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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91部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7 22:10:41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91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合格审定程序


2、民航规章中的商业非运输营运人(91部)和商业运输营运人(135部)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通用航空91部》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合格审定程序

民航局飞标司发布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2015年4月28日消息: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正式发布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本程序为按CCAR-91部运行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提供标准的工作程序,亦是合格证申请人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必须遵循的程序。合格审定工作程序一般由:政策咨询、正式申请与受理、文件审查、验证检查、颁发或更新合格证等5个阶段组成。

程序自下发之日(2015年4月27日)起实施,《通用监察员手册第二卷CCAR-91运行合格审定》同时废止。

详情可查看附件: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

民航规章中的商业非运输营运人(91部)和商业运输营运人(135部)怎么理解。

1、商业非运输营运人主要指如下运行(可取酬),如:

(1) 一般商业飞行;

(2) 农林喷洒作业飞行;

(3) 旋翼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

(4) 训练飞行;

(5) 空中游览飞行

2、商业运输运营人(135部):是指使用本规则第135.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并从事本规则第135.3条规定的飞行和运行种类的航空运营人。

飞行员体检标有限135/91部可以学多发商照吗?

自从2010年4月23日,民航局发布了民航发2010[72]号文件(《关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以来,相当一部分学生参加招飞体检时由于不能满足《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MH-T 7013-2006)》的标准要求,就取得限制91部运行的Ⅰ级体检合格证,参加飞行训练和学习。

最近,经常有持有限制91部运行的Ⅰ级体检合格证的飞行员询问小编,像他们这样的体检合格证持有人是否可以在135部运行,当然,他们很清楚,他们不能在121部单位飞行。

其实,民航局文件民航发2010[72]号文件《关于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写的很明确。该文件规定了通用航空企业招收飞行学生和驾驶员的体检鉴定可以按照民航局规章CCAR-67部相关医学标准实施,不再适用MH-T 7013-2006的医学标准。同时规定在体检鉴定限制栏中签注“仅限参加CCAR-91部运行”。同时也非常明确的指出:通过该方式招收的飞行学生和驾驶员,如欲参加CCAR-121、135部运行时,必须按照民航发2007[37]号文件规定实施补充体检鉴定,其医学标准为MH-T 7013-2006。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6年第86号)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6年12月16日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

A章 总则

 第141.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141.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规定了颁发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和相关训练规范的持有人应当遵守的一般运行规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以及境外合法设立的驾驶员学校依据本规则取得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可以按照本规则进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

 第141.5条 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

(a)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驾驶员学校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b)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依据本规则组织指导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制定必要的审定工作程序,规定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及其相关申请书的统一格式。

(c)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合格审定,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时向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备案。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内设立的驾驶员学校的运行和其他驾驶员学校在其所辖地区内设辅助运行基地的运行实施持续监督检查。

(e)在本规则中,局方是指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141.7条 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的条件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及与其相匹配的训练规范:

(a)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递交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申请书。

(b)所申请的驾驶员学校符合本规则A章至C章的要求。

(c)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以下简称CCAR-91部)有关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要求。

第141.11条 委托考试

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委托符合本规则D章要求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进行相应的考试。

第141.13条 驾驶员学校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

(a)与驾驶员学校合格证相匹配的训练规范应满足下列要求:

(1)训练规范仅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有效期内有效。

(2)训练规范应包括本规则第141.18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3)训练规范应作为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按本规则实施训练的主要依据。当训练规范的内容发生任何变化时,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持有人应根据本规则的相关要求,提前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训练规范实施相应的训练。

(4)训练规范变更的申请、受理和审查程序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参照本规则第141.15条有关规定实施。

(b)本条(c)款中所列的课程等级,可以列入训练规范。

(c)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初次颁发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训练规范中批准申请人或者持有人开设下列一种或者数种课程:

(1)面向按照CCAR-91部和《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35部)运行的通用航空和小型运输公司的执照和等级课程:

(i)私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A)

(ii)仪表等级课程(附件B)

(iii)商用驾驶员执照课程(附件C)

(iv)基础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附件F)

(v)仪表飞行教员等级课程(飞机或直升机仪表教员等级)(附件G)

(vi)增加航空器类别或者级别等级课程(附件H)

(vii)驾驶员学校地面课程(附件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理论课程

(2)面向按照《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的课程:

(i)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附件D)

(ii)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课程(附件E)

第141.15条 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

(a)申请人初次申请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训练规范、申请在训练规范中增加课程等级或者申请更新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向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

(b)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运行手册或者相应的文件:

(1)驾驶员学校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2)驾驶员学校的组织职能结构;

(3)本规则B章第141.43条规定的人员的资格和职责;

(4)拟申请的训练课程一式二份,包括有关材料;

(5)实施飞行训练的主要训练机场的说明;

(6)主运行基地和辅助运行基地的说明;

(7)训练课程使用航空器的说明;

(8)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辅助训练装置的说明;

(9)驾驶员讲评区域、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管理系统;

(11)训练记录。

(c)申请的受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检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民航地区管理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

关于《通用航空91部》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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