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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气象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1 10:14:17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华东气象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2、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气象专业就业前景?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华东气象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设置19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主要有办公室、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人事科教处、运输管理处、通用航空处、飞行标准处、、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航空卫生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机场管理处、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航空气象处、、公安局、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离退休干部处等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气象专业就业前景?

很好的,除飞行员那学校最好的,空管待遇就业超好接近100%,学校是隶属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人家来要人的,实力很强,我就是那学校,今年刚录取,搞不好咋俩同学呢!呵呵

华东地区空域为什么实施空中管制??

空中交通管制就是防止航空器相撞,防止航空器与地面障碍物相撞,维持空中的交通秩序,保证有一个快速高效的空中交通流量.执行这项任务的人就是空中交通管制员(ATC,AirTrafficController)用一句俗话讲,就是“空中交警”.

空中交通管制包含哪几部分?

空中交通管制包含区域管制、进近管制、塔台管制和空中交通报告服务四部分。区域管制又包含高空区域管制和中低空区域管制,在有些地区这两项职能由同一部门承担。在空中交通流量较小的地区,进近管制和塔台管制是合二为一的。

中国空中交通管制的现状.

(一) 空管体制。就全国来说,实行"统一管制、分别指挥"的体制。即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空军负责实施全国的飞行管制,军用飞机由空军和海军航空兵实施指挥,民用飞行和外航飞行由民航实施指挥。由于这一体制存在某种局限性,目前正在着手改革。就民航内部来说,空管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即各级空管部门分别隶属于民航总局、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总局空管局对民航空管系统实行业务领导,其余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及基本建设等均由各地区管理局、省(市、区)局以及航站负责。

(二) 空域管理。全国划设飞行情报区9个,即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兰州、沈阳、昆明、乌鲁木齐以及台北飞行情报区。大陆上空划设高空管制区28个,其中东北地区4个,华北地区3个,华东地区6个,中南地区8个,西南地区4个,西北地区2个,新疆地区1个;中低空管制区37个;绝大多数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均设置了塔台管制区域。

(三) 空管设施。经过不断的建设,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通信、导航、情报、气象保障系统。通信保障方面,在全国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置了卫星语音地面站和卫星数据地面站,每个管制单位装备了2套以上的甚高频对空通信台,部分对空通信薄弱地区配备了甚高频转播台,在我国东部地区实现了7000米以上甚高频对空通信的覆盖。导航保障方面,绝大多数民用机场配备了仪表着陆系统、全向信标和测距仪,大部分高空、中低空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一、二次雷达,在我国东部地区基本达到7000米以上雷达覆盖。航行情报保障方面,正在建设航行情报自动化系统,航行通告及航行资料制作技术有了明显改进。气象保障方面,各机场配备了气象观测、预报设备,部分机场配备了气象雷达、自动观测系统、气象卫星云图接收设备,为航班飞行及时提供了所需的气象资料。

(四) 人员素质。民航空管系统现有管制、航行情报、通信、导航、气象等人员约12000人,其中管制人员约3000人。部分人员受过高等培育,其余人员受过中等专业教育。特别是管制员培训,各级一直比较重视,有专门培训管制员的高等院校,有较为完整的管制员训练大纲,有良好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有严格的管制员考核制度。管制员的训练拟分三步进行,即养成训练、资格训练和提高训练。养成训练主要有中国民航学院、民航飞行学院以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担任,每年毕业200人左右。资格训练、提高训练由各级空管部门组织,通过跟班见习、执照考核、送国外培训、专题研讨等形式进行。一个管制学员通常经过1-2年时间的培养,才能正式担负管制岗位的值班。

(五) 管制方式。目前,尽管大部分管制区配备了二次或一、二次雷达,但管制方式还没有进行根本性的变革,除北京终端区、深圳进近管制区实行了雷达管制以外,绝大多数单位仍采用程序管制,或者雷达监视条件下缩小间隔的程序管制。

中国空中交通管制的前景展望.

一) 要下大力理顺空管体制。我国现行的空管体制是本世纪五、六十年代民航事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形成的。在民用航空器急剧增加、飞行量迅速增大的今天,仍延续过去的空管体制显然已不适应。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了我国空管体制的发展方向,提出了空管体制改革分三步实施的目标。第一步将北京-广州-深圳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试点,这一步已于1994年4月1日开始执行。第二步将全国的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形成在国家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民航和军航分别对航路内外提供管制服务的空管体制,实现"一个空域内一家管制指挥"。1996年6月30日完成了北京-上海、上海-广州航路交由民航管制指挥,这标志着空管体制改革第二步正式启动。第三步,从长远看,我国空管体制应仿效世界上先进国家的作法,采用国家统一管制的模式。这样的改革思路和做法无疑是正确的,现在的问题是要加大改革力度,尽快实现第二、三步改革目标。就民航内部来说,空管体制并未理顺,目前分级管理的方式,不利于形成集中统一的管制指挥,不利于系统配套进行空管设施建设。应当参照国际上的通用做法,研究建立统一管理、集中指挥的空管体制。

