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运单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货代空运基本知识(2)
2、航空货运单三份正本介绍是什么?
3、国内航空货运单各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航空货运单包括》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货代空运基本知识(2)
- 2、航空货运单三份正本介绍是什么?
- 3、国内航空货运单各联用途是什么?
- 4、航空货运单是什么?
- 5、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是什么?
- 6、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修订)
货代空运基本知识(2)
七、空运货物尺寸规定
货物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公斤。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数四舍五入。每张航空货运单的货物重量不足1公斤时,按1公斤计算。贵重物品按实际毛重计算,计算单位为0、1公斤。
非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8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40×60×100厘米。宽体飞机载运的货物,每件货物重量一般不超过250公斤,体积一般不超过100×100×140厘米。超过以上重量和体积的货物,承运人可依据机型及出发地和目的地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体积。
每件货物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
每公斤货物体积超过6000立方厘米的,为轻泡货物。轻泡货物以每 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计重。
八、国际空运收费规定
(一)国内航空货物运价类别
1、普通货物运价
a、基础运价(代号N)
民航总局统一规定各航段货物基础运价,基础运价为45公斤以下普通货物运价,金额以角为单位。
b、重量分界点运价(代号Q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级重量分界点及运价。
2、等级货物运价(代号S)
急件、生物制品、珍贵植物和植物制品、活体动物、骨灰、灵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枪械、押运货物等特种货物实行等级货物运价,按照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3、指定商品运价(代号C):对于一些批量大、季节性强、单位价值低的货物,航空公司可申请建立指定商品运价。
4、最低运费(代号M) :每票国内航空货物最低运费为人民币30元。
5、集装货物运价:以集装箱、集装板作为一个运输单元运输货物可申请建立集装货物运价。
(二)国内航空货物运价使用规则
1、直达货物运价优先于分段相加组成的运价。
2、指定商品运价优先于等级货物运价和普通货物运价。
3、等级货物运价优先于普通货物运价。
(三)国内航空货物运计费规则
1、货物运费计费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运费,按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最低费相比取其高者。
3、按实际重量计得的运费与按较高重量分界点运价计得的运费比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组成运价时,不考虑实际运输路线,不同运价组成点组成的运价相比取其低者。
(四)国内航空邮件运费
普通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计收;特快专递邮件运费按照普通货物基础运价的150%计收。
九、公布的直达运价
公布的直达运价指航空公司在运价本上直接注明承运人对由甲地运至乙地的货物收取的一定金额。
(一)种类
1、特种货物运价(Specific Commodity Rates,SCR)
特种货物运价通常是承运人根据在某一航线上经常运输某一种类货物的托运人的请求或为促进某地区间某一种类货物的运输,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同意所提供的优惠运价。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将货物划分为以下类型:
0001-0999 食用动物和植物产品;
1000-1999 活动物和非食用动物及植物产品;
2000-2999 纺织品、纤维及其制品;
3000-3999 金属及其制品,但不包括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4000-4999 机械、车辆和电器设备;
5000-5999 非金属矿物质及其制品;
6000-6999 化工品及相关产品;
7000-7999 纸张、芦苇、橡胶和木材制品;
8000-8999 科学、精密仪器、器械及配件;
9000-9999 其他货物。
其中每一组又细分为10个小组,每个小组再细分,这样几乎所有的商品都有一个对应的组号,公布特种货物运价时只要指出本运价适用于哪一组货物就可以了。
因为承运人制定特种运价的初衷主要是使运价更具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使用航空货运形式,使航空公司的运力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所以特种货物运价比普通货物运价要低。也因此适用特种运价的货物除了满足航线和货物种类的要求外,还必须达到承运人所规定的起码运量(如100公斤)。如果货量不足,而托运人又希望适用特种运价,那么货物的计费重量就要以所规定的最低运量(100公斤)为准,该批货物的运费就是计费重量(在此是最低运量)与所适用的特种货物运价的乘积。
