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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管理总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6 05:55:43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管理总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总局下属七个管理局是什么


2、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3、民航监管局到底是干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管理总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总局下属七个管理局是什么

中国民航总局下属七个地区管理局,分别为: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华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新疆管理。

2008年3月23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以及原建设部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并负责管理国家邮政局和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局。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2、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第三条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第二章 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 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第六条 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第七条 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

(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第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第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第二节 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第十二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第十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第十四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十五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第十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三节 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第十八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

(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

(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

(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第十九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第二十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一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民航监管局到底是干什么的?

民航驻地方监督管理局职能部门职责

市场处

1、负责国家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运输规章、规定、标准,在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2、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输市场(含国际、港、澳、台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市场监管工作,对航空运输企业(含外国及港澳、台航空公司在辖区内的代表机构)、通用航空企业、航空地面服务企业、航空信息系统企业、销售代理企业及相关保障单位在辖区内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价格标准、行业标准、收费标准、规章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依法查处辖区内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3、审核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经营许可管理;负责辖区内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的审核并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通用航空活动信息数据的收集统计,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对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和经营性航空俱乐部按照经营许可条件开展的经营活动的情况实施定期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航线航班的执行情况;负责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航线航班的执行率、正常性等情况的收集统计,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

5、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重大、特殊、紧急运输和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制定本地区特殊、紧急运输、抢险救灾等工作预案;负责辖区内党和国家领导人乘坐国内航班的运输保障协调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落实本地区要客运输保障工作。

6、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消费者事务,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航空运输企业、中外航空运输企业办事处(营业部)投诉受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受理辖区内用户对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离岗系统的投诉;收集、整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含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质量的相关数据,并上报管理局职能部门;调查处理辖区内重大公共航空运输服务质量事件。

7、贯彻落实国家及民航总局国防动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辖区内民航国防动员工作的整体规划;负责辖区内国防交通运力动员;制定辖区内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核应急交通保障方案;协调部队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时的交通保障;组织、协调辖区内抗台防汛、抢险救灾及航空军事运输工作;负责检查辖区内防空袭方案及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检查人防通信、警报建设和管理以及人防专业队伍训练工作。

8、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飞行标准处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并收集辖区内的相关意见,向管理局提出修改建议。

2、按授权承办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含补充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制定辖区内年度监察计划,并按管理局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持续监督检查工作,提出颁发、换发或吊销运行合格证的意见或建议;按授权审核批准辖区内航空运营人运行规范及各类运行手册。

3、按授权承办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合格审定的有关事宜,制定飞行训练机构的持续监督计划,并实施日常的持续监督;协助并参与飞行训练机构的模拟机/训练器的等级鉴定工作。

4、按授权负责辖区内航空运行单位各机型的飞行训练大纲和乘务员训练大纲及飞行训练的审批工作,并对训练大纲的执行情况和飞行训练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5、按授权制定辖区内年度客舱安全持续监督检查计划,并实施日常的监督检查。

6、按授权负责辖区内飞行人员执照系统有关信息的录入,检查照、证的有效性;按授权组织和实施对辖区内的飞行人员进行飞行实践考试工作。

7、按授权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审定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危险品运输持续检查计划,并实施持续监督检查;参与或负责开展本辖区危险品航空运输事故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8、按授权提出辖区内的飞行检查委任代表推荐意见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核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工作报告。

9、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卫生管理有关工作并实施监督检查。

10、按授权参与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提出检查后的建议和意见,并负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11、按授权参与辖区内的飞行事故和重大不安全飞行事件的调查。

12、负责对辖区内航空运行单位专机飞行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13、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航务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涉及航务管理的有关政策、规章、标准,及地区管理局制定的行业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本地区的落实情况;

2、参与本辖区航空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

3、组织对运营人运行控制的持续监察工作;

4、负责对辖区内航务代理工作实施监督;参与本辖区新、改和扩建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规划与建设中飞行程序方案的评审、机场试飞和行业验收。监督检查本辖区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的执行情况;

