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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概念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1 01:07:5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概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2、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概念》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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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需求,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承运人(以下称承租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以下称出租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活动。第三条 按第二条规定的方式租赁民用航空器称为湿租民用航空器。第四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国外湿租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条件第五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客货运输的民用航空承运人;

二、经营航空客货运输五年以上;

三、航空器维修、使用和营运方面具有相应的设施、人员和丰富的经验。第六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出租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出租人所属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客货运输的民用航空承运人;

二、被合法指定并已经营国际航线三年(含)以上;

三、经营航空客货运输十年以上,营运经验丰富;

四、有严格的飞行安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安全飞行记录;

五、具有对湿租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航材供应能力。第七条 湿租的民用航空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登记国合法有效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外表有相应的国籍登记标志;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为出租人拥有;

三、符合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正式签发的文件上载明的对该型航空器一切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具有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第八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均应持有其本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其中驾驶员应有英语通话能力,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第九条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具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

二、具有熟练的英语能力,正确地用英语通话;

三、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在该型湿租民用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总数不少于500小时;

四、具有I类仪表着陆标准;

五、具有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可由承租人提供适当数量的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组工作,但乘务方面的责任仍由出租人负责。

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乘务证和健康合格证,并有一年以上的客舱飞行服务经验;

二、在飞行中,中国乘务员必须服从机长的统一领导。第十一条 湿租航空器开始营运飞行前,出租人应对中国乘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熟悉客舱紧急安全和服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应急撤离程序。第十二条 在必要时承租人可应出租人要求,为其机组提供翻译人员,以便准确地沟通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和承租人派在机上工作的人员之间的联系。但飞行安全责任仍然由出租人承担。提供翻译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驾驶舱内有固定的、带有安全带的供翻译人员使用的座位,并装有供翻译人员使用的耳机、话筒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设备;

二、翻译人员必须熟悉航行用语、飞行设备用语及其他技术用语,并能正确、迅速地进行翻译;

三、翻译人员与机组之间的配合,包括在特殊情况下的配合,应该在飞行前经过演练。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责任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事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湿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承租人方可对外正式谈判、签订租机合同。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国籍及合法性;

二、出租人历史和经营情况、安全情况;

三、出租人机队情况、飞行人员情况;

四、出租人维修能力;

五、拟飞航路情况;

六、拟飞机场的飞行区条件及相关的地面接受能力;

七、拟租的航空器的简况及其基本技术数据;

八、市场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出租人的内容,如有必要,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途径考察了解。

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民用航空运输市场的需求,保障飞行安全,根据国家和中国民用航空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承运人(以下称承租人)租赁外国民用航空承运人(以下称出租人)带机组的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航空运输的活动。第三条 按第二条规定的方式租赁民用航空器称为湿租民用航空器。第四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未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国外湿租民用航空器。第二章 条件第五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承租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客货运输的民用航空承运人;

二、经营航空客货运输五年以上;

三、航空器维修、使用和营运方面具有相应的设施、人员和丰富的经验。第六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出租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出租人所属国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客货运输的民用航空承运人;

二、被合法指定并已经营国际航线三年(含)以上;

三、经营航空客货运输十年以上,营运经验丰富;

四、有严格的飞行安全管理制度,有良好的安全飞行记录。

五、具有对湿租民用航空器的维修和航材供应能力。第七条 湿租的民用航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登记国合法有效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航空器外表有相应的国籍登记标志;

二、该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为出租人拥有;

三、符合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正式签发的文件上载明的对该型航空器一切技术和商务要求;

四、具有登记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适航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第八条 湿租民用航空器的机组成员均应持有其本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执照和体检合格证,其中驾驶员应有英语通话能力,并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飞行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规则。第九条 担任机长的驾驶员除具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担任国际航线机长的经历;

二、具有熟练的英语能力,正确地用英语通话;

三、总飞行时间不少于3000小时,在该型湿租民用航空器上的飞行时间总数不少于500小时;

四、具有I类仪表着陆标准;

五、具有紧急处置突发事件的知识和技能。第十条 经出租人和承租人商定,可由承租人提供适当数量的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组工作,但乘务方面的责任仍由出租人负责。

中国乘务员参加湿租航空器乘务工作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有效乘务证和健康合格证,并有一年以上的客舱飞行服务经验;

二、在飞行中,中国乘务员必须服从机长的统一领导。第十一条 湿租航空器开始营运飞行前,出租人应对中国乘务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使之熟悉客舱紧急安全和服务设备的使用方法及应急撤离程序。第十二条 在必要时承租人可应出租人要求,为其机组提供翻译人员,以便准确地沟通机组与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和承租人派在机上工作的人员之间的联系。但飞行安全责任仍然由出租人承担。提供翻译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驾驶舱内有固定的、带有安全带的供翻译人员使用的座位,并装有供翻译人员使用的耳机、话筒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设备;

二、翻译人员必须熟悉航行用语、飞行设备用语及其他技术用语,并能正确、迅速地进行翻译;

三、翻译人员与机组之间的配合,包括在特殊情况下的配合,应该在飞行前经过演练。第三章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责任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事先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湿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请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承租人方可对外正式谈判、签订租机合同。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国籍及合法性;

二、出租人历史和经营情况、安全情况;

三、出租人机队情况、飞行人员情况;

四、出租人维修能力;

五、拟飞航路情况;

六、拟飞机场的飞行区条件及相关的地面接受能力;

七、拟租的航空器的简况及其基本技术数据;

八、市场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出租人的内容,如有必要,可按规定程序通过适当途径考察了解。

民用航空分为哪两类

民用航空分为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两类。商业航空也称为航空运输,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民用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从事除了国防、警察和海关等国家航空活动以外的航空活动,民用航空活动是航空活动的一部分。

扩展:

通用机场肯定属于民用航空机场。但承担了更多其他飞行任务,比如公务出差、空中旅游、气象探测、农林喷洒、消防警巡、空中救援等等特殊飞行任务跑道建设不一样:通用机场的跑道导航设施往往比较简陋,一般不具备大型民航飞机起降的条件跑道长度不一样。

民用航空,是指使用航空器从事除了国防、警察和海关等国家航空活动以外的航空活动。把民用航空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商业航空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就是我们常见的航空公司运营模式。而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业航空后民用航空其他所有部分。

通用航空包括了除了运输运营外所有非军事用途的航空活动,内容非常广泛,通用航空使用的全部是小飞机、起飞重量不超过50吨,一般可分为公务机、私人用飞机农业用机、教练机、体育竞赛飞机等。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与一般民用航空飞行管制有何异同

民用航空:使用各类航空器从事除了军事性质以外的所有的航空活动称为民用航空。通用航空: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目前把民用航空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商业航空和通用航空。商业航空是指以航空器进行经营性的客货运输的航空活动,就是常见的航空公司运营模式。而通用航空就是除去商业航空后民用航空其他部分。通用航空是民用航空的一部分。

航空开放要遵守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关于《民用航空器概念》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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