2、等级货物运价(Class Rates or Commodity Classification Rates,CCR)
等级货物运价指适用于指定地区内部或地区之间的少数货物运输。通常表示为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适用等级货物运价的货物通常有:
(1)活动物、活动物的集装箱和笼子;
(2)贵重物品;
(3)尸体或骨灰;
(4)报纸、杂志、期刊、书籍、商品目录、盲人和聋哑人专用设备和书籍等出版物;
(5)作为货物托运的行李。
其中(1)-(3)项通常在普通货物运价基础上增加一定百分比;(4)-(5)项在普通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百分比。
3、普通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s,GCR)
普通货物运价是适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运价。当一批货物不能适用特种货物运价,也不属于等级货物时,就应该适用普通货物运价。
通常,各航空公司公布的普通货物运价针对所承运货物数量的不同规定几个计费重量分界点(Breakpoints)。最常见的是45公斤分界点,将货物分为45公斤以下的货物(该种运价又被称为标准普通货物运价,即Normal General Cargo Rates或简称N)和45公斤以上(含45公斤)的货物。另外,根据航线货流量的不同还可以规定100公斤、300公斤分界点,甚至更多。运价的数额随运输货量的增加而降低,这也是航空运价的显著特点之一。
由于对大运量货物提供较低的运价,我们很容易发现对一件75公斤的货物,按照45公斤以上货物的运价计算的运费(9、82*75=736、50)反而高于一件100公斤货物所应付的运费(7、14*100=714、00)。显然这有些不合理。因此航空公司又规定对航空运输的货物除了要比较其实际的毛重和体积重量并以高的为计费重量以外,如果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计算出的运费更低,则也可适用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费率,此时货物的计费重量为那个较高的计费重量分界点的最低运量。也就是说,在上边的例子中,这件75公斤的货物也可以适用每公斤7、14英镑的费率,但货物的计费重量此时应该是100公斤,这费额为714英镑。
4、起码运费(Minimum Charges,M)
起码运费是航空公司办理一批货物所能接受的最低运费,是航空公司在考虑办理即使很小的一批货物也会产生的固定费用后制定的。
如果承运人收取的运费低于起码运费,就不能弥补运送成本。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无论所运送的货物适用哪一种航空运价,所计算出来的运费总额都不得低于起码运费。若计算出的数值低于起码运费,则以起码运费计收,另有规定除外。
航空货运中除以上介绍的四种公布的直达运价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运价,即成组货物运价(United consignment ULD,Unit Load Devices)适用于托盘或集装箱货物。
(二)公布的直达运价的使用
1、除起码运费外,公布的直达运价都以公斤或磅为单位。
2、航空运费计算时,应首先适用特种货物运价,其次等级货物运价,最后是普通货物运价。
3、如按特种货物运价或等级货物运价或普通货物运价计算的货物运费总额低于所规定的起码运费时,按起码运费计收。
4、承运货物的计费重量可以是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以高的`为准;如果某一运价要求有最低运量,而无论货物的实际重量或者是体积重量都不能达到要求时,以最低运量为计费重量。
5、公布的直达运价是一个机场至另一个机场的运价,而且只适用于单一方向。
6、公布的直达运价仅指基本运费,不包含仓储等附加费。
7、原则上,公布的直达运价与飞机飞行的路线无关,但可能因承运人选择的航路不同而受到影响。
8、运价的货币单位一般以起运地当地货币单位为准,费率以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发空运单的时间为准。
十、非公布的直达航空运价
如果甲地至乙地没有可适用的公布的直达运价,则要选择比例运价或利用分段相加运价。
(一)比例运价(Construction Rate)
在运价手册上除公布的直达运价外还公布一种不能单独使用的附加数(Add-onamounts)。当货物的始发地或目的地无公布的直达运价时,可采用比例运价与已知的公布的直达运价相加,构成非公布的直达运价。
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比例运价时,普通货物运价的比例运价只能与普通货物运价相加,特种货物运价、集装设备的比例运价也只能与同类型的直达运价相加,不能混用。此外,可以用比例运价加直达运价,也可以用直达运价加比例运价,还可以在以计算中使用两个比例运价,但这两个比例运价不可连续使用。
(二)分段相加运价(Combination of Rate)
所谓分段相加运价是指在两地间既没有直达运价也无法利用比例运价时可以在始发地与目的地之间选择合适的计算点,分别找到始发地至该点、该点至目的地的运价,两段运价相加组成全程的最低运价。
无论是比例运价还是分段相加运价,中间计算点的选择,也就是不同航线的选择将直接关系到计算出来的两地之间的运价,因此承运人允许发货人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以不同计算结果中最低值作为该货适用的航空运价。
航空货运单三份正本介绍是什么?