(二) 积极推进空域管理改革。目前我国空域管理手段相对比较落后,丞待加以改进。空域作为国家的重要资源,应该确保其安全、有序、高效率的使用。一是军民航管制区域应尽可能一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军民航管制区是完全一致的,而我国管制区划分,民航与行政管理区、军航与部队建制范围相挂钩,这样人为造成了管制区划分不一致的矛盾。应从国家空域资源的整体考虑,科学、统一地划分管制区,达到军民航管制区尽可能的一致,这是提高空域利用率,利于军民航相互协调的有效办法。二是进一步改革飞行高度层。在国家空管委的领导下,我国航路航线的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已完成了第一步改革,即飞行高度6000米(含)以下飞行高度层配备方法与国际标准相一致;6000米(不含)至12000米(含)飞行高度层由1000米缩小至600米。下一步改革,将按照国际标准,飞行高度9000米(含)以下飞行高度层采用300米;9000米(不含)至12000米(含)飞行高度层采用600米。这样可以进一步增大航路(航线)的空中流量。三是合理改造航路(航线)结构。我国航路(航线)结构,是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需要逐步发展形成的,其走向受到军用机场训练空域的限制,转弯较多,航班飞行不够经济。近些年,对北京、广州、上海等繁忙地区的进离场航线进行了调优化,收到了良好的安全效益和经济效益。规划、修改航路(航线)要着眼于国家的经济效益,实行整体规划,使城市间的航程尽可能缩短。此外,在空域管理上要灵活,在军用机场训练空域没有活动时,应允许民用飞机使用,以提高空域的利用率。

(三)不断改善空管基础设施。首先要加强航路管制中心的建设,重点抓好北京、上海、广州三大管制中心的建设。认真吸取先进国家建设大型管制中心的经验教训,坚决摒弃各自为政、各行其是的错误做法,采用统一的系统结构、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设备型号、统一的建设模式,为未来全系统的联网打好基础。二是继续抓好雷达覆盖和联网建设,在"八五"建设的基础上,在哈尔滨-沈阳-西安-成都-昆明一线以东地区主要航路上增设部分二次雷达,用于弥补盲区,重要地区及重点机场达到多重覆盖。同时以管制中心为单位,将相关雷达实行联网,进而为全系统的雷达信息联网和实行雷达管制创造条件。三是加强通信网络建设,改善现有长途专线线路,建设光缆等地面通信线路,开通使用C波段卫星专用通信网,将现有卫星地面站扩容,新建KU波段卫星网,从而使民航管制移交、信息传递建立在迅速、可靠的通信基础上。四是着手建设飞行流量管理系统,建立一个主控中心,若干个分控中心,主控中心设在民航总局空管局,分控中心分别设在各航路管制中心。用于对全国民航班机飞行实施有效的前期管理,及时疏导部分航路、部分时段空中交通拥挤的状况,使空中航班始终处于有序、适量的状态。

(四) 有计划地发展新航行系统。空管系统发展新航行系统是一项重大变革,新航行系统方案已获得国际民航组织第十届航行会议批准,美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对新航行系统有了较长时间的研究和准备。美国、俄罗斯分别发射了GPS、GLONASS全球卫星系统,为新航行系统的发展和推广提供了可能。我国空管系统发展新航行系统拟分三步进行,首先在2000年以前,主要进行新航行系统的试验,在我国西部地区筹建新航行系统航路,提供试验性服务,用于积累经验;其次在2010年前,制订并完善新航行系统标准和运行法规,完成现有飞机的改造,逐步建设新航行系统各子系统,与现行系统并存运行,并作为现行系统的辅助设施。再次,在2010年以后,全面发展推广新航行系统,对现行系统进行根本性的改造,逐步与国际接轨。为航空部门与企业所企盼的捷径飞行、自由飞行创造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职责

1、办公室(外事办公室、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

协助地区管理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地区管理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的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行政管理、政务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的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应急工作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协调;按授权,处理辖区内涉港澳台民航事务。

2、航空安全办公室

综合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地面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及其他不安全事件;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发布安全指令和安全通告;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按规定组织辖区内安全评估工作并承办航空安全奖惩工作;组织、指导辖区内的航空安全教育和航空安全管理研究工作;承担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政策法规处

负责地区管理局领导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工作;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地区管理局各项政策、规定和合同草案的法律审查;组织并监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负责辖区内行政处罚的审查和执行;负责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管理;指导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法律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改革的有关工作,审核企业、机场联合兼并和改制上市,受理企业、机场不公平竞争的设诉;负责辖区内以地区管理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管理。

