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物运输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2、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3、民航运输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物运输的定义》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物流法律规范的特点是什么
一、物流的意义及特点:
物流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设备,将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准确的、及时的、安全的、保质保量的、门到门的合理化服务模式和先进的服务流程。物流是随商品生产的出现而出现,随商品生产的发展而发展,所以物流是一种古老的传统的经济活动。
1.物流构成:物体的运输、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
2.物流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用户服务、需求预测、定单处理、配送、存货控制、运输、仓库管理、工厂和仓库的布局与选址、搬运装卸、采购、包装、情报信息。
3.物流的作用,概要的说,包括服务商流、保障生产和方便生活三个方面。
4.航空物流:在1980年,中国航空货邮总运输量仅为8.8万吨,而2003年已经达到219万吨;国际航线的货邮运输量也从1980年的1.4万吨增长到2003年的51.4万吨。民航总局预测,到2010年,航空货运量将增加到470万吨,平均年增幅为10%。波音公司《中国市场预测》报告指出,中国航空运输市场将以每年7.6%的速度增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民用航空市场。如此光明的市场前景,自然会留给人无限的遐想空间。
二、物流经营人法律责任
当今,发展物流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和传统的货运商相比,物流经营人工作在更加复杂的责任环境中。目前,尚没有一个关于物流的国际或国内法规来规范物流经营人和顾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物流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仍要由不同的法律来约束。由于我国传统的货物运输立法缺乏协调统一性,而物流要求其各个环节的有关规定要统一协调,如果法律不作相应的调整,势必影响物流的顺利进行。 虽然物流概念传入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史,我国的研究人员对物流的概念内涵、发展历史以及专业理论也做了大量研究,但对有关物流的法律问题研究还远远不够,关于物流的法律规定也亟待修订完备。认真研究并准确定位物流经营中的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进而实施有效的风险预防措施,对物流经营人取得长远的经济效益是非常必要的。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第二章 货物托运第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七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费和其他费用已经确定的,应当由承运人填入货运单。
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盖章;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字、盖章;第三份由承运人在接受货物后签字、盖章,交给托运人。
承运人根据托运人的请求填写货运单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代托运人填写。
托运的货物超过一个包装件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托运人分别填写货运单。第八条 托运人在货运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经托运人授权,承运人可以予以更正或者补充,但不承担义务。第九条 货运单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填写的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三)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四)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五)第一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六)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七)货物的性质;
(八)包装件数、包装方式、特殊标志或者号数;
(九)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者尺寸;
(十)货物和包装的外表情况;
(十一)运费,如经议定,付费日期和地点及付费人;
(十二)提取货物时支付货款的,应当注明货物的价格和必要时应付的费用金额;
(十三)需要声明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应当注明声明价值金额;
(十四)货运单的份数;
(十五)随货运单交给承运人的文件;
(十六)如经议定,应当注明完成货物运输的时间和概要说明经过的路线;
(十七)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第十条 托运人应当对货运单上所填关于货物的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因货运单上所填的说明和声明不符合规定、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给承运人或者承运人对之负责的其他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航运输法律条文有哪些
航空运输方式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航空货物运输方面国内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适用的国际公约有:《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瓜达拉哈拉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航空物流是什么意思,航空物流运输方式有哪些
就是通过飞机运输物品,当然境内航空比较简单,只要不是航空禁运的东西,都可以,速度快!如果涉及到跨境就麻烦一些了,需要报检,报关,原产地证明......
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定义》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