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它是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航空货运单正本三份:
Original 1 (for issuing carrier) 〔正本1(交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 此份 绿色 此份由发行航空货运单的航空公司保存,作为该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Original 2 (for consignee)〔正本2(交收货人)〕 此份 粉红色 此份随同货物送至目的地,在收货人提取货物时交给收货人。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除了上述三份正本外,还有若干份副本(copies),每一份副本的用途在各份的底部写明。
Original 3(for shipper)〔正本3(交托运人)〕 此份 蓝色 此份交给托运人,作为航空公司收到货物的凭证和航空公司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
国内航空货运单各联用途是什么?
国内航空货运单各联用途:
运单一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联,甲联:正本3,蓝色,为托运人联。作为托运人支付货物运费、并将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凭证。
第二联,乙联:正本1,绿色,为财务联。作为收取货物运费的凭证交财务部门。
第三联,丙联:副本7,白色,为第一承运人联。由第一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四联,丁联:正本2,粉红色,为收货人联。在目的站交收货人。
第五联,戊联:副本4,黄色,为货物交付联。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在此联签字,由承运人留存,作为货物已经交付收货人的凭证。
第六联,己联:副本5,白色,为目的站联。由目的站机场留存,也可作为第三承运人联,由第三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七联,庚联:副本6,白色,为第二承运人联。由第二承运人留交其财务部门作为结算凭证。
第八联,辛联:副本8,白色,为代理人联(存根联)。由货运单填置人留存备查。
货运单的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联交承运人;一联交收货人;一联交托运人,分别由托运人签字或盖章,由承运人接受货物后签字或盖章。
货运单的承运人联应当自填开次日起保存两年。
航空货运单是什么?
由承运人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人填开给货物托运人的一种业务单据。它和货物托运人填写的货物托运单一起构成货物的运输凭证,也是承运人与货物托运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运输合同和计收货物运费的财务票证。
中国民航的航空货运单二式七联:第一联(浅蓝色)财务联,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凭证;第二联(浅绿色)托运人联,作为交货人报销的凭证;第三联(白色)到达站联,此联随货物运往目的站,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在本联规定的位置上签字,是承运人与收货人交接货物的凭证;第四联(白色)第三承运人联,作为财务部门结算的凭证;第五联(白色)第二承运人联,作为财务部门结算的凭证;第六联(白色)第一承运人联,作为财务部门结算的凭证;第七联(浅黄色)存根联,与货物托运单一起作为销售部门备查。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是什么?
