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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14:04:5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际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条约


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权利和影响


3、国际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国际航空法有哪些重要条约

(1)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

(3)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

(4)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6)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权利和影响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详细内容

《芝加哥公约》中含有对国际航空运输经济管理的内容包括:

l 第一条,关于国家享有领空的主权;

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l 第五条,关于不定期航班

l 第六条,关于定期航班

除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其他许可并遵照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任何定期国际航班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国领土。

l 第七条,关于国内载运权

l 第十五条,关于机场和类似收费

一缔约国对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航空器使用此种机场及航行设施可以征收或准许征收的任何费用:

一、对不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飞行的本国同级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二、对从事定期国际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应不高于从事同样国际航班飞行的本国航空器所缴纳的费用。

l 第十七至二十一条,关于航空器的国籍和注册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至另一国。

航空器在任何缔约国登记或转移登记,应按该国的法律和规章办理。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缔约各国承允,如经要求,应将关于在该国登记的某一航空器的登记及所有权情况提供给任何另一缔约国或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此外,缔约各国应按照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的规章,向该组织报告有关在该国登记的经常从事国际航行的航空器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可提供的有关资料。如经要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将所得到的资料提供给其他缔约国。

l 第二十二条,关于简化手续

l 第二十三条和二十四条,关于海关和移民

l 第三十七条和三十八条,关于简化手续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为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应根据需要就以下项目随时制定并修改国际标准及建议措施和程序:

一、通信系统和助航设备,包括地面标志;

二、机场和降落地区的特征;

三、空中规则和空中交通管制办法;

四、飞行和机务人员证件的颁发;

五、航空器的适航性;

六、航空器的登记和识别;

七、气象资料的收集和交换;

八、航行记录簿;

九、航空地图及图表;

十、海关和移民手续;

十一、航空器遇险和事故调查;

以及随时认为适当的有关空中航行安全、正常及效率的其他事项。

l 第四十四条部分关于国际民航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

一、保证全世界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地和有秩序地发展;

二、鼓励为和平用途的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艺术;

三、鼓励发展国际民用航空应用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

四、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

五、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六、保证缔约各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每一缔约国均有经营国际空运企业的公平的机会;

七、避免缔约各国之间的差别待遇;

八、促进国际航行的飞行安全;

九、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在各方面的发展。

l 第七十七条至七十九条关于联合经营组织

l 第八十一条和八十三条关于协定的登记

l 第九十六条关于航空运输相关的定义

“航班”指以航空器从事乘客、邮件或货物的公共运输的任何定期航班。

“国际航班”指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的航班。

“空运企业”指提供或经营国际航班的任何航空运输企业。

“非商业性降停”指任何目的不在于上下乘客、货物或邮件的降停。

第八十三分条允许航空器注册国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在租赁、包机或互换航空器时转移给航空器运营国;第三分条确认禁止针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以及各国对领空享有主权。

《芝加哥公约》是迄今为止最重要的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本国的领空享有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议,即《国际航空过境协议》和《国际航空运输协议》。这两项协议规定,每一个缔约国应当给予其它缔约国五项权利:

(1)不降停而飞跃一国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比如加油、修理)降停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者来自任何其它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主要内容

1确认国家航空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2适用范围:公约只适用于民用航空机。

3飞机的权利:公约规定,关于不定期航空业务,各缔约国同意不需要事先批准,—飞机有权飞入另一国领土,或通过领土作不停降的屯行;关于定期航班,则需要通过签定双边协定的方式,才得以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进入该领土。

4国家主权: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有权拒绝外国飞机在其国内两个地点之间经营商业性客货运输,及因军事需要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设置飞行禁区。

5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及时处理因民用航空迅速发展而出现的技术、经济及法律问题,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作为公约的常设机构。公约规定了该机构的名称、目的和大会、理事会、航空委员会等的组成及职责。

6争议和违约:公约规定,缔约国发生争议可提交理事会裁决,或向国际法庭上诉;对空运企业不遵守公约规定者,理事会可停止其飞行权;对违反规定的缔约国,可暂停其在大会、理事会的表决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8个附件分别是什么

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

附件二:《空中规则》

附件三:《国际航空气象服务》

附件四:《航图》

附件五:《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附件六:《航空器的运行》

第I 部分 — 国际商业航空运输 — 定翼飞机

第II 部分 — 国际通用航空 —定翼飞机

第III 部分 — 国际运行 — 直升机

附件七:《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

附件九:《简化手续》

附件十:《航空电信》

(第I、II、III、IV 和V 卷)

附件十一:《空中交通服务》

附件十二:《搜寻与援救》

附件十三:《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附件十四:《机场》

第I 卷 —《机场的设计和运行》

第II 卷 —《直升机场》

附件十五:《航空情报服务》

附件十六:《环境保护》(第I 卷和第II 卷)

附件十七:《保安 — 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

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历史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12月7日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1992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

关于《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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