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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5 07:33:18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民航维修基础执照考试有哪些考点


2、民航证怎么考?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民航维修基础执照考试有哪些考点

民航维修基础执照考试考点:上海考点、天津考点、广汉考点、海南考点、长春考点、沈阳考点、兰州考点、北京考点、深圳考点、厦门考点、南京考点。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申请条件:

1、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2) 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工作;

(3) 经过民航总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3、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民航证怎么考?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R1)

条件:

(一) 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二) 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或者取得所申请专业的上岗资格并从事该专业的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从事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年限包括非民用航空器的维修经历。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维修工作。

(三) 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

程序:

(一) 考试

由民航总局批准的执照考试委任单位(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组织

(二)申请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1、向民航总局批准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提交的资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附件一)及其要求的资料

2)执照基础部分考试成绩通知单

(三)受理申请

(四)审查

(五)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遗失怎么办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遗失,可以去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补办。

办理方法,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申请人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b)申请人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专业学历,并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2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2)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3)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

(c)能正确读、写申请专业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程序使用的文字。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签署划分为Ⅰ类和Ⅱ类,申请人应当分别满足下列要求:

(a)申请机型I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取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Ⅰ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b)申请机型Ⅱ类签署,应当已经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并获得具有相应机型培训资格的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颁发的Ⅱ类机型培训合格证书或通过民航局认可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的相应机型培训。其工作经历应当符合CCAR-66R1第66.15条的相应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签署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维修经历:

(a)机型I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3年的维修经历;

(b)机型Ⅱ类签署的申请人在民用航空器上累计有至少5年的维修经历,其中从事Ⅱ类维修工作累计至少2年;

(c)I类和Ⅱ类机型签署的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1年在所申请的航空器机型和专业上工作,且在该1年内应当累计至少有6个月是在申请执照机型签署前1年内获得的。当不同机型的机身、发动机系统、电子系统的构造和操作在技术上相似时,在此类机型上的维修经历可以视为是在同一机型上的维修经历;

(d)申请人在最近2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人在非民用航空器上的维修经历等效于本条前款要求的,视为有效维修经历。

3.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续签

维修人员执照有效期为自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起五年,保证维修人员执照连续有效应当在有效期满前获得民航局授权人员对执照有效性的续签。执照续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持照人每2年内有累计至少6个月的航空器维修经历,或者承担累计至少6个月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工作;

(b)持照人每2年至少完成一次有关工作程序和有关专项工作内容的再培训;

(c)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在执照失效前60天内向民航局提交执照续签申请书。

办事程序:

1.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a)考试

由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考管中心)负责,申请人应按照其工作程序在民航局执照管理系统网站()报名、根据国家有关考试标准缴纳考试费用,参加考试。

(b)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考试全部通过后,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c)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e)考管中心向申请人颁发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2.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

(a)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申请书》(F66-3);

(2)机型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原件。

(b)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受理申请。

(c)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d)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签署机型部分。

3.申请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续签

(a)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初次颁发/续签申请书》(F66-1)以及该申请书要求提交的材料。

(2)申请续签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原件。

(b)考管中心受理申请。

(c)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d)考管中心对申请人执照进行续签。

关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适用于从事》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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