航空公司运单格式及填写要求:航空公司的航空货运单必须印有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名称、标志及地址。
航空公司的货运单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发行该运单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由3个数字组成;
第二部分,序号,由8个数字组成,序号的最后一个数字为检查号,序号的前四个数字与后四个数字间相隔一个字。“NotNegotiable”字印刷在航空货运单的右上部,表示航空货运单是不可以转让的,与可以转让的海运提单不同。
关于航空货运单各栏(格)的填写要求,使用编号简要说明如下:
填入始发地机场或城市英文三字代码。
填入托运人的名称及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托运人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航空公司填入必要内容。
填入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全称和国家名,必要时填入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及传真号码。为了使货物运达目的地点后顺利地交付收货人,准确无误地填写这一栏十分重要。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必须是全称,地址必须写明街名、门牌号、区名、城市名、省(州)名和国家名等。对于紧急货物或特种货物,应当写上收货人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
此栏留空白,由运输货物的最后航段航空公司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航空公司的代理人名称及机场或城市名。
填入IATA货运代理人代号。
此栏留空白或按航空公司的要求填入必要的内容。
填入始发地机场名及要求的路线。
具体可以参见锦程全球订舱中心资讯—空运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96修订)
第一章 总则一、关于《货规》的结构变化
《货规》各章基本上是按货物运输流程的顺序编排的。原货规为4章43条,各章依次是:总则、货物运输、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责任与赔偿。现《货规》共有8章49条。各章依次是:
总则,
货物托运,
货物承运,
特种货物运输,
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
货物包机、包舱运输,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附则。
修订后,《货规》结构更为合理,内容更加充实。二、关于航空货运单
《货规》参照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规定对货运单做了较大修改:
1.明确了货运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第十一条)。即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第一份交承运人,第二份交收货人,第三份交托运人,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货运单的副本根据业务需要增减。目前,暂定附本为五份。
2.明确了货运单的填写责任为托运人,习惯上由承运人填写的货运单应视为代托运人填写。货运单由双方签字有效。
3.明确了货运单基本内容。三、《货规》增加了有关货物声明价值的规定
原货规只有航空货物运输险的规定,而没有声明价值的条款。国际惯例对价值高的货物有办理声明价值的规定,为此在《货规》中明确了托运人可以办理声明价值,并规定了托运人对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计收方法(第二十五条)和有关赔偿的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章 货物托运四、《货规》增加了航空邮件及航空快递运输的规定
航空邮件运输自中国民航成立就有该项业务,但原货规没有相应的条款。《货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并按照国际惯例,规定了“承运人对接收的航空邮政信函应当优先组织运输”。这是因为目前国内的邮政信函和包裹混在一起,邮包的运量越来越大,给航空公司的运输组织造成很大的压力,为此要求对邮政信函与一般邮件的运输(第三十八条)加以区别。
关于航空快递在我国尚处于开发阶段,发展潜力大,为此也提出了原则要求(第三十九条),并与邮件运输合成为一章。五、关于特种货物运输
原货规对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所规定的品类较少,如微生物及其制品运输,骨灰、灵柩运输,枪支弹药等,现此种货物的运输已越来越多,为此在《货规》中予以说明并单独列为一章(第四章)加以规定,以便于运输管理。六、关于运输费用
原货规有关货物的运输费用除航空运费外,对各项杂费均做了具体规定,没有体现出物价变化和地区差别的因素。《货规》对航空运费及货运杂费根据财务司的意见只做了原则性规定。七、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
关于货物不正常运输的赔偿处理,基本是以国际惯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结合制定的,如:
1.货物损失的赔偿。运输中发生货物损失时,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是以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进行处理。即对货物损失的赔偿以每公斤20美元为最高限额;已办理声明价值的则按所声明的价值作为赔偿依据。新货规采取限额赔偿和声明价值相结合的做法。即货物赔偿最高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20元;办理声明价值的则以声明价值作为赔偿依据。
2.赔偿要求的提出。《货规》规定,收货人或托运人对承运人有索赔要求时,应于签发运输事故记录的次日起,按法定时限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要求。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为方便货主,《货规》明确索赔要求一般由到达站受理(第四十八条)。
此外,《货规》还就单件货物的重量、体积(第七条)、机长通知单(第十四条)、监装监卸(第十五条)、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第二十一条)、托运活体动物的声明要求(第三十三条)等做了相应的修改或充实。第八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的,可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按规定交纳声明价值附加费。
每张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要求变更时,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第三章 货物承运第一节 货物收运第九条 承运人应当根据运输能力,按货物的性质和急缓程度,有计划地收运货物。
批量大和有特定条件及时间要求的联程货物,承运人必须事先安排好联程中转舱位后方可收运。
遇有特殊情况,如政府法令、自然灾害、停航或者货物严重积压时,承运人可暂停收运货物。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严禁收运。凡是限制运输的物品,应符合规定的手续和条件后,方可收运。
需经主管部门查验、检疫和办理手续的货物,在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收运。
关于《航空货运单包括》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