4、计划统计处(节能减排办公室)

研究提出所辖区域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对民用机场布局和机场、航路建设规划以及航线开辟提出建议;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的前期审查;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政府性基金补贴项目的审核或审批及其监督工作;承办辖区内购租航空器项目的评估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信息统计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利用外资等计划项目的管理;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监督和航油供油保障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辖区内民航行业节能减排有关管理工作。

5、财务处

负责直属单位的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外汇额度使用管理;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负责直属单位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及辖区内财务信息统计工作;负责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与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负责组织管理局权限内的民航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批;负责辖区内行政性收费的监督;协助征收政府性基金;负责地区管理局日常财务管理工作;承担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

6、人事科教处

管理和指导地区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社会保险、培训教育、智力引进、科技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管理直属单位领导干部;负责地区管理局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公务员招录、考核、任用、调配等工作;组织实施辖区内民航科技项目,协调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信息化管理以及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民航主体系列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协调辖区内行业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7、运输管理处(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审核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的经营许可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航空运输企业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地面服务、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市场准入及其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国防动员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客货运输安全以及危险品航空运输实施监督管理。

8、通用航空处

对辖区内通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办理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的登记并实施监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9、飞行标准处

负责实施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运行合格审定及补充审定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办理对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乘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10、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

负责规定范围内外国和我国特别行政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其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本管理局实施运行合格审定的外航的监督检查工作。

11、航空卫生处

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并审核颁发体检合格证;对辖区内民用航空体检单位委任代表及民用航空体检人员委任代表进行资格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运输机场的应急救护预案、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实施预案的审查,并实施监督检查。

12、航务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应急程序;承办有关飞行程序的验证试飞、新技术应用推广工作;负责对辖区内航务代理工作实施监管;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委任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监督检查其工作;按授权审查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营运人的运行控制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对辖区内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事宜;负责辖区内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

13、适航维修处

审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方案、可靠性方案、加改装方案及特殊装机设备运行要求;审核报批或批准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在辖区内执管航空器的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和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处理;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负责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负责辖区内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按授权负责民用航空器初始维修大纲审查的有关工作;负责辖区内航空器维修人员的资格管理。

14、适航审定处

按授权对航空器及其零部件、机载设备、材料等进行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颁发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指令;办理颁发民用航空器初始标准适航证的有关事宜;负责有关民用航空器的加改装方案、特修方案和超手册修理方案的工程审批工作;按授权负责航空油料及民航化学产品的适航审定;对有关委任代表进行资格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标准计量工作。

15、机场管理处

审核报批或批准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总体规划、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净空管理、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选址报告;负责对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行业验收,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民航招投标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管理除外);对辖区内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安全运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

16、空中交通管制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民航空域使用和空中交通管制、航行情报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管制人员和航行情报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重要飞行保障和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工作;对辖区内民航空中交通管制、空域、航行情报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7、通信导航监视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承办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事项;对辖区内通信导航监视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8、航空气象处

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航空气象运行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航空气象设施设备行政许可管理和人员资格管理的相关工作;对辖区内航空气象发展和建设规划提出建议,并跟踪执行情况。

19、公安局

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炸机或其它突发事件的预案;指导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指导相关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和反恐工作;指导、检查辖区内专机警卫工作;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监督检查民用机场控制区内通行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按授权,对辖区内民用机场进行航空保安审计;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省(区、市)空防安全监管及地区管理局机关的内部保卫、防火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0、党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团委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承担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党组织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共青团等工作;负责地区管理局统战工作。

21、工会办公室

负责地区管理局及直属单位的工会工作;指导辖区内民航工会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22、纪检监察处

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实施党内监督和行政监督,受理对检查、监察对象的控告、申诉,调查、处理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23、离退休干部处

组织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等活动;负责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的安排;办理地区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对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统计、来信来访等工作。

七大空管局所在地是哪些?

七大空管局所在地分别是:

中南空管局:广州

华东空管局:上海

华北空管局:北京

西北空管局:西安

东北空管局:沈阳

西南空管局:成都

新疆空管局:乌鲁木齐

扩展资料

管理体系

1、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2、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领导管理民航七大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各空管单位,驻省会城市(直辖市)民航空管单位简称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其余民航空管单位均简称为空中交通管理站。

3、民航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主要职责是:

1、拟定民航空管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程序;

2、实施民航局制定的空域使用和空管发展建设规划;

3、组织协调全国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执行工作;

4、组织协调全国民航空管系统建设;

5、提供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和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监控全国民航空管系统运行状况,负责专机、重要飞行活动和民航航空器搜寻救援空管保障工作;

6、研究开发民航空管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领导管理各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规定,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工资、财务、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关于《华东气象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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