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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交通规则有哪些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8 17:25:02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交通规则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2、飞机上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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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交通规则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第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第八条 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第九条 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第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飞机上的安全知识有哪些

飞行安全常识 为什么在机舱内不能使用电子类产品?

在飞机上,使用中的一些电子装置,特别是会发射电磁波的用品,将干扰飞机的通讯、导航、操纵系统,也会影响飞机与地面的无线信号联系,尤其在飞机起飞下降时干扰更大,即使只造成很小角度的航向偏离,也可能导致机毁人亡的后果,是威胁飞行安全的隐形“杀手”。

以移动电话为例:移动电话不仅在拨打或接听过程中会发射电磁波信号,在待机状态下也在不停地和地面基站联系,虽然每次发射信号的时间很短,但具有很强的连续性。飞机在平稳飞行时,距地面6000米至12000米,此时手机接收不到信号,无法使用,在起飞和降落过程中,手机才有可能与地面基站取得联系,但此时干扰导航系统产生的后果最为严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88条中,对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装置做出了限制,并在第200条中做出了对违反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乃至刑事处罚的规定。各航空公司在机上广播词中亦加入了要求旅客在飞机上关闭随身携带的便携式电子装置电源的内容,飞机上禁止使用的电子装置有:手机、寻呼机、游戏机遥控器、业余无线电接收机、笔记本电脑、CD唱机等。当乘客踏上飞机时,别忽略了国家的相关法规,尤其涉及到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不妨检查一下,有没有关掉手机、呼机、游戏机等。

? 乘坐飞机为什么必须系好安全带?

在飞机起飞或着陆前为什么乘务员总是要提醒并检查每位旅客是否系好安全带?因为飞机一般在飞行过程中,时速都在500公里以上,波音飞机时速可达900公里,即使在起飞或着陆时时速也在200多公里,这时要遇紧急情况,就会对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旅客系好安全带,与飞机同步运动,可以避免惯性力对旅客的危害。乘机的旅客,为了确保旅途安全,当乘坐飞机时,请不要忘了系好安全带。

? 飞机空中飞行为什么会发生颠簸?

飞机一般都在万米以下的对流层中飞行,由于空气对流原因,飞机就会出现颠簸现象。一般来说主要是受以下几个因素的影响:(1)受地形的影响:在山区、高原、沙漠地区飞行,地形使空气受到阻力,造成空气垂直运动;(2)受季节的影响:由于夏季雷雨较多,秋天的风较大,这两个季节颠簸会多一些。

? 为什么民航飞机没有降落伞?

如果您经常乘坐飞机,会发现飞机上没有配备降落伞。这是因为如果每个乘客都配备一顶降落伞,就会大大增加飞机的重量,而且会占去很多空间,大大影响飞机的营运能力;再说,乘客们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掌握跳伞技术;最主要的是,飞机是在高空高速飞行,与一般的跳伞运动和低空离机不同,即使发生意外也无法打开舱门跳伞。如今,民航飞机的性能越来越先进,安全系数极高。根据数据统计,民航飞机的安全系数大于所有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因此乘客大可不必担心客机在飞行中会发生意外。

? 飞机空中飞行也有交通规则

俗话说:“天高任鸟飞”。对于飞机来说,是否可以在万里长空任意飞翔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飞机在天上飞行必须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根据飞机机型,航空管制部门规定了不同的航行高度:3000米以下一般是小型飞机的活动范围,3000米以上则是大中型飞机的活动范围,而且划出了8-20公里宽的固定航路。每条航路又分成了若干高度层,相邻高度层的高度都得低于600米。飞机在相对、交叉、超越飞行时,必须保持不得小于600米的垂直间隔,以确保飞行安全和交通顺畅。

? 飞机为何有时要复飞?

复飞,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措施之一,而复飞的原因是多种的:有的是因机场有障碍,有的是因为飞机本身有故障,更多的原因是天气坏,能见度低等。因为飞机着路,有一个决断高度,当飞机下降到此高度时,驾驶员认为不具备着路条件,就要加打油门,重新把飞机拉起复飞,然后再次进行着陆。多次复飞,驾驶员仍觉得不能达到着陆的要求时,为了安全,飞机就要改落备降机场了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2001)

一、关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在明确航路、航线飞行垂直间隔的同时,确定飞行高度的单位是公制。而我国周边国家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有的使用公制单位,但飞行高度层的垂直间隔不太一致;有的使用英制单位,但公制、英制单位取整不一致。因此,航空器飞入或者飞出国境时,航空器驾驶员和管制员要按照有关协议和规定及时改变飞行高度层。二、关于等待高度的划设问题

飞行基本规则明确了航空器等待高度间的垂直间隔。在划设等待高度时,既要注意等待的垂直间隔,又要明确航空器等待高度的基准面。在过渡高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场面气压;在过渡高度以下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机场的修正海平面气压;在过渡高度层以上等待,或者在航路、航线上等待,其基准面使用标准大气压。三、关于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问题

