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航家严选

中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11:33:04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2、湿纸巾能带多少上飞机


3、中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控制吸烟危害,维护和改善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公共环境,保护广大旅客的健康,确保飞行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民用机场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航空器活动区域;

(二)候机楼内旅客活动区域(指定吸烟区除外);

(三)旅客通道、摆渡车内;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航空公司可在前款规定的范围之外,自行确定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其它禁止吸烟场所。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内的下列区域禁止吸烟:

(一)国内航线、特殊管理的国内航空运输航线、澳门航线及海峡两岸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和厕所内;

(二)国际航线的民用航空器的客舱禁烟区和厕所内;

(三)在地面上停放的民用航空器内。第四条 民用机场禁止吸烟区域的管理工作由机场管理部门负责;民用航空器内和民用机场内由航空公司使用的区域内的禁止吸烟管理工作由航空公司负。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卫生主管部门对民用机场和民用航空器内的禁止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第五条 负责禁止吸烟工作的管理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管理场所的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采用各种形式向旅客公布并使旅客容易知道禁止吸烟的规定;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场所不得设置烟草广告标志,不得放置吸烟器具;

(五)在吸烟区张贴或悬挂准许吸烟的明显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吸烟器具及有效的通风装置;

(六)航空承运人执行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时,应在客舱内标明禁烟区和吸烟区,并在旅客办理登机手续时,按照旅客要求为其安排相应区域内的可用座位。第六条 民用机场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禁止吸烟区面积、旅客数量设置兼职的卫生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各航空公司应当在执行飞行任务的民用航空器内设置兼职的检查员。第七条 检查员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其主管区域内禁烟场所的日常禁烟管理工作;

(二)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的知识;

(三)制止在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教育,视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四)完成与禁止吸烟有关的其它工作。第八条 检查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要礼貌待人,秉公办事。对在禁止吸烟场所违反本规定的个人予以处罚时,应出具本人的证件;收缴罚款,应出具财政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卫生罚款专用票据,并按规定上交。第九条 被动吸烟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

(三)要求检查员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理。第十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各地区管理局卫生主管部门对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或受到警告并限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检查员对违反禁止吸烟有关规定的个人,应进行教育,责令其停止吸烟,并可处以10元的罚款;对经教育、劝阻后仍不执行规定的,可处以20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检查员不履行本规定第八条的职责或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拒绝、妨碍检查员履行职责,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民航公安部门依照该条例处罚;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涉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民航及驻机场部门的工作人员。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湿纸巾能带多少上飞机

湿纸巾含水总量不超过100毫升就可以随身携带上飞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乘坐国内航班的公告》如下: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托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二、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三、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扩展资料

乘坐飞机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者托运的物品:

1、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类(含主要零部件)。

2、爆炸物品类。

3、管制刀具。

4、易燃、易爆物品。

5、毒害品。氰化物、剧毒农药等剧毒物品。

6、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有液蓄电池、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等。

7、放射性物品。

8、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可能干扰飞机上种种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等。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同时,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或在手提及交运行李中夹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飞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专业人士析坐飞机携带物品规定:大水果刀可托运

中国航空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涉及航空安全方面的法律和法规有很多,都是以民用航空法作为基础制定的。

其他法律规章包括: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飞行基本规则等等(涉及的法规有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我想知道GB/T 16408.4-1996 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

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FS)的说明

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管理制度是保障飞行安全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该项制度对保证航空安全,促进民航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于1986年颁发了《民用航空人员体格检查合格证暂行规定》(〔86〕民航局字第316号);1996年根据国际上有关标准,结合中国民航实际,在原有标准基础上,重新制定了《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1-1996)等四个国家标准和《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等三个行业标准。以上规定和标准自颁发施行以来对中国民航的安全与发展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对照国际标准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还存在一定差异,且较零散、不规范。为了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使之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保证中国民用航空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行使相关执照权利与飞行安全的要求,并适应民航改革开放的形势,特制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于1996年批准立项,按照规章制定程序,依据有关规定,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总结我国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经验,并在广泛征求了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飞行学院、空管局、公安局、运输司等有关单位和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规则共分八章一百条,分别对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的种类、适用范围、申请颁发程序、有效期、医学标准和处罚等作出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依据

