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净空数据纳入多规合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净空数据纳入多规合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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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涉及的重大问题。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接受中国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行业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民航机场管理职责,负责本省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民航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体育、气象、通信、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第五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采访等方式,宣传和普及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知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负责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应当依法履行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第二章 净空保护第七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应当向省民航机场管理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运行安全,维护飞行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第八条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用机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绘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向民用机场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民航机场管理部门备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应当相应调整。
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书面征求民用机场管理机构的意见。第九条 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标准,修建超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搭建超高施工塔架等设施、设备;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风筝、无人驾驶航空器和其他升空物体,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七)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九)使用激光笔照射飞机;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第十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民航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航空模型、风筝、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飞行活动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向社会公布,并向省民航机场管理部门备案。
辽宁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净空区域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第三条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净空安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将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承担保障净空安全的责任,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民用机场所在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具体职责另行规定。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以下统称机场管理集团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所属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意识。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和机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辖区内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发现净空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净空安全行为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和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将其纳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第八条 机场管理集团公司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和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报民用机场所在地的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民用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净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第九条 机场新建、扩建的,机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工程动工6个月前,在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建筑物及设施、树木、灯光等障碍物,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相关部门组织清除、处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净空安全的障碍物。第十条 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经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一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和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物质;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以及进行飞艇、滑翔机、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六)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进行超过净空保护高度要求的爆破或者作业;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八)燃放烟花、焰火;
(九)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锡硕放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硕放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及与净空保护区域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电磁环境保护、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噪声影响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根据民航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要求划定,用于保证民用航空器在机场起飞和降落安全的空间范围。
本办法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
本办法所称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第四条 无锡市口岸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口岸办),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气象、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城管、发展改革、建设、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机场站区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相关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口岸办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明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障碍物的高度控制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市口岸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场净空保护和飞行安全的技术规范要求。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征求市口岸办和机场飞行管制部门以及驻场部队的意见。第九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条 新建、扩建机场,市政府须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刊登,并在机场周围地区张贴。
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的,应当无条件清除。
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无法清除且经釆取有效措施后不影响飞行安全的,经市口岸办会同有关单位论证同意,可以保留。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内建设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噪声影响。第三章 电磁环境管理第十二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在审核无线电设台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1986)和《VHF/UHF航空无线电通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JBZ20093-92)的标准审核。国家另有新的标准出台时,应当依据新标准进行审核。第十三条 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非无线电设备电器装置产生的无线电波辐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不得对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第十四条 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对机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控。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现干扰机场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现象,应当及时通报无线电主管部门,并配合无线电主管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查明干扰源。在干扰排除前,造成干扰的相关设备不得使用。第四章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管理第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需要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气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就升放的地点、时间、高度、种类、数量作出书面答复意见。
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拟升放2天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天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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