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仅供民用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和供外国航空器起降的机场,可以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鉴此,只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关高度表拨正值的使用,以及划设过渡高或者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使用的基准面进行补充和完善。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划设,以及高度表拨正程序,另作具体规定。四、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将第一百零二条“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通常为航路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的平行边界以内的空域,根据导航性能的定位精度,可调整其宽度;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修改为“空中交通管制航路的宽度为20千米,其中心线两侧各10千米;航路的某一段受到条件限制的,可以减少宽度,但不得小于8千米;在航路方向改变时,则包括航路段边界线延长至相交点所包围的空域”。五、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三百三十二条(一)项3目“垂直间隔:高度在66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6000米(含)以下时小于100米”修改为“垂直间隔:高度在8400米(含)以上时小于200米或高度在8400米(不含)以下时小于100米”。六、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6600米至114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3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7200米至12000米,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三)高度在12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修改为“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900米至81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

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的,飞行高度层按照下列方法划分:

(一)高度由600米至84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

(二)高度在84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七、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三款,将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60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6600米至12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修改为“航路等待空域的飞行高度层配备,从600米至8400米,每隔3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8400米以上,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八、根据飞行基本规则第八十条第一款,将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60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6000米,在66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修改为“塔台管制室或进近管制室管制区域内的飞行高度,不论使用何种高度表拨正值,也不论航向如何,航空器之间的垂直间隔在8400米以下不得小于300米,如果管制区范围超过8400米,在8400米以上不得小于600米”。

1999年7月5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86号令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应当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订。

本决定自2001年8月1日零时(北京时间)起施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

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的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发布以来,对规范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提高空管运行能力,保证飞行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国务院、中央军委于2000年7月24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下简称飞行基本规则)。飞行基本规则在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上趋于与国际接轨,首次确定了民用机场可以使用机场修正海平面气压值。由于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的改变,等待高度划设方法也随之作了新的规定。因此,根据上述情况对《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作相应的修订。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客机坪。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航空器活动区特种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车辆、行人,应当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除经特别许可外,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本规则由民航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二章 车辆第八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过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二)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行驶;

(三)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喇叭和灯光装置,保持齐全有效; 

(四)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由民航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车辆号牌及本规则附录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规定的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行驶证并喷涂安全标志;

(五)在车身前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六)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七)行李车拖挂托盘行驶时,挂3.4米长、2.5米宽的大托盘不得超过四个,1.9米长、1.8米宽的小托盘不得超过六个。第九条 未挂本规则附录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车牌样式》规定的车辆号牌的机动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的,经民航公安机关核准,发给有效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行驶。此种车辆如需进入跑道、滑行道、联络道,应当遵守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第十条 使用特种车辆灯光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开右转向灯;

(二)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或掉头时,开左转向灯;

(三)牵引车在牵引航空器时,开黄色警示灯;

(四)引导车“ 跟我来”灯光标志牌清晰、有效。

(五)夜间开顶端照明灯、黄色警示灯、近光灯、示宽灯和尾灯,雾天开防雾灯及黄色警示灯。第十一条 需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的非机动车辆,应当经所在机场公安机关批准、备案,并喷涂公安机关统一规定的黄色标志。第三章 机动车辆驾驶员第十二条 民航公安机关负责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考核。经考核合格者,发给本规则附录一《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样式》规定的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

除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未持有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辆驾驶证的人员,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十三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车辆停靠航空器时,应当有人指挥;

(二)车辆和航空器处于停靠状态时,车辆应当使用制动和轮挡,驾驶员应随车等候;

(三)酒后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四)驾驶液压装置车辆应当保持液压升降筒和脚架升降到工作位置,鸣号后再通知工作人员安排旅客上下航空器或装卸货物;

(五)不得驾驶与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六)按照民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驾驶机动车辆。第四章 车辆行驶第十四条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道路上行驶;

(二)按指定的通行道口进入航空器活动区并自觉接受值勤人员的查验、指挥;

(三)时速不得超过二十五公里。接近航空器或牵引航空器时,时速按关于特种车辆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行驶到客机坪、停机坪、滑行道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观察航空器动态,在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五)遇有航空器滑行或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50米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200米内穿行或50米内尾随,不得从机翼下穿行;

(六)除需接近航空器作业的特种车辆外,其它车辆不得接近航空器。

(七)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或在跑道、滑行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航管部门同意,并告民航公安机关知晓,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驶入跑道、滑行道作业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与能航管部门保持不间断通讯联络的双向有效的通讯设备。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车辆、人员的通行,保障航空器、车辆及人员在地面的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航空器活动区的道路,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停放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含机动车牵引的航空器活动区专用设备)和非机动车辆。第四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五条 在航空器活动区道路通行的车辆、人员一般遵循右侧通行的原则,按规定路线通行,避让航空器。第六条 畜力车、三轮车、摩托车以及履带式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航空器活动区。第七条 各驻场单位应当配合机场管理机构实施本规则,加强对所属车辆、人员的管理,对为航空器提供保障服务的车辆应制定完善的操作规程。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依法监督检查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实施本规则的情况;

