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无所谓合理与否。专利本身就是垄断的东西。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向专利权人
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无所谓合理与否。专利本身就是垄断的东西。 我国《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因此,专利权人要求他人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是合理的,以实现其经济利益。他人若不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就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就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这个由技术含量、外观使用产品决定,具体重在协商。法律并未强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