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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4 00:12:06

简介:】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管理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2、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管理局》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中国民用航空华东地区管理局的机构设置

根据民航地区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设置19个职能机构、3个党群工作机构和1个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主要有办公室、航空安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计划统计处、财务处、人事科教处、运输管理处、通用航空处、飞行标准处、、外国航空公司审定和监管处、航空卫生处、、航务管理处、适航维修处、适航审定处、、机场管理处、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航空气象处、、公安局、党委办公室、工会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离退休干部处等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民用航空(以下简称民航)空勤人员身心健康,保证飞行安全,提高飞行劳动效率,促进民用航空的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规则是组织与实施民用航空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依据。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第三条 航空卫生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实施各种飞行活动的卫生保障。

二、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日常卫生保障和卫生防疫。

三、组织实施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和学习训练期间的卫生保障。

四、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签发《空勤人员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体检合格证)。

五、组织实施空勤人员的伤病治疗与疗养。

六、参加航空器事故的人员救护,组织实施航空器事故的医学调查。

七、开展民用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四条 航空卫生工作是民航卫生工作的重点,各级领导应予充分重视,并加强航空卫生队伍的建设。

航空卫生工作人员应热爱民航事业,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尽职尽责,奉公守法,为保证飞行安全服务。

空勤人员应配合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卫生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航空卫生工作机构及人员第五条 为使航空卫生工作能够有秩序、高效率地进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予以保证。第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全国民航航空卫生工作,拟定航空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编制体检标准,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民航局的体检鉴定机构,参与全国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和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对其他体检鉴定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民航局的航空医学研究机构,负责航空医学的科学研究。第七条 民航局批准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招收空勤学生的医学选拔及空勤人员的体检鉴定工作。第八条 各地区管理局的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航空卫生工作。其业务受民航局航空卫生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第九条 航空公司的航空卫生机构和航空卫生工作人员是保障空勤人员身心健康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各飞行队航医室(科)的航空医师与空勤人员之比原则上不得低于1∶80。第十条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以下简称飞行学院)的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全学院的卫生工作。其校部飞行学生队的航医室(科)及各分院专职航空医师负责飞行人员和飞行学生的航空卫生保障工作。

民航局批准的飞行学院体检鉴定机构,负责本院飞行人员、飞行学生的体检鉴定工作,并参加招收飞行学生的医学选拔工作。第十一条 医院、疗养院,应以对空勤人员疾病的诊治和疗养为工作重点。

民航医院应设空勤科或空勤病房。

民航局批准的医院、疗养院的体检鉴定机构可承担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航空卫生工作机构中的行政管理人员、医务人员及科研人员统称航空卫生工作人员,简称航卫人员。航卫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第十三条 为使航卫人员的专业知识得到更新,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各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要求航卫人员每五年内脱产培训或专业进修不少于六个月,包括学习飞行知识、体验飞行模拟机操作和跟班飞行等。第十四条 民航局定期组织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考核,对合格者签发《民用航空体检医师资格证书》,持有该证书者方可从事空勤人员体检鉴定和招收空勤学生医学选拔等工作。第十五条 航卫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由民航局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飞行卫生保障第一节 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第十六条 在组织实施各种飞行卫生保障过程中,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做好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第十七条 在飞行的一般卫生保障工作中,航空医师应:

一、根据各种飞行任务和飞行环境特点,对空勤人员进行航空卫生知识教育,使其了解飞行中各种不良因素对人体的影响,掌握预防方法,提高适应能力。

二、空勤人员患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疾病时,应暂时停止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经医疗处置后,对身体复原者恢复其体检合格证的有效性;如其身体状况与原体检鉴定结论不符时,应送体检鉴定机构重新体检鉴定。

三、根据飞行人员的个体生理、心理特点,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搭配机组的建议。

四、对参加飞行的空勤人员进行出勤前体检。对符合放飞条件者签发“空勤人员出勤健康证明书”,其存根由航医室(科)保存。对因身心原因不能按计划飞行的空勤人员应报告有关领导及时更换。

五、了解空勤人员在飞行中的身体状况,对他们在飞行中遇到的各种涉及身心健康的因素和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六、对机组人员的空中餐食进行卫生监督。

大家谁有民航华北管理局的简介!谢谢大家了

局 长(党委书记) 黄登科

副局长 陈景林

副局长 段始黎

副局长 王瑞萍

党委副书记 张铁头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下辖民航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网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总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14.承办民航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0.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网站管理:民航总局办公厅 邮编:100710

民航总局下属七个管理局是什么

中国民航总局下属七个地区管理局,分别为:华北地区管理局、东北地区管理局、华东地区管理局、华南地区管理局、西南地区管理局、西北地区管理局、新疆管理。

2008年3月23日,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职责以及原建设部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并负责管理国家邮政局和新组建的中国民用航空局。