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航空人员执照的颁发》(以下简称附件1)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二、制定原则

1、规则规定的医学标准,基本采纳了附件1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所定标准是保证飞行安全的最低医学标准。

2、规则在体例和表述上,力求与附件1保持一致,以便于国际交流及实际使用。

3、规则充分考虑了与民航总局正在修订的《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FS)和已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等有关规章相衔接。

4、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参考和借鉴了美国联邦航空条例《医学标准和合格审定 》(FAR-67部)和欧洲联合航空条例《飞行人员执照医学标准》(JAR-FCL3)等规章,吸收了国外标准的优点,使之更具先进性。

三、关于体检合格证种类和适用范围

规则将我国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等四个种类。其中Ⅲ级、Ⅳ级体检合格证又分为Ⅲa级、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

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适用范围,基本上与附件1 6.1.1的要求一致。例如:Ⅰ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Ⅱ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飞行通信员、初级飞机、滑翔机和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商用驾驶员、私用驾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Ⅲa级体检合格证适用于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区域管制员、进近和区域雷达管制员执照申请人和行使这些执照权利的人员。

Ⅲb级和Ⅳa级、Ⅳb级体检合格证是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国际上基本没有同类规定。适用范围分别为报告室管制员、管调管制员、总调管制员、飞行签派员和乘务员、航空安全员。

规则还按ICAO和国际通行做法,取消了中国民航现有对空中校验员和空中摄影员的体检合格证要求。

四、关于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

国际上,对学生驾驶员申请执照时和行使执照权利时均应有体检合格证的要求。本规则为了符合国际标准,对学生驾驶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我国商业驾驶员的养成是国家化巨资培养,从培养前途、节省成本考虑,规则较国际同类标准要求高,规定了以航线运输驾驶员或飞机和旋翼机商用驾驶员为培养目标的学生驾驶员,在申请学生驾驶员执照时或在行使学生驾驶员执照权利时必须持有Ⅰ级体检合格证。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其他飞行人员在其学生阶段,申请相应执照或行使相应执照权利时,应当取得相应执照所要求种类的体检合格证。如学习申请私用驾驶员执照的学生驾驶员,必须持有Ⅱ级体检合格证或Ⅰ级体检合格证。

五、关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

对于乘务员体检合格证,国际民航公约和发达国家都没有要求,但我国《食品卫生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食品从业人员和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服务人员均有一年一次健康体检和持体检合格证上岗的要求。为了航空运输活动符合以上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方便乘务员体检、办证,规则对乘务员体检合格证也作了规定。规定以满足国家卫生法规为基准,较现行体检标准减少了体检项目,并简化了体检程序。

六、关于临时体检合格证

为了方便更新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办理体检合格证,避免因等待局方办证而影响飞行。规则借鉴了国际上的管理经验,规定体检合格的申请人在等待局方颁发体检合格证期间,可由体检机构对其签发相应种类的《临时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0天。

七、关于体检合格证的特许颁发

规则采用了国际通行做法,对于不能满足医学标准的Ⅰ级、Ⅱ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当其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时,可以向局方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申请。规则还规定了特许申请的鉴定程序和对特许体检合格证持有人的限制等。

八、关于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规则按航空人员所行使的执照权利对健康状况的要求,设置了各种类体检合格证的相应医学标准。其中Ⅰ级、Ⅱ级、Ⅲa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在宽严程度、体例和表述方面与附件1基本保持一致;与现行体检标准比较,本规则的医学标准着重于安全标准,体现了政府职能。取消了原体检标准中体检鉴定结论的预防医学内容。有关空勤人员预防医学问题交由航空公司自行管理,必要时可请航空医学技术部门编制技术指南,推荐使用。本规则规定的其他医学标准参照了我国有关法规、标准制定。

规则颁发后,对现行体检标准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飞行人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1-1996);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16408.2-1996);

