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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
2、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导航台 民航》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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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2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与运行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导航设备(以下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与导航服务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增强系统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导航设备分为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是指提供进近着陆的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和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是指仅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服务的导航设备,分为N1、N2、N3、N4四级。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和撤除,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法对全国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六条 新建、迁建或者更新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七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台(站)设置与安装持续符合导航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电磁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持续符合导航设备相关的技术要求;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的频率、识别已经批准;
(五)设备型号符合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全使用有关要求。第八条 申请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受民航局委托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1填写的运输航空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附件4填写的民航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投产校验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四)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五)涉及新技术应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安全运行评估支撑材料。第二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三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四节 撤除管理第五节 运行管理第三章 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投产开放管理第三节 特殊开放管理第四节 定期开放管理第五节 撤除管理第六节 运行管理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导航设备是指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密切相关的,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引导信息与位置数据的仪表着陆系统(包含航向信标、下滑信标)、全向信标、测距仪、无方向信标、指点信标、卫星导航地面设备等地面无线电设备。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导航设备,以及提供航路、航线使用的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第四条 导航设备的投产和特殊开放实行许可管理,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五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的许可和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对本地区导航设备开放、运行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的受理与审核、特殊开放申请的许可,并对导航设备定期开放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 本规定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导航设备的投产开放,是指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特殊开放,是指导航设备经特殊校验后的重新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定期开放,是指导航设备实际运行后按照规定的飞行校验周期完成校验后的开放使用。
导航设备的关闭,是指导航设备不提供服务。第二章 导航设备的开放第一节 投产开放第七条 新建、迁建或更新的导航设备首次投入实际运行,应当进行投产校验,并取得投产开放许可。第八条 申请投产开放许可的导航设备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设备安装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并且验收合格;
(二)设备经飞行校验后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和标准;
(三)设备试运行结果正常、稳定、可靠;
(四)设备台(站)址已经批准;
(五)设备的频率、呼号已经批准;
(六)设备型号符合民航局有关规定。第九条 申请导航设备投产开放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投产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设备资料增改表;
(二)飞行校验机构出具的飞行校验报告;
(三)设备台(站)址批复文件;
(四)设备频率呼号批复文件;
(五)设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报告;
(六)设备试运行用户报告和记录数据;
(七)民航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民航局审核。第十一条 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并通知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将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和受理申请的地区管理局。第二节 特殊开放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下导航设备应当进行特殊校验,并取得特殊开放许可:
(一)飞行事故调查需要时;
(二)设备大修、重大调整或重大功能升级,包括设备的工作频率、天线系统、场地保护区域、电磁环境等因素发生改变,或者设备主要参数发生变化、导航完好性监视信号基准发生改变以及其它可能导致系统运行风险增大并无法通过地面测试调整进行有效控制时;
(三)停用超过90天的设备重新投入使用时;
(四)设备维护人员、管制人员、飞行人员等发现设备或信号有不正常现象,不能提供正常导航服务时;
(五)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特殊校验时;
(六)其它需要特殊校验的情况。第十三条 通信导航监视运行保障单位申请导航设备特殊开放,应当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按照本规定附件填写的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申请表和导航资料增改表;
(二)设备特殊开放的情况说明;
(三)合格的特殊校验报告。第十四条 地区管理局受理导航设备特殊开放的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许可,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开放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开放的决定文件送达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开放,并说明理由。
