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人认为外星人是存在的:
狭义的外 星人来源于地球以外的星体的高 智能生命,广义的外 星人就是指来源于其他星体上的高智能 生命,包括地球人到 达其他星球时成 为其他星球的外
本人认为外星人是存在的:
狭义的外 星人来源于地球以外的星体的高 智能生命,广义的外 星人就是指来源于其他星体上的高智能 生命,包括地球人到 达其他星球时成 为其他星球的外星人。
关于外星人:
一、不论是地球以外 的外星人还是地球人成为其 他星体上的外星人都是有可 能的.因为宇宙 这么大,不可能只有地球上存在生 命的,一定还有其它星球上是存 在生命的,只是目前我们 还没有发现而已.而地球人早就登 上月球,那时这些宇 航员就成了月球上的外 星人了,所以宇宙中是存在 在外星人的.
二、可以肯定的是当人类登上其他 星体时是有的,因为此时这些 人成了这个星体上的外星人.而宇宙 有没有地球之外的外星人这个问题到现 在谁也没法回答.
三、但可以 肯定的是到现今为止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地 球曾有外星人来访过.有些人把现 今科学不能解释的自然现象说成是外 星人来访(ufo)是很常 有的事.而且很多时候他们看到 的其实是人工飞行器.又有些人把人类的古 文明说成是外星文明,把现在解释不了的东西都 归功为外星人杰作,这是对人类本身的侮辱!!!其实人的创造 力是很强的,我们现在不能做 到的事情不代表古代人类就做不了.不要什么都说是外星人.
四、而UFO是指不 明飞行物体,泛指所有非 人造飞行物.UFO肯定 是有的,人类不能解释的东西多 着呢.但 是否与外星人有关就不得而知. 荣海王
结合我国物权法,举例说明物权登记的效力
[案例]3个月前,南京市民张三急等钱用,决定将新买的私家车以20万元卖给李四,当天两人签订合同,李四一次性付清车款,从张三处拿到钥匙将车开走。3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把车开走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于是,他隐瞒了曾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又把同一辆车卖给了王五。王五用张三所给的车钥匙,把车开走。李四发现该车“失窃”后当即报警,警察在王五处找到该车。李四、王五都认为自己是该车的合法所有者,争执不下,对簿公堂,结果李四败诉。
[解析]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见,与摄像机、电脑、手机等动产不同的是,物权法对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价值较高的动产的转让,也实行登记制度。但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制度与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制度是两回事。住房等不动产的登记,是“不登记不生效”,即不登记根本就没有取得物权。机动车等动产的登记,是“登记对抗”,即机动车等动产转让,可以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如果不登记,自交付时车辆所有权就转移,受让人因此可以合法占有、使用该车辆。如果不登记,张三又将该车卖给了王五,王五因不知张三此前已将同一辆车卖给了李四的事实,因此构成了“善意”。未登记的受让人就可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中,虽然李四从张三处获得私家车及其所有权,但由于他没有登记,而王五事先对张三将车卖给李四的事实并不知情,又通过有偿合同向张三支付了合理价格,并办理了登记,就成了“善意第三人”,并因此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李四的“所有权”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王五的“所有权”,物权法保护王五的所有权,而不保护李四的所有权,即法律上认定该小汽车归王五所有,李四不享有车辆所有权(物权),而只能根据合同向张三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债权。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动产转让时,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受让人即时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时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三)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案例中,假如没有王五这个“善意第三人”的出现,李四从张三处把车开走,即已经获得该车的所有权,即使没有登记,他也可以理所当然地合法占有、使用该车,他也受物权法保护。因此提醒市民,购买机动车、船舶、飞行器等动产后,适宜立即登记,以免因出现“善意第三人”而失去所有权,出现不必要的纠纷,给自己带来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