixiang NIE, Zhijun CHEN, Zhihong CHENG。与《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一文中宣称的4名中国人“Peidong Wang、Zhijun CHEN、Zhihong CHENG 和 Li Ying(王培东、陈志军、程志宏、李英)”并不完全相符。

4、《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的作者刘铁侠犯了个错,他所给出的4个中国人名单是另一个飞思卡尔芯片KL-03的专利发明人,相关的专利号为US8671381 B1(下图)。

一直以来,MH370和飞思卡尔芯片专利有关的谣言都有两个版本:一个版本说是KL-02芯片,另一个说是KL-03芯片,对应的谣言内容则是“MH370失联是罗斯柴尔德的专利阴谋,4位中国籍KL03发明专利持有者全部失踪,罗斯柴尔德将获得100%(唯一)专利权”。而刘铁侠在没有研究清楚的情况下,将两个版本的谣言混淆了,错把KL-03芯片专利的发明者套在了KL-02芯片上。

另一方面,虽然芯片发明者是几个中国人,但他们并非专利权持有者,而是参与发明者。专利发明者和专利权持有者并不是同一回事,作为飞思卡尔的员工,利用公司资源发明的专利所有权属于公司,这在几乎所有劳务合同中都会写明,所以US 8650327 B2的专利所有权(原受让人),属于Freescale Semiconductor, Inc.。飞思卡尔公司才是专利唯一持有者,4位发明者发生任何意外,专利所有权也不会因此而改变。PS:受让人是指权利的接收方,专利的原受让人就是专利权持有者。

最重要的是,无论(聂诗香, 陈志军, 程志宏)这3位中国人,还是(王培东、陈志军、程志宏、李英这)4位中国人,根本就不在消失的MH370航班上,机上乘客名单中并没有这几个人。MH370乘客名单是公开资料,百度即可查到,使用关键词一查就知US8671381 B1专利的4个中国籍发明者是否在机上。

另外,从公开的专利内容可知,KL-02芯片的专利申请日期是2012年9月6日,公开日期是2014年2月11日,与《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一文中声称的“美国专利局在2014年3月12日就“神速”地批准了KL-02微型芯片的专利”描述(下图)完全不符。

(文章截图)

谣言二:“KL-02芯片是震惊全世界国防工业的专利。”

较真鉴定:无稽之谈。

根据公开的KL-02产品数据手册[1],它当时的确是世界上最小的芯片,但却不是用于国防。KL-02是中国设计天津制造,完全是一个商业级民用产品,当时购买1万片以上只要每片0.7美元左右(下图)。

谣言三:“在2014年3月18日, 也就是MH370飞机失踪的10天后,北京的巴伊兹女士(菲利普伍德的女朋友), 收到了名为菲利普的MH370乘客用苹果5S发出的一张神秘而漆黑的自拍照,和一封用语音密码发出的SOS求救信。”

较真鉴定:这张“神秘而漆黑的自拍照”是匿名人士在美国知名论坛4Chan上首发,发布当天该帖子就被4Chan管理层认定为谣言进行了删除。

所谓的神秘漆黑自拍照就是下图这样:

实际上,这个信息并非最近才出现,2014年就已在网络上流传过。该信息也并非由任何媒体首发,而是匿名人士首先在美国知名论坛4Chan上发布的,发布当天该帖子就已经被4Chan管理层认定为谣言后删除。虽然如今在4Chan上已经看不到原始贴,但幸好有个名为4plebs的网站实时备份4Chan所有帖子,这个所谓神秘漆黑自拍照和相关文字内容的帖子也被备份了下来(下图)。

由4plebs的备份内容可知,该信息2014年3月19日首次出现在4Chan上,由某位宣称自己是MH370上名为Philip Wood乘客的人士发布,但发布账号却是匿名。文字内容和最近改头换面后出现的谣言文章内相关文字一样,图片也一样。该图片除了图片EXIF内有指向Diego Garcia海军基地的GPS信息外,不包含任何有意义的内容,只是一片漆黑。

我们先看这张图片:

首先,使用各种技术手段,该图也只能还原出下图这样的内容,完全没有某些人宣称的那样“图中可以看见人影”。要知道,这是一张只有13K大小的图片,基本上除了单色外不可能包含太多细节内容。这里还不得不提一下,iPhone 5S是配有高亮闪光灯的。

其次,在图片刚刚出现在4Chan上时,原始图片的EXIF内包含了一个GPS坐标,并显示拍摄设备为iPhone 5s。2014年时美国著名的“流言揭穿网站”metabunk就已经有专门文章揭秘过该问题。这张图片里的GPS坐标格式并非iPhone 5S记录GPS坐标的格式,也就是说如果图片真由iPhone 5S拍摄,那坐标格式不应该像该图EXIF信息内那样显示。

