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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航空工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9 01:36:0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杭州航空工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2、杭州西湖风景区可以飞无人机吗


3、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杭州航空工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涉及的相关公共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自备飞行控制系统的无人机、飞艇、航空模型等,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除外。

前款规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具体范围由省公安机关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落实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责任。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经营、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飞行管制部门的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管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公共安全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省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通报制度。第六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经营者、所有者、使用者依法生产、经营、使用,宣传、普及安全知识。

无人驾驶航空器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并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飞行安全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应当向公安、民用航空等部门提供协会成员、培训对象的有关信息。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第九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上安装电子围栏,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恶意改装或者改变设置。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擅自改变、破坏无人驾驶航空器电子围栏。第十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正确介绍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告知购买者进行实名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知识和技能。

鼓励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第三者责任险。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在重大活动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延后期限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并事先向社会公告。

无人驾驶航空器不得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因执行重大活动的电视传播和航拍、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飞行任务,无人驾驶航空器需要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起降、飞行的,应当事先报经公安机关同意。

在禁飞时间和禁飞区域内,公安机关可以临时封闭起降场地。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利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下列行为:

(一)非法投掷物品;

(二)携带、运输违禁品;

(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教学、科研、医疗等活动的正常秩序;

(四)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破坏公共设施;

(五)偷窥、偷拍个人隐私;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违反规定飞行,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拦截、迫降、捕获等方式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予以扣押。

杭州西湖风景区可以飞无人机吗

杭州西湖风景区不可以飞无人机。

西湖边属于人口密集地,无人机没有经过批准和考取驾照,是不能飞的,这种行为属于“黑飞”。这种行为要被治安处罚,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同时明确,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

扩展资料

《浙江省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中规定:

第七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协助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为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登记提供便利。

第八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在取得无人驾驶航空器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转让或者消灭的,所有者应当及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要单位、设施、场所,禁止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上空飞行。具体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宣传。

确需在前款规定的单位、设施、场所上空飞行的,应当依法报请飞行管制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可怕!西湖边一无人机突然失控,机翼像刀子一样,割破游客眼球

参考资料来源:浙江省公安厅-浙江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的各部门的名称是什么以及他们负责的范围是什么

机场监管部门各部门职责:

1、综合处(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局行政、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电子政务、财务、人事、法律事务等工作以及党组织建设、纪检、工会等党群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承担辖区内民航规划、投资、价格监管以及行业统计的相关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工作。

2、航空安全办公室。按授权,参与辖区内民航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的调查,组织事故征候和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3、运输处(国防动员办公室)。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秩序、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协调完成重大航空运输、通用航空任务;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的有关工作。

4、飞行标准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航务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及各类应急程序的执行情况;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6、适航维修处。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及维修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资格管理。

7、机场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安全运行、总体规划、净空保护以及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和航油企业安全运行等实施监督管理。

8、空中交通管理处。按授权,监督检查辖区内民航空管系统运行和安全状况;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的使用状况;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等事宜。

9、空防处。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公安、安检、消防工作。

扩展资料:

民航各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定位模糊,特别是与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空防处之间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是当前困扰机场公安机关的重要问题之一,也影响了民航安全保卫整体工作的进展。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界定模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也确实阻碍了民航安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对于人们将其主要原因归结为民航公安管理体制的普遍观点,笔者却不敢苟同。当然,这并非否定理顺民航公安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同安全检查管理体制一样,公安行政管理体制一直是困扰我国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障碍。但体制问题与清楚地界定机场公安机关的职责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

机场公安机关的空防安全职责,既不是体制问题,也不是工作机制问题,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民航空防安全内部职责划分的问题。清楚地界定其职能,需要寻求法律依据,从法理的角度逻辑地进行分析。

国外的航空保安管理责任体系,值得我们借鉴,但不是照搬的依据。任何的责任体系,都是从这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体系中衍生来的。

显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存在差异的,例如一些国家的私人保安可以携带枪支,而我们却不同。因此,值得我们借鉴的,是它们确定责任的法律逻辑。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有哪个部门负责

地区管理局 适航审定处主要负责! 适航审定你先去,监管办和地区管理局,最后由地区局向总局申报!

关于《杭州航空工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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