扩展资料:

中国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并提出民航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战略;拟定民航法律、法规草案,经批准后监督执行;推进和指导民航行业体制改革和企业改革工作。

2、编制民航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对行业实施宏观管理;负责全行业综合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3、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监督管理民航行业的飞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飞行事故和事故征候标准,按规定调查处理航空器飞行事故。

4、制定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及管理规章制度,对民用航空器运营人实施运行合格审定和持续监督检查,负责民用航空飞行人员、飞行签派人员的资格管理;审批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民用航空卫生工作。

5、制定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标准和规章制度,负责民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适航审查、国籍登记、维修许可审定和维修人员资格管理并持续监督检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华北空管局包括哪些分局

民航华北空管局下辖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古四个空管分局和呼伦贝尔一个空管站。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空管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章、制度、决定、指令;拟定民航空管运行管理制度、标准、程序;实施民航局制定的空域使用和空管发展建设规划;组织协调全国航班时刻和空域容量等资源分配执行工作;组织协调全国民航空管系统建设;提供全国民航空中交通管制和通信导航监视、航行情报、航空气象服务,监控全国民航空管系统运行状况,负责专机、重要飞行活动和民航航空器搜寻救援空管保障工作;研究开发民航空管新技术,并组织推广应用;领导管理各民航地区空管局,按照规定,负责直属单位人事、工资、财务、建设项目、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领导管理民航七大地区空管局及其下属的民航各空管单位,驻省会城市(直辖市)民航空管单位简称空中交通管理分局,其余民航空管单位均简称为空中交通管理站。民航地区空管局为民航局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副司局级,实行企业化管理。民航空管分局(站)为所在民航地区空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其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正处级,实行企业化管理。

请问华北地区管理局和华北空中管理局是什么关系啊??

局 长(党委书记) 黄登科

副局长 陈景林

副局长 段始黎

副局长 王瑞萍

党委副书记 张铁头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下辖民航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网址: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民航总局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涉及的有关法律事务;承办辖区内民航各类行政执法监察员的考核、报批工作,监督其行政执法行为。

2.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发布安全通报和指令;组织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组织调查处理辖区内的一般民用航空飞行事故、重大通用航空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和民航总局授权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参与辖区内重、特大运输航空飞行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运营人的运行合格审定工作并进行持续监督检查;审查辖区内民航企事业单位的运行手册及相关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办理辖区内飞行训练机构及设备的合格审定事宜;监督管理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卫生工作,办理对航空人员身体条件的审核事宜;负责辖区内民用航空飞行、飞行签派、航空器维修等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及有关委任代表的管理工作;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维修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按授权承办对承修中国注册航空器及其部件的国外维修单位的审查事宜。

4.按授权负责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适航审定,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的设计、制造实施监督检查,发布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按授权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航空器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5.审查批准或报批辖区内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下同)的总体规划、使用许可证和军民合用机场对民用航空器开放使用的申请,以及飞行程序、运行最低标准、低能见度运行程序等各类程序;对辖区内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环境保护、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研究拟定辖区内民用航空发展规划;审核报批辖区内新建民用机场的场址预选报告;负责辖区内民用机场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航油企业的安全运行及市场准入规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辖区内民用航空行业标准计量工作;负责辖区内行业统计和信息化工作。

7.指导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空防安全工作和民用机场的安检、消防、治安工作;审查辖区内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的安全保卫方案和预防、处置劫机炸机或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案;组织协调相关刑事、治安案件的侦破;督查辖区内专机警卫任务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实施监督管理。

8.领导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对所辖空域内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等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协调辖区内专机保障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无线电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民用航空器的搜寻救援工作。

9.维护辖区内民用航空市场秩序,参与监督民航企事业单位执行价格标准情况和收费行为;审核辖区内民航企业和民用机场经营许可申请;审批航空运输企业在辖区内的航线及加班、包机申请;参与协调处理辖区内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民用航空事务,监督国家间航空协定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工作。

10.监督管理辖区内国家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民航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和其他财务报表的审核汇编。

11.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负责所属单位的计划、财务、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

12.领导派出的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13.负责与辖区内地方人民政府、军事部门的沟通联系。

14.承办民航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版权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1.0.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网站管理:民航总局办公厅 邮编:100710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华北民航管理局,华北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航油,中国航材,中国航信,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中国航空集团,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东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南方航空公司北京分公司,还有一些外国航空的中国办事处或者营业部,按道理来说,所有大型国有民航企业都还是不错的,但进入门槛较高,需要有同业多少年以上的资质才行.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局华北管理局》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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