而且,该图片内的坐标还缺少高度信息,而iPhone 5s拍摄照片时如果记录了GPS信息,同时肯定会记录高度信息。

最后,使用二进制查看软件查看4Chan上原始图片的十六进制编码信息,发现该图片内含有图片编辑软件Picasa的信息,显示该图片被Picasa编辑过(下图)。

如果用Picasa随便给某张图片添加Diego Garcia海军基地的GPS信息,再用软件查看图片十六进制编码,发现该信息和漆黑照片内的GPS信息编码一模一样。

所以,这张图片既没有记录下任何有用的图像信息,所包含的GPS信息也并不是拍照时所记录,而是后期用Picasa软件添加进图片EXIF的,显示格式与Picasa的坐标格式完全一致。

还原整个事件可知,该消息原始首发的内容早已被证实毫无可信度,照片也被修改过,人为添加了GPS内容。而《马航MH370调查(终结篇)》一文又添加了自己杜撰的内容,将明文首发在4Chan的内容篡改为菲利普伍德通过加密语音发送给身在北京的巴伊兹女士,可谓假上加假。

总结:为了一个民用产品的专利而劫持MH370的结论是不靠谱的,“神秘的自拍照和sos求救信号”也早已被证伪。

图片来源:[1]KL-02产品数据手册

查证者:德味儿

什么是恐怖活动犯罪(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

第三十一讲| 恐怖活动犯罪(以劫持航空器罪为例)

大家好,欢迎 关注 “每天学点实用法律”, 每天一条常用法律条文,一个真实裁判案例,让我们 在 发展迅猛 的时代,为个体 的成长 增加一项必备技能。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孙某从1993年7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年11月26日,孙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日14时,孙某携带早巳准备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B-258号1523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上述事实,有证人黄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物证有现场提取的火药、引燃线、火柴等。经被告人孙某当庭辨认,确认为其所带之物。孙某所携带的火药,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为黑色火药。孙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孙某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 》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应予严惩,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五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对孙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此,该院于1994年1月13日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劫持航空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第一, 犯罪构成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可以针对航空器上的驾驶人员、机组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劫持,是指按照劫持者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的对象是正在飞行和使用中的航空器。如果劫持的是正在装配或正在维修中的航空器,则不会危害航空运输安全,不能构成本罪。

航空器,是指在空间飞行的各种航空工具,包括飞机、宇宙飞船、热气球等。

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正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何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为止。航空器强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应被认为仍在飞行中。正在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者机组人员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至降落后24小时止。

第二, 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区别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与劫持航空器罪的区别有三:①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没有“劫持”目的,但劫持航空器罪有“劫持”的目的;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只是在正在飞行中的飞机上实施行为,而劫持航空器罪不仅包括在飞行中的飞机,还包括在停机待用时的飞机上实施行为;③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具体危险犯,而劫持航空器罪是抽象危险犯。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对象是人,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对象是交通工具,因此,如果直接对航空器进行破坏,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第三, 管辖

航空器分为民用和军用两种,对前者的劫持是国际犯罪,而对后者的劫持是国内犯罪,因此,外国人在外国劫持外国的军用航空器,我国就无管辖权,但如果劫持的是外国的民用航空器,我国有管辖权(普遍管辖)。

第四, 处罚

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此处的死刑条款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提升

第一,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组织、领导、参加并利用该组织去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活动的,应数罪并罚。

第二, 帮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是将恐怖活动犯罪的帮助行为独空成罪,因此无需再适用恐怖活动犯罪从犯的量刑规则。

第三,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这是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无需再适用犯罪预备的量刑规则。它包括下列行为:

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如果构成本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 其他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

1.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2.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3.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4.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第五, 劫持船只、汽车罪

本罪侵害的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如果劫持船只或汽车没有侵害公共交通运输安全,则不能构成此罪。

例如,劫持运煤车参加姐姐婚礼,到达目的地给了司机200元,这不构成劫持汽车罪, 因为没有侵犯公共交通运输安全,但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四、课后思考题

第一,问:准备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如何处理?帮助帮助恐怖活动罪如何处理?

答:这分别属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犯罪预备和帮助恐怖活动罪的帮助犯。

第二,问:劫持火车如何定性?

答:不构成此罪,如果把劫持解释为破坏,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认为劫持不能构成破坏,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好,今天的课就到这里,希望能对你有启发。也希望你能将今天的内容转发给身边的亲戚朋友。

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 3 34 /365。

}�$��$�5

关于《天津航空被劫机》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