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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凭证与航空运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0 18:54:2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凭证与航空运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机票行程单相当于发票吗


2、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运输凭证与航空运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机票行程单相当于发票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54号)的有关规定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统一管理,套印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监制章。经国家税务总局授权,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行程单》的日常管理工作。据此《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就是发票,可以直接入账。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民用航空运输凭证(以下简称运输凭证)的印制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第二章 运输凭证的印制第四条 运输凭证应由具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印制。没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运输凭证。第五条 运输凭证的印制资格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定颁发《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制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第六条 申请从事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印刷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票证印刷业务的特种许可证;

(三)有印制和存放运输凭证的固定场所;

(四)具备印制运输凭证必需的设施设备及保障印制准确可靠的附属设备;

(五)具备印制运输凭证的技术及相关技术人员;

(六)健全的制版、数字、检验、储藏、运输、销毁、保密、安全等管理制度;

(七)近三年内无违法纪录;

(八)民航总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有关的特种许可证;

(四)印制、存放运输凭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情况的说明;

(五)符合相应标准的运输凭证票样;

(六)民航总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可以向民航总局提出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申请。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九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向其颁发《印制许可证》。对于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第十条 在《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内,《印制许可证》持有人要求变更运输凭证印制许可内容的,应当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民航总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印制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印制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印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其《印制许可证》届满前做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委托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印制运输凭证。第十三条 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运输凭证印制合同规定的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四条 印制运输凭证必须采用有效的防伪措施。第三章 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对在本地区内从事运输凭证印制的企业行使监督检查权。第十六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职能部门在对运输凭证印制企业实施检查时,运输凭证印制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或隐瞒不报。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印制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印制许可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在办理《印制许可证》的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取得《印制许可证》从事运输凭证印制活动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商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委托未取得《印制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印制运输凭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飞机行程单是什么?

行程单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并按照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票行程单正式上线是旅客购买国内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及报销的凭证。对于行程单来讲,它既是专用发票,又是运输凭证,还是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初步证据和记名式有价证券(票证)。

使用电子客票乘坐飞机的手续进一步被简化,只要在机场值机柜台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即可领取到一张"ET"(电子客票英文缩写)标识的登机牌;旅客无须再出示机票,只要拿着有"ET"标识的登机牌和有效身份证明,即可进行安全检查。

行程单的注意事项:

价格是否有陷阱的识别依据,简单的方法就是旅行社报价应该是游客自己支付机票、住宿、餐饮、门票和交通等费用总和的八成或九成。因为旅行社和航空公司、酒店及景区等单位有团队价格优惠,优惠幅度平均在5~7折,在这基础上再添加1~3成的利润,就是真正意义上的合理报价。

很多的旅行社多数会以“超值团”、“纯玩团”、“人气团”或“豪华团”等形容词来区别。一般说来,“超值团”的质量比较差,只是在报价的时候体现为“超值”而已。请擦亮眼睛。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行程单

飞机票的报销凭证是什么,怎么领取?

电子客票报销凭证,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凭购票时所使用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订单号码)到售票窗口换取纸质车票。需要提到的是,因为在票面上会打印“已检”的字样,所以换取的纸质车票仅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到机场后找该公司的柜台,要求把行程单打印出来或致电到该航空公司,也可以让航空公司把行程单快递过来。

机票报销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国内机票和国际机票。

在国内电子客票出票的同时,会产生一种被称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它可以替代传统机票,也可以作为法定的机票报销凭证。如果在需要报销的情况下,可以向国内机票代理索取。一般情况下,三十天内都可以成功索取到行程单。

与国内机票不同的是,在购买国际机票时,国际机票代理会提供发票,作为报销凭证。一般来说,正规的国际机票代理都会为旅客出具“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凭借这张发票,旅客就可以报销国际机票。也可以用机票加上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报销凭证(切记单独的国际机票电子行程单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扩展资料】

国内电子客票在成功出票的同时,同时产生被称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传统机票替代品,可以作为法定的机票报销凭证。如果需要报销的话,可以向销售代理索取索取,飞机起飞后的30天内,都可以索取到。

乘坐轮船的费用报销

乘船和乘坐火车的报销方式是大同小异的,都可以用乘坐的票据直接当做报销的凭证。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报销的船票后所列明的时间、舱位以及金额一定要齐全清楚。而且如果是通过旅行社,或者代理购票机构等第三方乘船的,需要要向代理部门索取船票或者正式发票。

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维护航空运输市场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与民用航空运输凭证(以下简称运输凭证)的印制、收发、使用、传递、保管、监控、销毁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第二章 运输凭证的印制第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有权印制各自相关的运输凭证。第五条 运输凭证应由具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印制。没有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运输凭证。第六条 运输凭证的印制资格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根据本规定颁发《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许可证》(以下简称《印制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企业可以向民航总局提出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申请。民航总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第八条 申请从事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印刷企业法人;

(二)具有从事票证印刷业务的特种许可证;

(三)有印制和存放运输凭证的固定场所;

(四)具备印制运输凭证必需的设施设备及保障印制准确可靠的附属设备;

(五)具备印制运输凭证的技术及相关技术人员;

(六)健全的制版、数字、检验、储藏、运输、销毁、保密、安全等管理制度;

(七)近3年内无违法记录;

(八)民航总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运输凭证印制资格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有关的特种许可证;

(四)印制、存放运输凭证的场所及设施设备、技术和人员情况的说明;

(五)符合相应标准的运输凭证票样;

(六)民航总局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 民航总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后,对于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企业,民航总局认为应当颁发《印制许可证》的,向其颁发《印制许可证》。《印制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一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与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依法签订运输凭证的印制合同。第十二条 持有《印制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运输凭证印制合同规定的业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必须采用有效的防伪措施。第三章 运输凭证的收发、使用、传递、保管及监控第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收发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建立运输凭证的收发登记制度。收发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运输凭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填制运输凭证的过程中,应当按照运输凭证的号码顺序填列,不得跳号、漏号、改号。

擅自涂改和转让的运输凭证无效。第十六条 运输凭证的填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制,各联填制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不得分开填制。

作废的运输凭证应当在其凭证的右上角打孔,或在凭证各联注明“作废”标志。第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传递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民航总局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交接手续,保证运输凭证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第十八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涉及运输凭证收发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凭证的保管制度,保证运输凭证的存储安全。第十九条 运输凭证的保存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期满的,依照相关规定由专人监销。第二十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凭证的销号与配比制度,实行全过程监控,防止收入流失。

运输凭证的销号是指依据销售日报及所附运输凭证的会计联或财务联的号码与领发时相对应的空白运输凭证的号码进行核对注销的监控活动。

运输凭证的配比是指对运输凭证的会计联及相应的乘机联(或财务联及相应的承运人联)所列航段、金额及其他信息逐一进行核实的监控活动。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在民航总局授权范围内,对本地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的运输凭证的管理行使监督检查权。

关于《航空运输凭证与航空运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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