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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空管执照管理系统怎么注册》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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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 2、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修订)
- 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 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
- 5、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 6、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第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航行情报员岗位分为航行通告员、航行情报讲解员、飞行程序设计员、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员。
申请参加岗位签注考试的人员应当首先取得执照基础部分。航行情报员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工作。第六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20周岁;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一学年或者一年以上并考试合格。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和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条件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第八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技能考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为考试合格。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下次考试前45天向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限为一次,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第十条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每年的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提交民航总局空管局。第十一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人批准后颁发。第十二条 担任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课程教学的院校教师可以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对航行情报员执照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执照丢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审核,报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补发。第十五条 除本人放弃或者执照被扣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第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进行的执照检查和考核中不合格的;
(二)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航行情报事故征候的。第十七条 执照的收留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决定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执照收留期间,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保存执照。执照收留期满前,由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试和检查。考试和检查合格的,在收留期满后发还其执照。
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200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以下简称情报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情报员执照的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情报员执照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情报员执照,是指情报员执照持有人(以下简称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识、技能和经历,有资格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的证明文件。
(二)航空情报检查员,是接受民航总局委任,代表民航总局从事有关航空情报人员资质管理和航空情报单位质量管理等工作,并协助实施行政检查、参与安全检查、不安全事件调查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三)理论考试,是指航空知识方面的考试,可以通过口试、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来实施。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含)以上的,为理论考试合格。
(四)技能考核,是指航空情报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过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进行。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技能考核合格。
(五)作用于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鸦片、大麻、可卡因及其他兴奋剂,安眠药及其他镇静剂,幻觉剂,但咖啡和烟草除外。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情报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报员执照的人员,不得独立从事航空情报工作。第六条 除持照人未满足近期经历要求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情报员执照长期有效。第七条 持照人应当满足下列近期经历要求:
(一)上一个日历年内在情报员执照载明地址履行工作职责的时间不少于120 小时;
(二)熟悉所有与履行航空情报工作职责相关、现行有效的规则、程序和资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情报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的规定完成有关岗位培训并达到相关要求;
(四)上一个日历年内情报员执照检查合格;
(五)上一个日历年内进行航线实习一般不少于二次。第八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航空情报工作:
(一)在饮用任何含酒精饮料之后的8 小时之内或处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于或者大于0.04%,或受到任何作用于精神的物品影响损及工作能力时;
(二)情报员被暂停行使执照权利期间。第九条 民航总局可以根据航空新技术发展应用情况以及采用的航空情报服务方式和手段,对持照人的知识、技能和经历做出补充要求。第十条 情报员所在单位应当将情报员的岗位培训、技术考核、执照检查、岗位工作等技术经历完整、如实地记录在《民用航空情报员技术档案》中。第十一条 情报员执照应当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执照权利的区域内,便于接受执照检查。第十二条 情报员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由地区空管局报总局空管局审核后补发。申请应当写明情报员执照的持有人姓名、编号、地址、颁发日期等有关信息。第三章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十三条 情报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民航事业,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满二十一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口齿清楚,无色盲等缺陷;
(六)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申请人经历要求;
(七)持有效理论考试合格证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证明。第十四条 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程序如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情报员执照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空管局提交本规则附件一规定的《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核合格证明、技能考核合格证明、情报员经历证明;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受理。申请人按照地区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地区空管局应当受理申请;
(三)地区空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完成初步审查。在地区空管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时,申请人应当及时主动配合。地区空管局经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总局空管局进行最终审核;
(四)总局空管局接到地区空管局报送的申请人全部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核,并报民航总局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以下简称气象人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执照经注册方为有效执照。持有有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独立从事其执照载明的航空气象服务工作。第四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依照本规则规定承担执照管理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授权范围做好相关工作,并接受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监督。第五条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自动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气象雷达设备保障、气象信息系统设备保障五类。
气象人员执照类别在执照中以签注标明。
气象人员从事岗位工作应当与其执照类别一致。第六条 本规则中所用部分术语的含义如下:
(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设备保障的人员。
(二)气象观测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
(三)气象预报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工作的人员。
(四)气象设备保障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保障工作的人员。
(五)气象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由民航局委任,依据规定代表民航局从事有关气象人员资质管理和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技术检查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理论考试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证明文件。
(七)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技能考核合格证),是表明合格证持有人具备从事航空气象服务工作所需专业技能的证明文件。第二章 执照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签注申请人应当完成规定的专业培训,通过规定的理论考试、技能考核,获得必要的工作经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第九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知识的要求。第十条 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可以通过笔试或者计算机考试的方式实现。
理论考试为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执照申请人方可获得理论考试合格证。第十一条 理论考试合格者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颁发理论考试合格证。理论考试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二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组织,并安排检查员主持考核。第十三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对申请人应当具备技能的要求。第十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在实际运行环境中或者模拟环境中进行。
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四个等级评定。考核评定在良(含)以上者为考核合格。
主持技能考核的检查员应当详细记录考核情况,分析申请人技术水平,并评定技能考核结果。第十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者由地区管理局颁发技能考核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第十六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二)通过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符合实习经历的要求。
(四)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第十七条 执照持有人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执照上增加类别签注。增加签注的程序参照执照申请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执照申请人应当按照所申请的执照类别,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提交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理论考试合格证、技能考核合格证、培训证明、实习经历证明和近期照片等申请材料。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技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是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执行空中交通管制任务的资格证书,未取得执照者不得单独上岗工作。第三条 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办理颁发和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总局报告执照颁发和管理的情况。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执照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管理执照的具体事宜,并应当定期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执照的管理情况。