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依据。民用航空各级领导、通信导航雷达部门的全体人员和使用通信导航雷达设施的人员都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是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必须贯彻“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迅速、准确、可靠地为民用航空提供通信导航和雷达服务。第三条 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规划并组织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
(二)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地面之间、地空之间的通信保障。
(三)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无线电导航和雷达保障。
(四)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备的管理、运行和维修。
(五)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人员的在职业务训练。第四条 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划民用航空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统一的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章制度,规定通信导航和雷达台站人员定额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国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资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组织本地区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建设,制定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补充规定,编制和管理本地区的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资料。
(三)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负责具体实施本中心(站)的通信导航和雷达设施的建设、运行和飞行保障工作。第五条 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管理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技术业务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航务管理中心(站)和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是日常运行部门,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的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根据民航局的工作计划和要求,对他们实行技术业务管理。第六条 各级通信导航雷达部门应当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各级领导应当经常深入基层进行技术业务指导,以身作则并教育所属人员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和严格的工作作风,执行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热爱本职工作,爱护仪器设备,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心尽力地为保障飞行安全服务。第二章 通信的组织与实施第七条 民用航空通信分为地面通信和地空通信。
地面、地空通信网络,应当根据航线、机场的分布,空中交通管制、生产和行政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的通信手段,采用先进的通信方式,组织实施。第八条 民用航空国际通信电路和全国性的地面通信网络、地空通信网络,由民航局统一规划,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地区性的,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负责拟定,报民航局批准后,由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航务管理中心(站)分别组织实施。
通用航空专业地面、地空通信电路的设置,由通用航空公司提出申请,有关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通信导航雷达部门拟定保障计划,报地区管理局(飞行院校)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民航局备案。
地方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的地空通信电路,由各该单位拟定设置计划,报地区管理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九条 通信电路的设置
航路导航台站的地面通信电路,根据需要设置。
一般航线机场设置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和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并根据需要设置起飞线塔台。
主要机场设置塔台、起飞线塔台、高频航线地空台、甚高频紧急通信地空台、地面业务通信电路和管制移交通信电路。
担负中低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
担负高空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高空地空台。
担负国际航线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机场,增设甚高频航线地空台和高频国际地空台,并视情况设国际地面业务通信电路。
飞行繁忙的机场,可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置进近管制台和(或)地面管制台。
按气象和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要求和规划,设置高频或甚高频对空广播台。
为满足航空公司航务管理要求,可根据航空公司的申请,分别设置高频或甚高频航务管理通信地空台。
飞机航线是怎么确定的
制定航线是由航空公司向民航局提出,申请要开通某地到某地的航班,民航局接到申请后会规划航线同时报空军审核,空军同意后航线就可以确定了。
飞机飞行的路线称为空中交通线,简称航线。飞机的航线不仅确定了飞机飞行具体方向、起讫点和经停点,而且还根据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规定了航线的宽度和飞行高度,以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证飞行安全。
飞机航线的确定除了安全因素外,取决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小。一般情况下,航线安排以大城市为中心,在大城市之间建立干线航线,同时辅以支线航线,由大城市辐射至周围小城市。
航线按起讫点的归属不同分为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其中国内航线又可分为干线航线和支线航线。干线航线是指连接北京和各省会、直辖市或自治区首府或各省、自治区所属城市之间的航线。
支线航线则是指一个省或自治区之内的各城市之间的航线。
航线基本不可能是直线,因为要绕开空军划定的禁飞区,同时越洋航线和飞越沙漠的航线以及在大面积山区飞行的航线,还要考虑飞机一旦出现意外情况备降机场的问题,也就是航线周围一定范围内要有机场。
航线按照起飞地点的归属不同分为国际航线和国内航线。按照种类可分为国际航线、国内航线和地区航线三大类:
(1)国际航线:指飞行的路线连接两个国家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航线。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运输是国际运输,一个航班如果它的始发站、经停站、终点站有一点在外国领土上都叫做国际运输。
(2)地区航线:指在一国之内,各地区与有特殊地位地区之间的航线,如我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航线。
(3)国内航线:是在一个国家内部的航线,又可以分为干线、支线和地方航线三大类。
扩展资料:
飞行员在飞行过程中确定航线的方法
首先,飞行员会把出发机场和到达机场以及途中要经过的导航点输入到飞机的电脑中。当飞机升空后,导航点和飞机之间会不断的交换数据,从而引导飞机的自动飞行系统控制飞机往下一个导航点飞行。
也就是说,飞机在空中的线路是由地面导航台控制的。当飞机经过某些受限制空域时,导航服务商会向飞行员发送按照国际民航组织统一规定的“航行通告”,而飞行员会根据导航服务商提供的这些信息来决定其飞行航路。
一般某国政府划设的禁飞区都会在世界范围内公布,航空公司都会清楚禁飞区的位置,不会进入禁飞区。对于限制飞入特定高度的限飞区,虽然不禁止民用航空器飞入,但航空公司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一般不会飞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飞机航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关于《导航台 民航》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