5、负责本辖区飞行签派员的资格管理。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执照的有效性及飞行签派员的训练情况,签注飞行签派员机型资格等工作;

6、参与管理本辖区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工作。负责飞行签派检查委任代表申请人资格初审和人选推荐。监督指导委任代表工作;

7、参与本辖区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监察工作;

8、负责本辖区飞机性能管理工作。审核航空营运人《航线运营飞机性能分析报告》(涉及到航路飘降、座舱释压、起飞一发失效应急程序、双发延程运行的特殊航线、),初审意见报管理局;审批航空营运人《航线运营飞机性能分析报告》(不涉及到航路飘降、座舱释压、双发延程运行的航线),报管理局备案;

9、参与辖区内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它不安全事件的调查;

10、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适航维修处

1、负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用航空规章、规定、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

2、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部分或全部运行项目的合格审定(适航部分)工作。审批各类手册、方案、大纲、清单和运行规范及其相应的修订。参加运营人的可靠性会议。

3、按授权负责航空器首次投入运行前的适航检查和运行评估,签署适航证。

4、负责对本辖区内的航空器维修活动实施持续监督检查,执行管理局年度持续监察(适航维修)工作计划,执行航空器年检并签署适航证。

5、负责受理并审批本辖区航空器保留项目。

6、负责对本辖区航空器改装和修理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7、负责对本辖区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掌握、分析本辖区航空器运行的安全趋势,向管理局提出改进航空器持续适航状况的意见和建议。

8、负责本辖区维修人员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和持续监察工作。按授权参与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审查。

9、负责对本辖区维修单位实施维修许可审查,批准维修管理手册和维修能力清单及其变更,提出签发《维修许可证》的建议;按授权,参与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许可审查。

10、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有效性和符合性。

11、负责本辖区独立维修监督委任代表和航空公司专职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推荐和初审工作,监督检查、指导本辖区维修监督委任代表的日常工作,提出暂停或取消委任资格的意见或建议。

12、参与本辖区事故、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调查,负责适航维修方面的调查和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13、负责本辖区专机适航维修方面的保障和检查工作。

14、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场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政策及标准,以及管理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细则及要求,并监督检查辖区内的落实情况;对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的修改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管理局。

2、审核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上报对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审核意见;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动态管理和许可范围内使用机场。

3、受理辖区内民用机场上报的不停航施工方案,审核意见报管理局;监督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进行现场检查。

4、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并实施检查,跟踪整改问题的落实;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报废提出意见,报管理局;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名称的正确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5、监督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查处新增超高障碍物。

6、监督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人员培训、演练及日常管理工作,参加机场组织的综合/桌面应急救援演练。

7、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规定执行情况。

8、检查辖区内航油企业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和运行安全。

9、检查辖区内民用机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消费者对辖区内机场投拆受理的监督检查。

11、负责上报辖区内民用机场飞行区运行情况月报、快报。

12、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的选址工作;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报告的审查;参与辖区内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的审查;监督检查辖区内机场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13、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审核本辖区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并批复审核意见。

14、参与或按授权组织辖区内限额以下民航专业工程行业验收。

15、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空防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政策及标准,并监督检查本辖区各单位的落实情况;对民航安全保卫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订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上报地区管理局。

2、参与审查本辖区有关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参与调查处理本地区劫机、炸机等非法干扰航空安全时间,参与本地区空难事故的调查,收集上报空防安全信息。

3、指导检查本地区机场和航空公司制定和完善预防、处置劫机、炸机等突发事件的预案。

4、 监督检查本辖区民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和空勤人员登记证使用管理情况。

5、监督检查本辖区专机警卫有关工作。

6、监督检查本辖区安全检查工作。

7、对本辖区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良好性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审查本辖区机场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项目,督促落实有关标准要求。

8、监督检查本辖区民航消防业务建设和机场消防应急救援工作。

9、监督检查本辖区空中警察、航空安全员执勤情况。

10、承办上级机关、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于《航空管理总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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