前款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民航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未设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地区管理局相应的执照管理部门。第二章 执照颁发第四条 执照分为机场塔台管制员执照、进近管制员执照、区域管制员执照、进近(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进近(精密)雷达管制员执照、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以下简称报告室)管制员执照、地区管理局调度室(以下简称管调)管制员执照、总局调度室(以下简称总调)管制员执照。第五条 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龄在20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
(三)品德良好;
(四)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经过空中交通管制专业课程学习并考试及格;
(五)身体健康,口齿清楚,不得有口吃、难以听懂的口音或其他语言缺陷;
(六)具有大专(含)以上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执照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第六条 执照的申请、考核和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执照申请人如实填写本规则附件三《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申请表》(以下简称执照申请表);
(二)执照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执照申请人的条件和岗位资格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申请颁发执照;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接到执照申请表后,应当对执照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当组织空中交通管制检查员对执照申请人进行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执照申请人理论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执照申请人的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取得机场塔台、进近、区域、进近(监视)雷达、进近(精密)雷达、区域(监视)雷达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和附件二《取得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执照应当具有的专业知识、经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四)执照申请人经民航总局认可的体格检查单位(以下简称体检单位)的体格检查,除报告室、管调、总调管制员申请人视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外,执照申请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048-1996)》(以下简称体检标准),并取得相应的体检合格证。
(五)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应当将符合本条第(三)、(四)项要求人员的执照申请表、本规则附件四《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颁发执照审查报告表》、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及打印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各一份,于每年一、四、七、十月份递交民航总局空管局。
(六)民航总局空管局对前项规定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的执照申请人颁发执照。第七条 经院校空中交通管制专业学习的军方持照管制员转业后,如继续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工作,应当申请换发执照。换发执照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第八条 担任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专业教学工作的院校教师申请颁发执照时,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到管制单位进行资格培训,其执照的申请、考核、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办理。第三章 执照管理第九条 执照申请人取得执照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对持照人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办理。体格检查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气象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气象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观测员);
(二)从事民用航空气象预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预报员);
(三)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气象雷达等探测设备和气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气象机务员)。第四条 气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及预报相关服务工作、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执照者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相应的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或气象设备运行维护工作。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人员,持有气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民航气象预报相关咨询服务工作。
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气象人员执照。第五条 气象人员执照分为气象观测、气象预报、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和气象信息系统机务等专业。第六条 气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用航空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气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气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 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18周岁(含)以上,气象预报专业和气象自动观测设备机务、气象雷达机务及气象信息系统机务专业(以下简称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在20周岁(含)以上;
(三)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业务经历;
(五)持有本规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效的气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
(六)参加民航总局规定的岗前培训,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气象观测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
(二)气象预报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照气象观测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航空气象观测实习;在持照气象预报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航空气象预报实习;
(三)气象机务专业的申请人在相应的持照气象机务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相应专业的实习。
非民用航空气象服务机构的气象专业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气象业务知识教学工作的人员,申请气象人员执照时,参照前款规定的业务经历要求。第九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执照考试。对考试合格的人员颁发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用于申请气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十条 执照考试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气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要求进行。
执照考试分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基本知识部分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基本技能部分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含)以上的为合格。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执照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年内实习经历证明、执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和照片。第十三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电信人员的执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电信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管理和监督。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工作的技术人员。民用航空电信人员(以下简称航空电信人员)执照分为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飞行校验专业和附属设备专业等七类。航空电信人员专业类别所对应的技术岗位参见附件一。第四条 电信人员执照是从事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运行维护工作的资格证书。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方可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第五条 电信人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和管理。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全国电信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本辖区的电信人员执照管理工作。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空管局)负责具体承办本辖区电信人员执照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执照的申请和颁发第六条 电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18 周岁(含)以上、54 周岁(含)以下;
(三)具有中等专业(含)以上学历;
(四)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航空电信人员应当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规定的要求;
(五)参加执照管理机构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专业实习经历;
(六)持有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有效的电信人员执照考试(以下简称执照考试)合格证书。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业务经历:
(一)地空通信专业、平面通信专业、导航专业、雷达专业、自动化处理系统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专业实习。
(二)附属设备专业的申请人在持相应专业执照航空电信人员带领下,参加不少于四个月的专业实习。
(三)对于同时申请多个专业的申请人,其专业实习时间可以合并,但其总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八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视情况组织对拟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者进行相应专业的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
考试和考核应当按照《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百分制成绩在80 分以上,业务技能考核按优、良、中、差评定在“良”以上的,为考试和考核合格。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考试和考核合格人员颁发合格证明。该合格证明用于申请电信人员执照,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九条 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本规则附件三《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根据所承担的工作岗位申请相对应类别的执照;工作岗位涉及两个(含)以上类别的,在相应专业类别的考试及考核均合格的情况下,可以一并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经所在单位对申请条件进行确认后,向其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空管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申请表一份;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实习单位开具的最近一年之内专业实习经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五)理论知识考试和业务技能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六)白色背景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空管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二十个工作日内报送民航总局空管局。第十二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自收到民航地区空管局报送的执照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报请民航总局做出决定,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电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地区空管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第三章 执照的注册第十三条 电信人员执照长期有效。电信人员执照实行定期注册制度,注册的有效期为两年。在颁发执照的同时,由所在地区的民航地区空管局进行首次注册。
持有电信人员执照的人员(以下简称持照人),其执照未经注册或者超过注册有效期的,不得从事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关于《民航空管执照管理系统怎么注册》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