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气象保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应对北京此次的沙尘天气,华北空管局采取了什么措施?
2、民航华北空管局包括哪些分局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气象保障》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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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北京此次的沙尘天气,华北空管局采取了什么措施?
为应对此次的沙尘天气,华北空管局方面介绍,华北空管气象中心提前一天启动天气会商,确定3月15日北京将迎来今春首场沙尘天气。气象中心提前发布准确气象预报,同时发布大风、沙尘、颠簸、低能见度和风切变预警信息。
气象中心值班员密切观测天气情况,并针对气象实时变化与航空公司加强会商。为保障大风、沙尘和低能见度天气下空管运行安全,华北空管空管中心提前制定保障预案,加强部署备份排班力量。
运行中,塔台班组长加强与进近、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塔台席位合理安排起飞跑道,为落地航班预留更多的脱离跑道时间;放行席位在机场通播中和放行许可中加入注意大风沙尘及风切变提示;地面席位滑行期间合理规划路线,避免因沙尘天气造成的地面事故。各席位加强协调配合,尽量避免终止进近、复飞等情况发生,确保安全运行。
扩展资料
北京两机场取消航班超400架次:
市气象台15日8时发布天气预报:今天上午至中午有沙尘暴。据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数据,截至今天(3月15日)上午9时,全市空气质量均已达到严重污染水平,城六区PM10浓度最高,突破8000微克/立方米。
对此,航班管家统计了北京两机场的航班起降情况。截至今天上午9:30,北京首都机场计划进出港航班总计1141架次,已取消247架次,取消率21.65%;北京大兴机场计划进出港航班846架次,已取消181架次,取消率21.39%。
参考资料来源:澎湃新闻-北京两场航班取消超400架次,华北空管预计下午能见度转好
民航华北空管局包括哪些分局
民航华北空管局下辖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古四个空管分局和呼伦贝尔一个空管站。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空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拟定民航空管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程序;实施民航局制定的空域使用和空管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国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执行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民航空管系统建设;提供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和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监控全国民航空管系统运行状况,负责专机、重要飞行活动和民航航空器搜寻救援空管保障工作;研究开发民航空管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领导管理各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规定,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工资、财务、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领导管理民航七大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各空管单位,驻省会城市(直辖市)民航空管单位简称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其余民航空管单位均简称为空中交通管理站。民航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民航空管分局(站)为所在民航地区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正处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2013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正常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气象工作。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及与民用航空气象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工作基本内容包括观测与探测气象要素,收集与处理气象资料,制作与发布航空气象产品,提供航空气象服务。
提供航空气象服务的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区域。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依照本规则履行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职责。民用机场应当设置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本规则所称的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包括机场气象站、机场气象台、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民航气象中心。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配备满足履行职责要求的气象专业人员和气象设施设备,建立相应的气象工作制度。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第七条 民用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由民航局统一制定。规划应当服从国家和民航发展总体规划,以运行和用户需求为引导,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情报的交换,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气象探测资料共享、共用的原则,与国内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交换气象探测资料,向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情报。第十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气象科学技术研究与技术创新。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气象服务机构第一节 机构的设立与职责第十二条 民航气象中心、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由民航局批准设立。
民用运输机场应当设置机场气象台,民用通用机场根据需要设置机场气象台或气象站。民用机场设置气象台或气象站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可以承担机场气象台的职责。第十三条 民航局在每个飞行情报区内指定一个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或者机场气象台承担气象监视台的职责。第十四条 民航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国内气象情报和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索取与国际飞行有关的气象情报;
(二)制作和发布中、高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并向各地区气象中心和全国机场气象台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四)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收集、处理民航地区气象中心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根据民用航空气象用户实际运行需要,向其提供《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
(七)维护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八)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九)向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第十五条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处理、分发和交换本地区及与之相关的气象情报并保存相关气象资料;
(二)制作本地区中层区域预报;
(三)制作和发布本地区低层区域预报;
(四)制作并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发布业务指导产品;
(五)向各机场气象部门开放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
(六)向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气象服务;
(七)收集、处理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汇交的民用航空气象地面观测总簿、《民航机场气候志》和《民航机场气候概要》,并报送民航气象中心;
(八)维护本地区民用航空气象信息系统,指导本地区有关气象设备的维护维修;
(九)开展民用航空气象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
(十)向本地区机场气象台、机场气象站和民用航空气象用户提供业务运行、人员培训以及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关于《航空气象保障》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