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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专机间隔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07:39:3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专机间隔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2、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3、外国民用航空运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航专机间隔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工作细则,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规定的原则制定,是航空公司组织和实施飞行的依据。航空公司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和民航空中交通管制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遵照执行。第二条 飞行签派工作的任务是,根据航空公司的运行计划,合理地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并进行运行管理,争取航班正常,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

航空公司经理应当加强飞行签派工作的领导,重视飞行签派工作的建设。第三条 飞行安全是衡量航空公司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是航空公司经理的重要职责。航空公司的经理、飞行人员和飞行签派人员在组织与实施飞行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的方针,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把飞行安全放在首位,在确保飞行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争取航班正常。第四条 为保证飞行安全和正常运行,航空公司必须建立“飞行签派机构”,配备合格的飞行签派人员。第五条 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机构是航空公司组织和指挥飞行的中心,可设总飞行签派室、地区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以下统称“签派室”)。

航空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范围,划分若干飞行签派区,明确各签派室的责任范围。第六条 签派室由助理飞行签派员、飞行签派员和主任飞行签派员(以下简称助理签派员、签派员、主任签派员)组成。第七条 在未设签派员的机场和地区的飞行签派工作,航空公司可以委托其他公司的签派员或者当地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持有飞行签派员执照或航行调度员执照的人员代理。第八条 签派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心,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命令、遵守纪律,钻研技术业务,不断提高组织和指挥水平。

签派人员在组织与指挥每次飞行时,必须从最复杂、最困难情况出发,周密计划,充分准备。

签派人员在处理重大问题时,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事先请示时,可边处置边报告。第九条 助理签派员协助签派员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和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签派员的指示,传达飞行任务,承办飞行组织保障工作;

(二)拟定每日飞行计划,提交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审批,并通知飞行、运输、机务等有关保障部门;

(三)计算航空器起飞重量、油量和载量,提请机长和签派员审定;

(四)根据航空器起飞时间,计算预计到达时间。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及时收集和掌握气象情报、航行情报和机场、航路设备工作情况,并向机长提供;

(六)向机长递交经签派员签字的飞行放行单;

(七)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申报飞行计划(FPL)第十条 签派员负责组织航空器的飞行和运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和指导助理签派员的各项工作;

(二)检查了解机组和各项保障部门飞行前的准备情况;

(三)审核助理签派员计算的航空器起飞重量、油量和载量;

(四)研究起飞、降落、备降机场以及航线天气和保障设备的情况,正确作出放行航空器的决定,签发飞行放行单或电报,以及飞行任务书;

(五)了解并掌握本签派区内天气演变情况、飞行保障设备情况以及航空器飞行情况,在机长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原定飞行计划时,协助机长正确处置;

(六)航空器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预定时间或预定计划飞行时,应采取一切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恢复正常飞行;

(七)听取机长飞行后的汇报;

(八)综合每日飞行情况,编写飞行简报。第十一条 主任签派员除承担助理签派员和签派员的职责外,还负有组织、领导签派室当日值班工作的责任。第十二条 必须取得合格的技术执照后,才能担任签派员和主任签派员的工作。第十三条 飞行签派人员必须:

(一)熟知国家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空中规则、空中交通服务规则和程序;

(二)熟知有关机场、航路通信导航设备的性能及通信使用规定;

(三)熟知有关机场的使用细则和航行工作程序;

(四)熟知本签派区域的地形和天气特点;

(五)熟知本公司使用的各型航空器的性能数据、应用图表和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置原则和程序,掌握航空器配载与平衡的业务知识;

(六)掌握领航知识和航图知识,熟知航行通告的格式和使用方法;

(七)掌握气象知识,了解各系统天气特性及其对飞行的影响;

(八)经营国际飞行的航空公司的飞行签派人员,应当具有专业英语知识,了解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航行规章,能处理英文电报和航行通告。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保障空中航行的安全、正常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的任务是收集、整理、编辑民用航空资料,设计、制作、发布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区域内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民用航空活动所需的航空情报。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管理全国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飞行情报区的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由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空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六条 民用航空活动应当接受和使用统一有效的民用航空情报。第七条 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用航空情报的技术研究与创新。第八条 本规则所用术语的含义在本规则附件一《定义》中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九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收集、整理、审核民用航空情报原始资料和数据;

(二)编辑出版一体化航空情报资料和各种航图等;

(三)制定、审核机场使用细则;

(四)接收处理、审核发布航行通告;

(五)提供飞行前和飞行后航空情报服务以及空中交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航空资料与服务;

(六)负责航空地图、航空资料及数据产品的提供工作;

(七)组织实施航空情报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并对运行情况实施持续监控。

航空情报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航空情报工作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资源、程序和方法等,确保航空情报的可追溯性、精确性、清晰度和完整性。第十一条 依法发布的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是实施空中航行的基本依据。一体化民用航空情报系列资料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修订、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二)航行通告及飞行前资料公告;

(三)航空资料通报;

(四)有效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和明语摘要。第十二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中应当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根据需要可在公布的航空情报服务产品中添加英制注释。第十三条 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地理位置坐标和高程数据应当基于国家规定或者批准的大地坐标系统及高程系统。

对外提供的地理坐标和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应当经国家测绘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 对外提供的民用航空情报所涉及的时间参考系统应当采用协调世界时。第十五条 民用航空情报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依法发布的民用航空资料,未经民航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交换、转售和转让。第三章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与职责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包括:

(一)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二)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

