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情报员工资待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国航地勤工种里的情报员和营销中心是做什么的
2、民用航空情报员和空中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公司情报员工资待遇》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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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地勤工种里的情报员和营销中心是做什么的
情报员多是航空公司营销中心市场部的,主要负责市场信息收集(比如收集市场客源信息,境内外会展信息、竞争对手信息等,收集好提供给销售部以方便销售部制定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民用航空情报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有什么区别?
航空情报员在情报室工作,负责航空情报提供。管制员在塔台、进近、区调指挥飞机。坐办公室和一线工人的区别。
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条并参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一《人员执照的颁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以下简称航行情报员)是指从事航行通告、航行情报讲解、飞行程序设计、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是航行情报人员从事航行情报工作的资格证书。未按本规则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不得从事航行情报服务工作。第四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统一颁发。
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制定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标准,并负责航行情报员执照审批和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的审查、考试,并负责本地区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管理。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是指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未设空中交通管理局的,是指该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空中交通管理的部门。第二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的申请与颁发第五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包括执照基础部分和岗位签注部分。
航行情报员岗位分为航行通告员、航行情报讲解员、飞行程序设计员、航行情报编辑和航行情报管理员。
申请参加岗位签注考试的人员应当首先取得执照基础部分。航行情报员持有有效岗位签注方可上岗工作。第六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年满20周岁;
(三)身体健康,口齿清楚,能清楚地读、讲和理解汉语,无色盲等缺陷;
(四)具有大专或者大专以上的学历,但在本规则施行前已经取得航行情报员执照的人员除外;
(五)在民航总局认可的训练机构学习航行情报专业课程一学年或者一年以上并考试合格。第七条 符合本规则第六条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
(一)填写本规则附件一《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申请表》;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和培训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递交执照申请表;
(三)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符合本规则第六条条件的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四章规定的内容进行考试。第八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考试分为笔试和技能考试。申请人笔试成绩达到百分制的80分,技能考试成绩达到5分制的4分为考试合格。第九条 申请人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在下次考试前45天向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提出补考申请。补考限为一次,补考的内容为考试未通过的项目。第十条 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将上述考试合格的执照申请人名单和填写完整的本规则附件二《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颁发审查报告表》各一份,于每年的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提交民航总局空管局。第十一条 航行情报员执照经民航总局空管局负责人批准后颁发。第十二条 担任民用航空航行情报课程教学的院校教师可以申请航行情报员执照,其执照的申请、考试和颁发程序按本规则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第十三条 民航总局空管局和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负责对航行情报员执照进行检查。第十四条 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只供执照持有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执照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执照,执照丢失或者损坏的,持照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审核,报民航总局空管局批准补发。第十五条 除本人放弃或者执照被扣留、收回外,按本规则颁发的执照长期有效。第十六条 执照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留其执照,收留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一)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进行的执照检查和考核中不合格的;
(二)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并造成航行情报事故征候的。第十七条 执照的收留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决定并报民航总局空管局备案。执照收留期间,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保存执照。执照收留期满前,由地区管理局执照管理部门安排考试和检查。考试和检查合格的,在收留期满后发还其执照。
关于《航空公司情报员工资待遇》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