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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督导员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30 02:25:25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督导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航空公司,服务督导员是个什么职位


2、空乘的督导有什么权利


3、中国民用航空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督导员》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航空公司,服务督导员是个什么职位

督导员有内部督导员和外聘督导员,内部督导员多是一些飞过的老资格的内部人士,一般不犯错,还是好过的,至于外聘督导员,多是一帮变态,经常投诉的旅客和一些金卡旅客!总之,遇到尽可能别接触,不然后果很严重

空乘的督导有什么权利

空乘服务督导员,就是对从售票、值机到空乘、航班全过程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导,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和改善航空公司的服务质量。至于权利,那就是监督的权利啊,比如疏散人群,引导乘客登记,以及对行李安防的监督等等,还有些还会全方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包括机票销售、值机办理、空中服务、餐饮供应、行李运输等各个环节。那就看航空公司的督导怎么设置的了,或者他们对督导的重视。

空乘简介空乘指的是航空飞机上从事为旅客的服务人员。也叫做“航空乘务员”。空乘有男乘务员,和女乘务员;空姐指未婚女性乘务员,已婚女性乘务员称空嫂。空哥(空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1、专职乘务员,肩章通常为一杠;2、乘务员兼职安全员,肩章通常为两杠;3、专职空中安全员,肩章通常亦为两杠。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

第一章 总则一、监管类

1.航空安全监管专业:监督和指导民航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对事故和重大事件调查处理,综合协调航空安全管理。

2.飞行标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器运营人、航空人员训练机构及设备、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监督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航空卫生政策及标准的执行。

3.适航审定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设计、生产、适航批准及证后监管相关事项。

4.机场监管专业:负责民航机场建设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航空安保监管专业:监督检查航空安保工作。

6.空中交通管理监管专业:负责民航空中交通管理的安全监管。

7.应急管理监管专业: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应急工作。

8.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管专业:负责民航行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公共航空运输监管专业:负责公共航空运输监督管理。

10.通用航空市场监管专业:负责通用航空市场监督管理。

11.统计价格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民航行业价格、收费政策的实施。

12.财务监管专业:监督检查民航企业财经信息管理和安全保障财务考核、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13.综合监管专业:负责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依职责对有关执法活动进行法律审核。依法监管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国内民航业投资活动。二、督导类

对本单位民用航空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监管类监察员履行职责情况,并根据工作职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活动进行执法检查。第三条 民航局统一颁发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并依法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局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监察员进行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按照本规定对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民航局的指导和监督。

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和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以及受委托组织负责监察员管理工作的部门,统称监察员管理部门。

民航局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委托执法工作,应当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执法事由发生、变更或者终止后向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备案。第四条 监察员证是监察员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第五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出示监察员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配合。

未持有效监察员证的民航行政机关的执法岗位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但是可以在监察员的带领下,协助实施行政检查。第六条 民航局对监察员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第七条 监察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为监察员配备行政执法工作设施、设备。第二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监察员的类别分为监管类和督导类。第九条 监管类划分为航空安全、飞行标准、适航审定、机场、航空安保、空中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网络和信息安全、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市场、统计价格、财务、综合等监管专业。督导类不划分专业。

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事由需要新增监管专业的,由民航局有关部门提出,经民航局法制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后,报民航局批准。第十条 监察员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民用航空活动符合民航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情况,制止违法行为;

(二)按职责分工主持或者参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等事件的调查;

(三)约见或者询问有关单位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四)对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依法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依法实施行政强制,但是受委托组织中从事民航行政执法工作的监察员除外;

(六)向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察员履行前款规定的职权,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情况。第十一条 监察员应当严格依照职权执法,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不得推诿。

监察员发现行政执法事项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民用航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以下简称监察员)实施统一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负责本地区监察员的考核工作,并对本辖区内的监察员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察类别、监察专业和监察范围第四条 监察员按下列监察类别和专业设立:

(一)航空安全类;

(二)飞行标准类,划分为飞行运行和民航卫生二个专业;

(三)航空器适航类,划分为航空器型号审定、航空器生产审定、航空器维修审定和航空器运行监督四个专业;

(四)机场类,划分为机场建设和机场运行二个专业;

(五)安全保卫类;

(六)空中交通管理类,划分为管制、通信、雷达导航、航行情报和气象五个专业;

(七)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类别。

监察员确定监察类别后称为“中国民用航空XXXX(类别)监察员”。

监察员可以具备一个以上专业的监察资格。第五条 监察员的监察范围分为全国监察和地区监察两类。

监察员的监察范围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确定。第六条 监察员的监察类别、监察专业和监察范围,应当在监察员证件上载明。第三章 监察员资格和证件第七条 监察员应当是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承担外部管理职责部门中的工作人员,或者是接受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授权从事检查、监督、认可工作和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工作的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中承担外部管理职责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从事民航相关工作二年以上,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三)熟悉相关专业的业务知识;

(四)熟悉有关民用航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具备相应的行政法律基础知识。第八条 监察员应当经过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核。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察员由民航总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业务考核,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由本单位组织业务考核。

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受委托组织的监察员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法制职能部门组织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核。

业务考核和行政法律基础知识考核成绩由考核部门存档。第九条 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并按第八条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民航总局统一颁发监察员证件。

考核不合格的,经补考合格后方可颁发监察员证件。第十条 监察员证件为“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证(以下简称监察员证)由证件夹和证件组成。

证件夹格式见附;证件分为正页、副页和附加页,其格式分别见附件二至附件七。

正页应当盖具民航总局印章,副页应当盖具民航总局职能部门印章,正页和副页同时使用并分别盖具印章,方为有效。

划分监察专业的监察类别,其监察员证件应设附加页,由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该部门印章。附加页可由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增设或撤销。第十一条 监察员证件应当统一编号。编号以类别代码和四位数字序号组成。

监察类别英文大写字母代码见附件八。

四位数序号由阿拉伯数字组成,编号方法见附件九。第十二条 监察员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监察员证。未持有监察员证而执法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拒绝接受监察。第十三条 监察员证不作为进入民用机场控制区的证件使用。第十四条 监察员证不得转借他用,不得出于私人利益和为个人方便使用。第十五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持有监察员证的人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审核,对不适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整,并收回或者报民航总局收回其监察员证。第十六条 监察员离开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应将监察员证交回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民航总局,并由民航总局统一备案、销毁。

关于《航空公司督导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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