(二)制定《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行驶证》、《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样式(见附录),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制定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管理人员培训标准。第九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

(三)参与航空器活动区重大地面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每年度向民航总局书面报告所辖地区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五)民航总局公安局授权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机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确定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

(三)负责航空器活动区车辆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核发和管理;

(四)负责航空器活动区交通秩序的日常巡视检查和违章处理;

(五)负责在24 小时内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报告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和车辆碰撞航空器事故;

(六)负责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七)向各驻场单位提供驾驶员培训考核资料、航空器活动区道路系统详细图(包含车辆时速分区限制标示);

(八)负责协调组织各驻场单位执行本规则。第三章 车辆第十一条 向机场管理机构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行驶证的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于在航空器活动区为航空器运行提供保障服务;

(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符合机场管理机构规定的车辆行驶安全标准;

(三)车身喷涂单位名称和标识,并在顶端安装黄色警示灯;

(四)喷涂统一的安全标志;

(五)配备有效的灭火器材;

(六)提供机动车保险有效凭证;

(七)提供机动车合法来源凭证。第十二条 已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应接受机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年度检验或临时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航空器活动区行驶。

车辆检验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三条 禁止未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牌的机动车进入航空器活动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机场管理机构核准,发给通行证件。第十四条 悬挂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车辆号牌的机动车报废、产权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报告机场管理机构,上交车辆号牌、行驶证,由机场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车辆号牌、行驶证丢失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失。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一、离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请求放行许可、开车、滑行;

(二)请求进入跑道;

(三)请求起飞

(四)上升到第二等待高度层前,或者飞离塔台管制室管制空域时,报告飞行高度。与进近管制室联络并且取得飞离该空域的指示;

(五)应当向进近管制室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以及与区域管制室联络的情况。二、航线飞行中应当向区域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报告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

(二)占用规定高度层、请求改变高度;

(三)飞越位置报告点时刻、位置、飞行高度、预计飞越下一位置报告点或者到达着陆机场的时刻;

(四)在进入相邻管制空域5分钟前,将进入该管制空域的预计时间、飞行高度,报告前方管制室;

(五)向飞离的管制室报告飞越管制边界的时刻、飞行高度,并请求脱离联络;

(六)进入着陆机场空域15分钟以前,报告预计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到达机场(导航台)上空的时间,并请求进入条件;

(七)向飞越机场报告进入、飞离进近管制空域的时间、飞行高度和飞越机场导航台的时间。三、进场航空器应当向塔台管制室或者进近管制室作出的请示和报告

(一)进入进近管制空域或者走廊口的时间、飞行高度。

(二)仪表进近时:

1.报告飞越、正切远距导航台及其飞行高度;

2.开始程序转弯(反向程序进近)、开始第三转弯(直角航线进近程序);

3.切入仪表着陆系统航道;

4.飞越远距导航台的高度、飞行条件和着陆许可;

5.复飞。

(三)目视进近时:

1.请求加入起落航线;

2.报告加入起落航线的位置和高度;

3.请求着陆许可;

(四)着陆后,报告脱离跑道。四、航空器应当作出的其他请示和报告

(一)在飞越国境前15分钟,应当与飞入国有关管制单位建立联络,报告航空器位置、预计飞越国境的时间,取得进入国境的许可和进入条件,同时将上述情况报告即将飞离的区域管制室;

(二)向国外有关管制单位报告飞越国境(导航台)的时间和飞行高度;

(三)飞行中发生特殊情况,只要时时间允许,应当将所发生的情况和准备采取的措施报告管制员;

(四)遇有危险天气需要改变高度层或者偏离航线绕飞时,应当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飞行过程中,航空器驾驶员应当与管制室保持长守;

(六)管制员要求的其它报告。第五条 空中交通服务是空中交通管理的主要部分,包括空中交通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任务是防止航空器与航空器相撞及在机动区内航空器与障碍物相撞,维护和加快空中交通的有序流动。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告警服务的任务是向有关组织发出需要搜寻援救航空器的通知,并根据需要协助该组织或协调该项工作的进行。

上述空中交通服务由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提供。第六条 空中交通流量管理的任务是在空中交通流量接近或达到空中交通管制可用能力时,适时地进行调整,保证空中交通量最佳地流入或通过相应区域,尽可能提高机场、空域可用容量的利用率。第七条 空域管理的任务是依据既定空域结构条件,实现对空域的充分利用,尽可能满足经营人对空域的需求。第八条 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工作,应当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守规章制度。第九条 本规则使用的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则第一节 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第十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分别由下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实施:

(一)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简称塔台管制室);

(二)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

(三)进近管制室(终端管制室);

(四)区域管制室(区域管制中心);

(五)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简称管理局调度室);

(六)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简称总调度室)。

关于《航空交通规则有哪些》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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