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是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机场怎么划分等级
2、求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0的详细具体内容
3、国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是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机场怎么划分等级
在民航机场中,机场的级别主要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飞机基准飞行场地也就是跑道的长度;二是飞机两项主要参数,分别是翼展和主起落架外轮间距,也就是飞机最远的两个轮子之间的距离。
以下就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机场基准代号表。
-希望能帮到你
-梁兆铃
求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0的详细具体内容
附件 10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航空电信》
(第 I、II、III、IV和 V卷)
国际民用航空中的三个最复杂和最根本的要素是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这些要素由公约的附件 10
涵盖。
附件 10 分为五卷:
第 I卷 — 无线电导航设施
第 II卷 — 通信程序(包括具有 PANS 地位的程序)
第 III卷 — 通信系统
第 1 部分—数字数据通信系统
第 2 部分—话音通信系统
第 IV卷 — 监视雷达和避撞系统
第 V卷 — 航空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这一附件的五卷包含了与航空通信、导航和监视系统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 、航行服务
程序(PANS)和指导材料。
附件 10 的第 I 卷是一个技术文件,为国际航空器运行规定了必要的系统,以便提供航空器在所有
飞行阶段都要使用的无线电导航设施。本卷中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列出了无线电导航设施必须具备的
参数规范, 例如全球导航卫星系统 (GNSS) 、 仪表着陆系统 (ILS) 、 微波着陆系统 (MLS) 、 甚高频 (VHF)
全向无线电信标(VOR) 、无向无线电信标台(NDB)和测距仪(DME) 。本卷中所载的资料包括所需
要的动力要求、频率、调制、信号性能和监测,以确保装备得当的航空器能够在世界各地收到具有必要
可靠性的导航信号。
第 II 卷和第 III 卷涵盖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话音和数据通信的两大类别,这就是地面站点之间的
地对地通信和航空器与地面站点之间的空对地通信。空对地通信通过话音和数据两种方式为航空器提供
了安全飞行需要的所有资料。地对地通信中的一个重要要素就是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 ,这是一个世
界范围的网络,用来满足国际民用航空的具体要求。在 AFTN类别之内,所有重要的地面站点,包括机
场、空中交通管制中心和气象台等,都被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航空器在所有飞行阶段提供服务。网络
中任何一个站点所发出的电文,都会按固定程序传送到进行安全飞行所需要的各个站点。
附件 10 的第II卷介绍了有关航空固定和移动服务的总则、行政和运行程序。
附件 10 的第 III 卷载有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适用于各种空对地和地对地话音与数据通信系统,包
括航空电信网(ATN) 、航空移动卫星服务(AMSS) 、二次监视雷达(SSR)S模式空对地数据链、甚高
频(VHF)空对地数字链(VDL) 、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 、航空器呼叫系统、高频数据链(HFDL) 、航空移动服务、选择呼叫系统(SELCAL) 、航空语音电路和应急定位发射器(ELT) 。
附件 10 的第 IV卷包含适用于二次监视雷达(SSR)和机载避撞系统(ACAS)的 SARPs 与指导材
料,其中包括适用于 SSR A模式、C模式和 S模式的 SARPs 以及 ACAS 的技术性能。
附件 10 的第V卷规定了关于使用航空频率的 SARPs 和指导材料。国际电信联盟(ITU)已经制定
了一个框架,将各国对无线电频谱的需求与不同无线电服务用户的利益进行平衡,以产生一种有规划的
无线电环境,包括无干扰、有效果和高效率地使用无线电频谱。第 V卷中载有关于向各个正在或计划在
不同频段上运作的航空无线电台进行分配的计划资料。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第十次修订版)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0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1次关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建议1/1,以及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2次会议关于某些定义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的要求的建议1/1和建议5/1。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义”中,增加了“批准”和“技术细则”的定义,并对有关定义进行了澄清,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相关的修订,澄清了有关要求,即“必须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在第八章“经营人的责任”中关于“货机的装载”部分,对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要求,删除了“其装载必须使机组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隔开”的技术细节,而提及技术细则中的详细要求。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是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