(三)机场民用航空情报单位。第十八条 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由民航局设立或者批准设立。民用航空情报服务工作由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实施,民用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应当在指定的职责范围内提供民用航空情报服务。第十九条 全国民用航空情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全国民用航空情报的运行工作;

(二)负责与联检单位、民航局有关部门、民航局空管局有关部门等原始资料提供单位建立联系,收集航空情报原始资料;

(三)审核、整理、发布《中国民航国内航空资料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资料汇编》、航空资料汇编补充资料、航空资料通报、《军用备降机场手册》,负责航图的编辑出版和修订工作;

(四)提供有关航空资料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五)负责我国航空情报服务产品的发行;

(六)负责国内、国际间航行通告、航空资料和航空数据的交换工作,审核指导全国民航航行通告的发布;

(七)负责航行通告预定分发制度的建立与实施;

(八)承担全国航空情报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监控;

(九)向各地区民用航空情报中心提供航空情报业务运行、人员培训等技术支持。

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从事旅客、货物、邮件运输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器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间的不定期航空运输的管理细则,另行规定。第三条 本细则关于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的类别主要包括:

自用包机、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综合旅游包机、社团包机、货物包机、专机等。此类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见附件一。第四条 申请:

(一)不定期飞行,必须在预计飞行之日十五天前,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可飞行;

(二)不定期飞行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一式两份,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在事先做出安排的情况下,可用信函或电报申请。审批部门答复的邮资或电报费由申请方支付,或由审批部门垫付后,向申请方结算;

(四)申请书中应列明:

1.航空器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地址;

2.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的类别、识别标志;

3.航空器的无线电通话和通信呼号;

4.航空器上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

5.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和最大落地重量,座位布局和吨位;

6.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国籍;

7.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最低气象标准;

8.航空器起飞、到达地点、日期、时刻(UTC时间)和航路;

9.飞行目的;

10.航空器上载运的旅客人数(名单)和/或货物名称、件数和重量;

11.包机人、担保人、接待单位;

12.包机价格;

13.其它事项。第五条 限制:

(一)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不定期飞行,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的一点降落,但经同意的技术经停除外。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有定期航班的航线或航段上不得从事不定期飞行。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员根据定期航班的实际情况和条件及其它原因特准的除外。

(三)外国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不得载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劳工出境,但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局长或其授权的其它人批准的除外。

(四)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载运旅客或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发前往外国地点,须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并由其指定的空运代理人统一办理,并交纳规定的手续费。

(五)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从事不定期飞行,为取酬目的将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地点载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地点;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载运旅客、货物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地点,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此种不定期运输按下列办法征收航空业务补偿费:

1.载运旅客、货物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二十;

2.载运旅客、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境,需交纳运输收入或包机费的百分之三十。

(六)地面服务:

1.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的有关服务部门提供地面服务,不得由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2.外国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经营人进行不定期飞行,按规定交纳服务、起降等各项费用。

3.各项费用以现汇支付。

(七)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可能危害公众利益的不定期飞行,可规定其它附加条件。第六条 处罚:

从事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八九年三月二日发布的《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和本细则,中国民用航空局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处以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人民币罚款;

三、勒令中止飞行或吊销有关证件。第七条 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附件 

 不定期飞行的特殊规定

(一)自用包机:

1.包机人(如自然人、商人、公司、事务所、政府部门或协会等)为其本身的需要或为参加某项特定的国际活动,载运所属人员或货物而包用的飞机。此种飞机载量属包机人专用。

2.包机人包用的所有舱、座位,不得零售或出售。自用包机的旅客一般不负担此种包机的飞行成本。自用包机载运的货物不得用于商业性质。

(二)综合旅游包机:

1.旅游包机系指旅游组织者在预定期间内包用单程或来回程的不定期飞行,并按综合旅游价格收费。

2.包机的旅客必须交付同一综合游览票价(包括飞机票、地面交通、游览、膳宿费用等)。

3.来回程包机的旅客姓名、人数不得改变(临时因病或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同机成行并持有证明者除外)。

4.包机人、承运人以及代理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揽零散旅客,或以其它旅客替换。

5.综合旅游包机不得载运其它类型的不定期飞行的旅客和货物。

(三)社团包机:

1.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同一社团(如各行业工会、宗教、音乐、体育团体等)的成员及其家属子女;

2.社会团体的成员,应具有加入该团体三个月以上的资历,并有该团体的书面证明才能享受社团的优惠,每一社会团体的成员人数不得多于两万人;

3.包机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考察、科研、集会或参加国外同行的活动等;

4.包机人可以是一个团体或一个以上团体,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

5.每一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相应的定期航班公布正常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七十,或经批准的特别票价。

(四)学生或学习团体包机:

1.此种包机的旅客必须是公、私立全日制大、中学校(院)的学生,年龄不得超过二十七周岁;

2.包机人可以是一个或一个以上,但每一包机团体的旅客人数不得少于四十人;

3.包机去程和回程相隔时限不得少于四个星期;

4.每一包机旅客所付的票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上普通来回程票价的百分之六十五。

(五)货物包机:

1.此种包机是指货主为运送鲜活物品、军用物资、急救、救灾物品、纺织品等类货物而向航空承运人包用的飞机;

2.此种包机是在定期航班以外的地点进行,有特别协议或经特准的除外;

3.此种包机载运的货物运价,不得低于定期航班公布的货运价。

(六)专机:

专机系指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议会议长的飞机。从事此种飞行一般通过政府间外交途径安排。

关于《民航专机间隔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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