3.《民用航空空中乘务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T 16408.4-1996);

4.《民用航空航空安全员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2-95);

5.《民用航空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7007.3-95)。

(二)保留下列标准

1.《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标准》(GB 16408.3-1996);

2. 《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转机型、转专业体格检查鉴定标准》(MH/T 7007.2-95)。

九、关于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为了与国际接轨,规则基本采用了附件1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例如40周岁以下人员,在行使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或者飞机和旋翼机商业驾驶员执照权利时,所持有的Ⅰ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年龄满40周岁以上者为6个月。

按本规则颁发的体检合格证有效期期满日期的计算,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方法是自体检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下一个日历月的第一日起至本规则所规定期限的最后一个日历月的最后一日止。这种方法与现行计算方法比较,体检合格证到期的那个月内任意一天体检都可以,既方便体检安排,又避免了为保持体检合格证有效而每年都要提前体检的情况。

十、关于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延长

规则根据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 1.2.5.2.3的规定,考虑到飞行人员在远离驻地和体检机构执行飞行任务,不能及时进行更新体检合格证体检等特殊情况,作出了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如有正当理由,可向局方申请延长体检合格证有效期的规定。

(以下未发布)

十一、关于体检合格证样式

为了便于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在所持执照的允许下,能够履行更多的职责。本规则的体检合格证样式,不注明职责;在有效期方面,不注明终止日期,只注明体检鉴定结论日期,其有效期根据所履行职责来计算。如40周岁以上的I级体检合格证持有人,当他在运行中履行航线运输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6个月;当他在履行私用驾驶员职责时,其所持的I级体检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月。

十二、关于颁发体检合格证的专用章

目前,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职能部门名称、级别和归属都不统一,体检合格证上颁发单位的署名五花八门,有卫生处的、也有飞行标准处的,还有飞行标准处医监室等。为了进一步规范体检合格证管理工作,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总局、地区管理局航空卫生职能部门,用于颁发体检合格证。拟定总局统一刻印编有序号的临时体检合格证颁发专用章,配发给航空人员体检委任单位代表,用于颁发临时体检合格证。

2001.3.19

附件: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辅助检查项目和频度

序号--检查项目--Ⅰ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Ⅱ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II 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a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IVb级体检合格证

(次/月或次/年)

1-- 脑电图--首次体检。--驾驶员首次体检。--------首次体检

2-- 静息心电图--首次体检;

30岁以上:每12个月。--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次体检。--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

3--次极量运动负荷心电图--40-49岁:每24个月;

50岁以上:每12个月。----50岁以上每次体检。------

4--胸部X线透视--每12个月。

--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每12个月。

5--血红蛋白定量测定,红细胞计数,白细胞计数及分类。--每12个月。

--每次体检。--每次体检。------

6--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沉淀物检查。--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次体检。------

7--肝功能(谷丙转氨酶、血清总胆红素GPT,TBIL)、

HBsAg(HBsAg阳性者检查:HbsAg,HBsAb,HBeAg,HbeAb,HbcAb)--首次体检;

每12个月。--每次体检。--每次体检。----每12个月。--每12个月。

8--空腹血糖--首次体检;

40岁以上:每12个月。--40岁以上每次体检。--40岁以上每次体检。------

10--纯音听力计--首次体检;

40岁以下:每5年;

41岁以上:每3年。--驾驶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学员首次体检;

40岁以下:5年;

41岁以上:3年。--首次体检;

40岁以下:4年;

40岁以上:2年------

11--腹部B型超声声像学检查(肝、胆、脾、肾)--首次体检;

驾驶员:每12个月;

其他人员:每24个月。--首次体检;

24个月。--首次体检;

24个月。------每24个月

12--粪便细菌学检验----------每12个月。--

注:在体检鉴定过程中,体检医师可以根据被检者的症状和体征情况,可随时要求被检人进行以上项目的检查或其他专项辅助检查。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保卫条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尚华空乘 - 航空资讯_民航新闻_最新航空动态资讯
备案号:滇ICP备2021006107号-341 版权所有:蓁成科技(云南)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商用,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